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盐
私盐,是指违反*有关禁令而私自生产、运输、销售的食盐。私盐的产生和泛滥通常同*的食盐政策,特别是食盐专卖政策关系密切。一般说来,在食盐由民间*生产、运销的时期,既不存在为官府垄断经营的官盐,自然也就无所谓私盐了,所以,私盐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食盐专卖制度(政策)的直接产物。
中文名:私盐
含义:违反*有禁令而私自生产的食盐
产生原因:利润越高
形式与规模:数倍于引盐数目
1、简介
私盐
私盐,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贩卖私盐都是违法行为。在古时私盐违法主要目的是控制盐业的税收;而当前私盐违法是因为它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问题。现代的私盐即通常所说的粗盐、平锅盐,是未经加工处理的矿井盐,其特点是含碘量大大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且有害杂质多。外表多表现出颗粒较粗,色质黑(含碘盐晶莹透白)。私盐中往往含有过量的矿物元素,长期摄入对健康极为有害。如未经精制的井盐中可能氯化钡含量较高,食用会引起四肢麻木,导致肌肉和关节疾病;私盐如有苦味,多半是含镁和钙元素量过高,食后可致人胃肠不适、腹痛、腹泻等。由于我国部分地区饮食中摄入碘元素较低,食用盐中加入碘酸钾是改变这种状况的最佳方法。如果该地区经常食用私盐可能导致地方性甲状腺肿,母亲缺碘,可致婴儿智力低下,生长缓慢、痴呆,成年女性缺碘,可影响生长发育。
2、历史发展
春秋
中国古代为法所禁之私盐最早出现于何时、何地、何类人所为,史无明载,一般认为西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实行食盐官卖,严禁私煮之后,“盐始有官、私之分”。私盐既与官府对盐利的垄断有关,则它的出现当在*实施食盐专卖政策之后,而中国古代实行食盐专卖早在春秋时期的齐国就开始了,齐桓公时的管仲被认为是中国食盐专卖政策的创始人。
中国古代私盐贸易
战国
秦国在商鞅变法时,实行了比齐国更严厉的食盐专卖政策,不但课以重税控制了食盐的生产和流通环节,而且还置“盐铁市官”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加强对食盐生产与流通环节的控制和管理,防止私煮私销。直到秦灭六国而一天下,商鞅以来的食盐官营等“峭法”之政一仍其旧。对盐利的控制施之以“峭法”,不仅反映出秦国民间在食盐的产运销方面存在违法现象,而且这种现象还相当严重。
汉
自西汉迄唐中叶,是中国古代私盐的初步发展时期。这一阶段,就*的食盐政策来看,西汉前期行征税制,食盐的产运销听由私人经营,官府征之以一定盐税。自武帝起,改行专卖,盐利归官,食盐的产、运、销悉由官办,私人不得违禁经营,被称为直接或全部专卖制,该制度历西汉后期迄新莽不仅未改,且变本加厉。东汉复行征税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则专卖、征税二制并行。
汉武帝时期的盐铁官营,其目的一方面在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以支援抗击西北匈奴的战争,同时也是为了限制大商人和地方豪强*的坐大,防止其危及西汉政权的稳定。
唐
私盐之日渐成为中国古代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是中唐以后的事。其所以如此,与唐中叶以后中国社会的重大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变化最明显地表现在代表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均田制”瓦解了,地主土地私有制得到迅速发展,此前只问身丁不问资产的“租庸调法”也随着国有土地制度的破坏而合乎逻辑地丧失了它存在的理由,代之而起的主要是按田亩、资产征税的“两税法”。
与此同时,随着*集权专制统治的不断发展和强化,国家机器也越来越庞大、复杂,统治阶级的奢侈享乐思想也愈益膨胀,两税收入已远远不能满足专制统治日益增长的需要和多种巨额的财政开支。于是,专制国家便凭借其*,进一步加强了对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茶、盐、酒等物品的垄断和控制,禁止私人*经营,其中尤以对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需的食盐的控制最为严格。自西汉以来时兴时废的对食盐的禁榷,至唐中叶以后便在制度上日趋严密和完备。唐后期食盐专卖的结果,使得盐利在当时的国家财政结构中比例大增,地位越来越重要,唐代宗大历末,“天下之赋,盐利居半”。盐利成为唐后期专制统治的重要财政支柱。
在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唐*的食盐专卖政策的弊病却不断暴露出来,盐价高涨,“天宝、至德间,盐每斗十钱”。至第五琦变更盐法,盐价每斗更猛增至110钱,普通民户很难购食,造成食盐供需之间的严重脱节。但盐是一种缺乏需求弹性的不可替代食品,人们不能一日或缺,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此外,盐作为一种商品性物品,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盐的交换所带来的丰厚利润使得社会各阶层都把眼光聚集到盐的上面,利之所在,人所共趋。而食盐生产技术的进步使得制贩私盐的成本大为下降,于是一些不法之徒便利用社会上许多人缺盐而又无力购买高价官盐的空当违禁制贩私盐,官府虽报之以酷刑,也不能禁止。相反,私禁愈严,则私盐愈盛。因为官盐价愈高,则私贩愈多,禁私愈严,私贩之利愈厚,利愈厚则制贩私盐的活动愈不能禁,并往往朝着对封建统治更加不利的方向发展。唐末农民暴动的领袖黄巢、王仙芝就与私盐有关。
