壳公司
壳公司(Shellcompany)也称壳资源,指那种具有上市公司资格,但经营状况很差,准备成为其它公司收购对象,注入资产的公司,即成为非上市公司买壳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
1、产生背景
“壳”公司的出现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伴随物,任何国家的证券市场都存在“壳”公司。除了因行业生命周期、企业经营不善等一般性原因外,不同国家的证券市场还会有自身的非凡原因,比如制度背景等。但是“壳”公司并不一定是一种资源,只有当“壳”公司满足资源的一般特性——收益性和稀缺性时,“壳”公司才成为一种资源,这是以一定的制度安排为前提的。离开特定的制度安排,“壳”资源便会失去存在的基础。这里的制度是以习惯和规则为内涵,以财产权或所有权关系、经济决策结构、资源配置方式为外延的集体行动的规范体系。假如一种制度安排会给证券市场进入者带来高昂的寻租成本,使欲进入证券市场的企业愿意用“壳”,从而对“壳”产生市场需求,那么“壳”公司的资源特性便会显现出来。
壳公司
当时中国尚未入世,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置为审批制,带有许可证管理的特点,同时设置条件也包括外资保险公司必须与中方的保险公司合资才能设立公司。由于中国本土保险公司有限,外资可选的合资对象显得稀缺,壳自然也成为稀缺资源。四家壳公司一度炙手可热。然而计划赶不上变化,中国入世承诺改变了资源配置格局,壳公司似乎多余了。
中国在保险业的入世承诺涉及四个方面,包括跨境提供、*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保险服务方式。其中在商业存在方面,中国承诺入世当年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达51%;两年后,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而对于寿险公司,承诺当年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份不超过50%,外方可*选择合资伙伴;合资方可以在减让表所做的承诺内*订立合资条款。显然,外资进入的门槛降低了,合资伙伴的选择也没有了限制。壳公司已失去了原有的价值。
而原先对于壳公司限定的“仅具有与外资公司在境内合资设立保险公司的资格”的要求,事实上已成为壳公司本身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由于没有了合资对象的限制,外资大多将目标转向了中国的大型国企及银行。美国一家大的保险公司与南方某银行的接触已经有几年时间,合资只是早晚的事。随着外资寻找伙伴方向的转变,壳公司也就日显尴尬。
如果要解壳公司这个“数学模型”,那么限制条件要加上“入世”这条制度变量。这条变量包含了两个经济含义:其一,如何应对外资合资方式的变化;其二,如何加强本土保险业的竞争力。因而,“模型”的最佳解应该是允许四家壳公司直接开展保险业务。至于是否合资或参股,不如交给股东去考虑,这本来就是企业自己的事。如果四家公司能够直接营业,既解决了壳难题,也增加了中国保险业的竞争主体。壳公司亟待破壳,但环境会决定孵化的时间长短,而时间会改变很多东西。
2、条件
一个好的壳公司应具备如下条件:
壳公司
1、壳公司中可以没有资产、没有业务,但不要有债务和法律诉讼,就是所谓“干净”的壳,否则对收购公司不利。
2、壳公司的上市资格必须保持完整,包括根据美国证交会的求,按时申报财力和业务状况,否则美国证管当局可以取消其上市的资格。
3、壳公司要有足够的“公众股份”和“公众股东”,合并后交易才能活跃。所谓“公众”是指最初上市时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
4、壳公司提供法律证明书证明该公司股股为“可交易股额”。
3、财务特征
由于非上市公司买壳上市的行为有其自身的战略或经营目的,并且为了取得买壳上市操作的成功,非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特点是有多方面的考虑的。我们认为,非上市公司对壳公司的期望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壳公司
(1)关于收购的目标。在一般的兼并收购行为当中,收购方往往是以寻求整合效应为主要目标的。为了实现这一基本目标,收购方所寻求的收购对象常常是一个具有优良资产的企业,特别是具有主营业务突出并且具有良好收益的企业。非上市公司对壳公司的收购,也不排除通过并购壳公司以追求整合效应,因此,我们这里把追求整合效应也作为非上市公司对壳公司的一种期望值。在本次检验中,我们把壳公司中主营业务利润占总利润的比例以及壳公司的净资产的收益率作为非上市收购公司对壳公司进行考察的一种指标。
