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对诉前财产保全异议书
科普小知识2021-11-20 11: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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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王*国,男,汉族,1963年7月出生,住济宁市市中区洸河东路239号*号楼*单元***室,电话1396375****。
异议事项
请求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撤销(2014)济高新区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中,对位于琵琶山路东、机电一路两侧警韵之家居住小区的第**栋**单元*层****号房的查封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2014)济高新区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中被申请人杨*与申请人丁*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杨*名下的位于琵琶山路东、机电一路两侧警韵之家居住小区的第**栋**单元*层****号房被贵院诉前财产保全,异议人王*国已于2009年3月2日购买了该房产并分数次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详见付款凭证),王*国在2013年12月31日将该房屋补充协议房款、煤暖电视开口费、物业费缴纳后,该房屋钥匙于当日交付给异议人王*国,异议人且于2014年9月24日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即将入住,该房屋产权已交付给异议人占有使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异议人王*国申请贵院依法审查并予以撤销(2014)济高新区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该房屋的查封,以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王*国
2014年11月18日
附证据清单
1、异议人身份证复印件
2、济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3、济宁市*局集资房转让合同
4、购房付款证明单据
5、收房资料
6、装修资料
7、保证书
案外人对诉前财产保全异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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