五代
五代时期,制贩私盐的活动不仅甚于唐末,且私贩成份较以前更为复杂,除那些穷困潦倒的普通民户外,官吏、押送纲船军将、驾船梢工等都参与了贩卖私盐。五代军人专横跋扈,更是公然兴贩私盐,且数额相当多,如后汉时的青州节度使刘铢“有私盐数屋”即是一例。
宋
到宋代,随着食盐专卖制度的进一步强化,违禁制贩私盐的活动无论其规模还是其严重程度都发展到一个空前阶段,远非唐末、五代所能及,给宋代政治、经济以巨大影响。参与制贩私盐者不仅成份复杂,且人数众多,遍及各地。在福建路西部的上四州地区(建、剑、汀州及邵武军),“地险山僻,民以私贩(盐)为业者,十率五、六”,即当地居民的百分之五、六十常年以贩私为生。江西、两广一带也有类似的情形,有时甚至整个村落的人都外出往返兴贩。史载:“赣、广间,(民)常以岁杪(年底)空聚落往返,号盐子。”北宋时,毗连西夏边境地带,边民“多阑出塞贩青白盐”入境,“虽严禁所不能止”。而河北代州宝兴军的民户也常“私市契丹骨堆渡及桃山盐”以食。四川地区由于井盐的熬制成本较高,情况较特殊,有关私盐的材料记载不多,但这不等于该地区就不存在私盐问题。事实上,还在北宋神宗熙宁年间就曾出现过“蜀盐私贩者众,禁不能止”的情势。至南宋时,随着赵开盐法的推行,川盐贩私问题也很严重了。
为了对抗官军的缉捕,私盐贩子往往结伙而行,除了几人、几十人、上百人一伙聚众贩盐外,好些地方动辄就是千百为群,持械贩私,如江西、福建等路的徽、严、衢、婺、建、剑、虔、吉诸州民户“动以千百为群,盗贩茶盐”。这还仅是陆路的情形,再看水路。南宋初年,浙江温州常有“私盐百余舰往来江中,杀掠商贾”。而在广南沿海,自北宋以来就常有大棹船往来海上,兴贩私盐,迄南宋不衰。宋高宗绍兴四年二月八日,监察御使广南宣谕明橐言:“臣自人广东界,闻大棹船危害不细。其大船至三十棹,小船不下十余棹,器杖锣鼓皆备。其始起于贩鬻私盐。力势既盛,遂至行劫。”宋代私盐之盛,不仅表现在广大乡村和一般州县城镇,到南宋时,就连行在临安(今杭州)城内外也是“私盐盛行”了。
可见,宋代私盐问题是唐末、五代的继续和进一步发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贩私活动的一个高峰。
元、明、清
自宋以降,历元、明而迄于清,可谓中国古代私盐最为泛滥的时期,亭户枭商官宦兵弁等制贩私盐的活动在宋代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呈现出愈演愈烈的发展态势,特别是清代的食盐贩私,“其种类之多,规模之大,区域之广,危害之烈,第积历代盐弊渊薮”。
元明清时期私盐的泛滥突出表现在:
一是贩私人数众多,结构复杂,贩私活动的地域广泛。元明清时期私盐活动的猖獗,就其涉及的人数和人员结构来看一如唐宋时期的情形,即人数众多,结构复杂,但在贩私活动的地域分布方面,则唐宋就不如元明清时期了。就前者而言,如元朝统一全国之初,江浙一带就有很多人卷入了制贩私盐的活动,官府仅在松江府上海县一地就先后捕获“盐徒五千”。到元朝中后期,随着朝政的日益腐败和民众生存条件的恶化。各地特别是沿江并海一带更是私盐公行了。明代前期,自江苏“仪真抵南京,沿江上下,自芜湖至湖广、江西等处,盐徒横行”,这种情况到明末更为严重,发展到了“盐徒充斥,无处不闻”的地步。不少“贫穷老少男妇”也加入到了贩卖私盐的行列。如清朝苏南之苏州、松江、常州、镇江等地“老少男妇背负筐提之盐,接踵连肩,城乡村镇,沿途摆卖”,此种现象不独江浙如此,就连“江广(江西、湖广)等处情形大致相同”。就私盐活动的区域分布来看,宋代虽然贩私活动也存在于各地,但以东南诸路海盐产销区为盛,而解盐和井盐产销区的私盐活动相对较少。元明清时期,不仅东南各省私盐问题一仍其旧,就是在宋时私盐问题尚不严重的湖广一带和川盐产销区也是私盐盛行了。清朝雍正时就有人指出:“湖广之川私、粤私为害更甚。”
二是贩私数额越来越大。如果说唐宋时期私盐的泛滥还更多地体现在人数众多方面的话,那么,元明清时期则主要反映在私盐的量上面。在宋代,参与制贩私盐的人数虽然不少,但一次贩私数额动辄上万斤的情况并不多见,而元明清时期这种情况则相当普遍。如元顺帝至正年间,山东、河北沿海私贩勾结盐场官吏、灶户,用海船公然贩私,“每船少者买贩数百引,多者千余引(案:每引400斤)”。八年(1348年)淮东捕获私盐“多至万余斤,少者数十引”。内地陕西、山西一带的私贩无东部沿江、沿海船运之便,则多以驴马等牲口贩私,其“赶喝驴马,多者不下百十头匹”。陕西仅兴元、风翔等州府及所辖县分,每年官府捕获的私盐都在数万斤左右,足见数额不菲。到了清代,不仅“贩私盐数千斤及万余斤之案甚多”,就是一次贩私盐在数万甚至数十多万斤的情况亦不少。如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五日,两江总督孙士毅奏报:捕获私枭船20只,私犯30人,盐10余万斤。二十四日,再接奏报:连日捕获私枭70名,盐17万余斤。特别是两广地区,这种情况尤为突出。还在乾隆九年十一月,两广总督那苏图就奏称:“今自十月以来共报获大小私贩五十八起,计私盐二十四万八千二百余斤。”一个月间捕获私盐如此之多,足见广南私盐之盛行。直到嘉庆年间,广南大额贩卖私盐的情况仍未得到丝毫遏制。如嘉庆十三年,新安县船户“吴美复贩卖私盐七千六百四十斤,温组发贩卖私盐六千六百四十斤”。嘉庆二十四年,东莞船户黄亚大一次出卖私盐二万二千三百斤。为数已属不少,而嘉庆十六年,船户梁兴利和陈辉泰一次分别出卖私盐五万斤和十二万斤,其数量之多,令人瞠目。
盐