(2)关于收购价值的考虑。当一家上市公司因为某种原因其市场价值低于其经济价值的时候,就非常容易被作为财务性收购的对象。托宾Q就常常被作为考量上市公司价值是否被低估的指标。托宾Q小于1的上市企业对于在寻求壳公司的非上市公司而言,必然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3)关于购买壳公司的成本考虑。壳公司的收购成本,与前述的壳公司价值有直接的关系;如果壳公司是一个仍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并且盈利的企业,托宾Q小于1就意味着购买成本会比较低。除了公司的收益水平之外,影响收购成本的重要指标还有壳公司的每股净资产水平。特别是,当壳公司自身的收益能力受到质疑的时候,或者已经处于亏损状态时,壳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对收购成本的影响就会更大。一般而言,在较低的每股净资产水平下,卖方讨价还价的能力就要弱的多,从而使得收购的成本不至过高。
(4)关于取得壳公司控制权的难易程度。影响非上市公司买壳操作成功的关键因素,除了对壳公司自身质量、市场价值等方面的考虑以外,取得控制权的难易程度也是需要慎重考察的。在这方面,我们认为以下一些特点是试图购买壳公司的非上市公司主要考虑的。首先,是壳公司的规模。如果壳公司的规模很大,并且总股本数很多,对非上市公司的购买行为而言就会相对不易控制;其次,是股本结构。一般而言,如果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较高,第一大股东的控制力就相对较高。因此这种状况下如果第一大股东对买壳行为是持抵触态度的,那么购买行为就难于实现。与此同时,壳公司流通股的比例是另一项重要要素。当流通股比例较高时,收购行为的成功率就可能相对较高。原因在于欲购买壳公司的非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市场操作来收购流通股;而对于非流通股,非上市公司则只能通过谈判来商议购买问题。这一过程往往会更加艰辛和复杂,从而增加购买的难度。因此,对于流通股较多的上市公司,很可能不需要进行与非流通股持有者的谈判就可以获得足够的股份从而实现壳公司的收购。
(5)关于对壳公司“包袱”的考虑。上市公司有两类常见的包袱,一是债务,二是重大的法律诉讼。为了保证买壳的质量,避免在买壳后使自己陷入财务方面的困境或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负债少、无法律诉讼的上市公司是非上市公司较为理想的壳公司的选择。
(6)关于对壳公司进一步融资的能力的考虑。非上市公司进行买壳操作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获得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再融资的能力。因此,有配股资格的壳公司会被认为是比较理想的收购对象。
4、资源特性
“壳”资源的物质载体
从“壳”资源的产生可知,它是以上市公司中的“壳”公司为物质载体的,“壳”公司是对经营业绩差的上市公司的一种形象比喻。是壳则无肉,上市公司被誉为壳,则意味着其经营业绩不佳,经营出现困难,甚至面临破产的危险。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壳”公司是指拥有和保持上市资格,但相对而言业务规模小或停止、业绩一般或无业绩、总股本和可流通股规模小或停牌终止交易、股价低或趋于零的上市公司,被称为“ShellCompany”,通常分为“实壳”公司、“空壳”公司和“净壳”公司三种。
壳公司
1.“实壳”公司指保持上市资格、业务规模小、业绩一般或不佳、总股本和可流通股规模小、股价低的上市公司。“实壳”公司产生的原因较为普通,任何证券市场上总会存在业务规模小、业绩平淡或不佳、股票流通量小、股价低的上市公司,在长期低迷的股市中更易见到这类公司。
2.“空壳”公司指业务有显著困难或遭受重大损害、公司业务严重萎缩或停业、业务无发展前景、重整无望、股票尚在流通但交易量和股价持续下跌至很低,或股票已经停牌终止交易的上市公司。“空壳”公司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多是“实壳”公司在一定条件下转化而来。比如公司产品周期处于衰退晚期且无法换代;公司产业属于夕阳产业又无法转产;新产品开发和市场导向严重失误,经营失败;公司生产成本太高,竞争无力;资源开采型公司因资源枯竭或矿藏品质下降,开采成本上升,失去开采价值,公司停止营业,从而转变为“空壳”公司。
