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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站案诉状:请撤除非法进入住宅小区的通信基站

科普小知识2021-12-17 09: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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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男,汉族,1978年12月生,住常德市武陵区,身份证号:11111111111。

被告湖南移动常德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大道。

负责人李某,分公司经理。

被告陈某,男,汉族,1947年生,住常德市 ,身份证: .

被告常德市武陵区湘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新玉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公司经理。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擅自在居民小区住宅房屋内设置通信基站行为违法,判令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消除基站辐射污染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新玉园小区业主的危害,移除辐射污染源(移动通信基站)。

2、判令三被告承担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包括诉讼费在内的各项损失。

事实及理由

2007年的某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常德移动公司与另两名被告湘北物业及1702号房屋业主陈庆堂,既未通知小区全体业主知晓并获得同意,又未经环保行政部门许可,又未经电磁波管理部门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在常德市武陵区新玉园小区居民小区的1702号房内,设置大功率通信基站一座(巨蜂窝型)。

令人愤慨的是,乔装打扮,偷躲进居民楼的这座移动通信基站,没有设置任何的警示标志,也没有设置该基站的任何相关技术信息,其外观打扮得与普通居民家庭并无二致。原告在发觉后,三被告竟百般推诿,无人出面予以合理的解释。

居民住宅小区依法属电磁污染一级防护区域,通信基站做为电磁污染源建于居民住宅小区后,将造成该栋居民一天24小时的,长期置于辐射污染危害之中,特别是该基站甚至直接与原告及家人为邻(机房于原告客厅共同着同一堵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之下,诉请人民法院予以判决,并判如所请。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孙某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