三是持械聚众贩私成为经常和普遍的现象。元明清时期,私盐贩持械聚众贩私无论其人数、规模都比唐宋时期更加突出,并发展为一种经常和普遍的现象。有关这方面的史料记载相当多,如元朝时,广东“奸民以私贩梗盐法,往往挟兵刃以自卫,因而构乱,有陈良臣者,众至万人”。又据《元典章》卷二十二《户部八》记载:“各处私盐、犯界,白昼公行,无所畏忌”,“其盐徒动辄百十,结连群党,持把器仗,专一私贩”。明代宗景泰年间,扬州一带“土豪纠合势要,持兵挟刃,势如强贼,夤夜贸易,动以万计”。宪宗成化时,“各处逃囚不逞之徒,私造遮洋大船,兴贩私盐,每船聚百余人,张旗号持兵器,起自苏扬,上至九江、湖广发卖,沿途但遇往来官民客商等船,辄肆劫掠,所在虽有巡检巡捕,官兵俱寡,弱不能敌”。清代长江中下游各省仍是私盐最为泛滥的地区之一,大江南北“私盐充斥,盐徒聚众贩私”,或数十人,或二三百人,甚至五六百人一伙“成群贩卖,一遇巡捕人役,自恃枭众捕寡,执械敌巡盐人役,轻则带伤。重则致命”。广东沿海一带盐枭“各带大船,携带器械,满载私盐,往来兴贩”等等,不胜枚举。许多这种有组织的持械聚众贩私到后来往往成为反抗封建专制统治的一支重要力量。造成元明清时期私盐严重泛滥的主要原因,一是苛重的封建剥削使得盐民农户的生计日艰,不得已铤而走险,冒法制私贩私。二是*的食盐专卖政策所造成的食盐供需之间的严重脱节,为贩私活动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需求市场,从而刺激了一些人对盐利的追逐,利之所在,人所共趋。三是制盐的进步,使得私盐的制作成本大大降低。
四是交通运输工具的进步和贩私经验的丰富,使得贩私成功的可能性增大。此外,封建官场的黑暗和制度的无效也是这一时期私盐泛滥的一个重要因素。
中国历代对私盐打击的力度是相当大的。汉武帝时,对私盐贩子“钛左趾没入其器物”。“钛左趾”是在左脚趾挂上6斤重的铁钳,“没其器物”是没收生产工具,煮盐的工具当年也相当值钱。唐代“自淮北置监院十三”,捕私盐者。私盐贩子要杀头,连相关官员都要连坐。五代时,盐法最酷,贩私盐一斤一两就可以正法。宋代略宽了一点,无非是杀头的标准放到三斤或十斤而已。
当代私盐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逐步深入,中国的盐业*改革也慢慢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1990年的税改方案,盐税被取消了,改为资源税和增值税。但还是有一大批人在贩卖私盐。究其原因主要为:
1、盐产量远远大于实际需要,大量剩余的无销路的盐堆在盐厂无路可销。虽然盐目前仍是计划经济模式,但仅对于盐业采购、销作计划,而对于生产,由于盐的价值低廉,经济利润不高,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与计划,而盲目生产制盐,经过了九十年代初的盐荒时期后,随着制盐工艺的改进,各大小盐厂的盐产量逐年上涨,而每年采购计划与实际用盐需求相距甚远,以至许多盐厂为了减轻负担,减少库存,从而通过有部队背景的企业及各类私营企业、个人,避开监管部门,将大量计划外的未经检验的盐产品大量运出销往各地,由于是私下贩运,其流通渠道不论工业用盐单位还是食品加工用盐单位,都无孔不入。就这是现代“私盐”的主要由来。
私盐
2、因政策缘由,目前各地的盐业公司垄断了食盐的销售,生产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加上食盐价格形成机制的不合理,导致生产和销售环节的利益倒挂,既损害生产企业利益,影响生产企业的积极性,同时也阻碍生产企业的壮大发展。不少生产企业在盐业公司的“盘剥”下微利生存,甚至亏本经营。而用盐企业同样也受制于盐业公司,致使企业用盐成本高企。因此,不论是盐厂还是其他用盐单位,都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绕过盐业公司进行盐产品的营销。这也是“私盐”大量流通的缘由主因之一。
3、食盐定价过高,其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一个数据是:全国来说,一般食盐出厂价格大约为400元/吨,但最终销售价格却为1700到2000元/吨。(2005年数据资料)就是说,经盐业公司独家垄断转手后,食盐价格飙升了,在这里,除质疑盐业公司赚取大块利润的正当性外,对食盐价格的形成机制是否合理也要进行诘问。
4、按计划经济的模式,盐业公司掌握着生产企业赖以生存的计划权,等于掌控了生产企业的“命门”。生产企业一方面饱受盐业公司的“盘剥”,但同时又不得不与盐业公司搞好关系,有媒体将两者关系比喻为“地主与佃农”的关系,可谓形象传神之至。
3、产生原因
中国古代私盐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不合理的食盐专卖制度的直接产物,有盐业专卖就必然有私盐,盐业专卖越严,私盐越好卖,利润越高。这是一个客观规律。私盐泛滥首先是利润奇高,据私盐研究专家估算,盐的零售价格要高于产地价格十几倍乃至几十倍。盐价奇高的原因之一是沉重的盐税负担。以两淮盐课而言,盐课清单包括奏销正课共二十五项、考核正课共九项、不入奏考正课四项、不入奏考杂项三十项、不入奏考杂费二十五项。以两淮到汉口的盐为例,一引盐的正课是一两一钱七分零,但即使在道光年间经过清理整顿后,陆续加上各种杂课后已达十二两。除了这种正规或非正规苛捐杂税外,还有各种养活庞大盐政人员的支出要盐商交纳。康熙年间,曹雪芹的祖父江宁织造曹寅曾向康熙汇报,两淮盐政的浮费包括各衙门所取共计每年20多万两银子。
私盐
盐商除了以上支出外,还要用捐赠、捐官等形式向官府行贿。尽管这样,盐商仍然是天下最富有的。读读清人李斗的《扬州画舫录》中所记载的盐商们花天酒地的奢侈生活,就知道他们多有钱了。乾隆七次下江南主要由盐商出资接待。
当然,私盐得以盛行的原因还在于供求关系。以清代为例,一方面,人口激增,乾隆二十五年,人口达2亿,30年以后,人口突破3亿。盐为生活必需品,人口增加,食盐的需求也大增。另一方面,盐的生产能力也提高了。据《清盐法志》记载,这时沿海已将煎盐改为晒盐,工本减少,产量大增,盐的产区扩大了。但由于盐业专卖,*控制了盐的运销,人为地造成了盐的供求失衡,价格上升,本来供求可以平衡的盐业由于受*控制而失衡。既有需求,又有供给,这样私盐就有了发展的条件。官府无法控制的盐经走私渠道进入市场。有许多官盐没有进入或不愿进入的偏僻地区成为私盐的目标市场,即使有官盐的地区,私盐仍可以凭借价格优势进入。私盐的动机与条件都具备,当然就越禁越活跃了。
4、规模
