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科普文章

异议书

科普小知识2021-11-20 10:14:18
...

异 议 书

异议人:郑**,女,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13400******。

异议人对申请人***有限公司提出的追加***为(2012)扬商初字第00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提出如下异议:

一、被申请人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之事实。

本案所涉被告与第三人***早在2008年之前,就一直因各种矛盾在闹离婚,直至2008年10月30日,**在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起诉与郑**离婚,考虑到家庭原因,原告撤诉,但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也名存实亡,从2008年开始,双方就彻底分居,郑**此后一直居住在无锡市***室。双方根本就不存在借离婚之名恶意转移财产之事实。

二、案中的责任纠纷与被申请人无关。

首先,案中所涉及到责任纠纷要异议人承担无事实依据。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已明确,马**因实施帮助“三项”抽逃出资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马**承担义务的原因并不是金钱产生的债务,而是行为产生的责任。在整个事情的发展过程中,郑**毫不知情,也未参与任何事情。马**因个人行为所犯下的错误要郑**承担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其次,案中所涉及责任纠纷要郑**承担没有法律依据。经法院审查已经查明,本案现有证据也已证明本案涉及到的资金并没有用于马**和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生活消费或生产经营,本案中马*需要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金钱债务而产生,郑**没有任何受益的可能。故本案并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将该笔责任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根据《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不能认定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债务发生的原因、另一方对债务的认可及双方是否受益三方面来认定,在本案中,郑**根本不知道马*以公司名义将资金借与他人设立公司,也不知道之后会产生违法责任。更不知道这个责任会产生债务。既然不知道就谈不到认可,那么从违法行为产生的责任中受益也无从谈起。这三方面都无法指向郑**,因此根本就不能认定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申请人要求查封扣押异议人个人财产的申请不应得到支持。

本案中的被执行人马*与异议人郑**因感情彻底破裂一直无法正常生活一起,经过三四年的互相折磨,最后终于达成一致同意离婚。因马*对婚姻的解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更因为两个孩子都需要郑**的抚养。所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就将房屋给郑**和孩子。而马*个人账户中也有其他财产,只是因为法律观念淡薄未在协议书中列明。双方已于2011年正式离婚,离婚协议也已经在民政局备案生效。也就是说,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也没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因此,申请人要求查封的财产是属于郑**个人的财产,并非夫妻共有财产。

综上,申请人要求查封扣押的财产既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异议人也不需要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异议人郑**跟此案没有任何事实上和法律上关系,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恳请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