不同时期私盐的形式也不同。从清代看,主要是产地的盐未经纳税进入销地,以及官盐越出指定销售范围成为私盐。当时参与私盐活动的包括产盐的灶户私产私销;盐商夹带私盐(据记载,有盐商每年销售定额盐引70余万引,获利60余万两,而夹带的私盐获利竟达160万两);官员与兵弁贩卖;武装贩私盐的盐枭;承担漕运工作的漕船私带。
清雍正时的卢询认为私盐“数倍于引盐数目”,道光年间两淮盐政钟灵在奏折中指出“总计私盐倍于官额”。学者包世臣则认为“两淮纲食引地,无论城市村庄食私者什七八”。日本的中国盐业专家左伯富的判断是,“在清代,人民食盐的消费量基本有一半来自私盐。”可见私盐最少与官盐平分天下,甚至要大于官盐。
5、危害
重金属超标;
逃避税收;
6、相关规定
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
2014年4月21日,国家发改委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因为此前生产审批权限已经下放至各省,该管理办法早已名存实亡。此次废止该办法,正是基于简政放权的考虑,避免重复和过度审批。盐业专营的*并没有改变。
食盐
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5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44号),现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4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4月12日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国务院第197号令)、《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以下三类:
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
食盐批发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
食盐准运证
食盐专营许可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定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的企业和承担食盐运输的单位、个人。
第二章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六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发放。
第七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继续经营者,需重新申领。
第八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
(二)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
(三)结合行业结构调整需要,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
(四)达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
(五)食用盐质量达到GB5461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其它食盐品种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请国家盐行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当年的检验报告。
(六)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产销基本平衡的原则。
(七)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第九条各省盐业主管机构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前当年的7月10日至31日,集中受理生产企业申请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文件,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原则进行初审汇总。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当年8月1日至10日集中受理各省盐业主管机构的申请文件,并自接到申领文件起,组织专家对申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按本规定条款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进行评审验收。根据评审结果,在十个工作日内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限内发生变更,须经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一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凭“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计划执行、经营管理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达不到本规定第八条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警告或处以3万元以下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定点资格。
第三章食盐批发许可证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转(代)批发业务,应领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
第十五条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是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达标企业。
第十六条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审核发放,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具体核发办法由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根据《*行政许可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十七条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根据保障食盐市场有效供应和有利于健全食盐专营体系的实际需要,合理划分经营区域,确定食盐批发企业。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对各省食盐批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章食盐准运证管理
第十九条运输食盐需持有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第二十条食盐准运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食盐计划统一发放至各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签证单位”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开证单位”是各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食盐准运证签证机关应按照国家食盐计划签发。开证机关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并将食盐准运证存根妥善保存,以备检查,保存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食盐准运证须随货同行。一车一证,一票(单)一证,一次有效。如不能在准运证有效期限内完成运输,应及时到开证机关更换准运证。
第二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准运证运输,由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一)重复使用食盐准运证;
(二)超出准运证规定数量部分;
(三)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的食盐准运证;
(四)销售地不是准运证所规定的到货地等票证不符的;
(五)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办理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食盐专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核发)
附件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食盐专营许可证(批发许可证)备案)
附件三、食盐准运证(样式)
盐业*改革方案
2016年5月5日,《盐业*改革方案》出台。《方案》提出,在完善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重点推进四项改革。
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盐业*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
2016年4月22日
为落实党*、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盐业*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盐业管理*。
(二)基本原则。
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
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不断做优做强,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注重统筹兼顾。把确保用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改革稳妥推进。
坚持依法治盐。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三)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
(四)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五)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保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不变,由盐业主管机构依法负责食盐管理与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结合行政执法*改革,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改革,研究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
三、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
(六)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七)改革食盐*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八)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各省级人民*要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并研究制定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有关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质检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九)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各省(区、市)根据本地食盐供需情况建立*食盐储备,储备量不得低于本省(区、市)1个月食盐消费量,可以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也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储备,本级财政预算应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由行业协会研究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财政对原碘采购及碘添加剂生产、供应给予适当支持。
四、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十)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积极参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技术水平、卫生保障条件等因素,制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规范条件。省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依照新的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地方*指定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各级盐业协会要发挥好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二)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
(十三)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十四)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按照党*、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财务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引领行业发展。将解决*盐业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统筹考虑,各级*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任务
(十五)完善盐业法律法规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精神,抓紧对现行盐业管理法规政策进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推动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盐业健康发展。
(十六)设置过渡期分步实施改革。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食盐生产及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储备、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干预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关制度。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十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省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业*改革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安排好*食盐储备、边远贫困地区及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碘盐供应财政补贴等工作,全面落实改革各项任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并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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