3.“净壳”公司指无负债、无法律纠纷、无违反上市交易规则、无遗留资产的“空壳”公司。“净壳”公司来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空壳”公司大股东在公司重整无望的情况下,解散员工、出售资产、清理债务、解决法律纠纷,进行一系列清理工作,最终只维持“空壳”公司上市资格,以备自己发展或合并新业务时使用;或待价而沽,售给意欲“买壳”上市”的买主及投资银行或相关专业投资顾问机构。二是一些擅长经营“买壳上市”业务的投资银行或专业投资顾问机构专门搜寻“空壳公司”,通过详尽调查,避开有债务和法律纠纷等不利因素的“空壳”公司,与分散各处符合要求的“空壳”公司的主要股东洽谈购并,完成买壳业务后对“空壳”公司进行净壳处理。
收益性与稀缺性
在我国企业进入证券市场存在准入制度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成为*授予的垄断权利,拥有这种资格可获得垄断收益。而且,能够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一般都是各地优秀企业的代表,而且上市公司是企业改革的先行者,在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进行制度创新方面取得的经验和教训都是十分宝贵的。
上市公司因各种原因没落成为“壳”公司,它被重新利用后能够为利用者带来巨大的收益,表现在:1.可以继续利用证券市场筹资优势。这是非上市公司梦寐以求的;2.广告效应。公司挂牌上市可大大提高公司产品的知名度;3.资产变现能力强。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其标准化、可分性、流动性为资产变现提供了便利的条件;4.资本放大效应。上市公司可以用较少的资本支配和控制较大的社会资本。在我国特定的制度背景下,由于股市处于发展期,国家对上市公司采取鼓励政策,各地*对本地的上市公司无不给予政策扶植,为其提供税收等优惠。由于上市公司具有垄断收益,因此,上市公司都会尽量保住其上市资格,只有当企业经营困难无法为继时,才会考虑出让其上市资格。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较短,上市公司还为数较少,“壳”公司则更少了,我国的上市公司总数占全国企业总数的比重不到百分之一,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不到美国证券市场的十分之一。1995年发达国家的证券化率为70.44,而我国为23.4。我国公司上市实行严格的审核制,并实行“总量控制,限报家数”,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是相当困难的,通过借“壳”上市是多数意欲跻身证券市场的企业不得已的选择。而国家从政策上是鼓励企业资产重组的,尤其是对“壳”公司的重组。可见,市场对“壳”公司的需求是巨大的,“壳资源”具有稀缺性。
虚拟性与再生性
“壳”资源的虚拟性是指“壳”公司因拥有上市资格而产生的价值,它并不与现实生产中的生产要素相对应,它与特定的制度相关。假如市场没有进入和退出壁垒,“壳”公司也就不成为资源。“壳”资源的虚拟性是相对于实物资源而言的。一般的资源有实实在在的物质载体,但“壳”资源并不是人们生活和生产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它是一种虚拟资产,只有在我国证券市场存在严格的准入限制下,才具有稀缺性和收益性。“壳”资源的再生性在于,一般资源的使用,通常是被消耗掉,发生价值转移,而“壳”资源在利用中却会产生巨大的价值增值,将无“肉”的“壳”公司变为有“肉”的优质公司。这正如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一样,在使用过程中能够产生价值增值。假如对“壳”资源利用不当,可能使之继续为“壳”,或再次沦为“壳”。
5、选择原则
1、股本结构与股本规模
壳公司
由于中国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特殊性,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中设有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流通股)、外资股(B股或H股)。其中国家股、法人股目前是不能上市流通的。有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中所有股票均为流通股(即所谓的全流通股),有的上市公司设有外资股,而大部分上市公司设有比例大小不等的国家股或法人股。不同的股本结构将制约着买壳交易成功与否。一般来说,对于流通股在总股本中占有绝对比例的上市公司,分散的股权结构,将使收购转让较为方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权结构分散的上市公司易成为壳公司目标。对于流通股在总股本中不占有绝对比例的上市公司,若国家股或法人股相对集中的话,股权的大宗转让较容易实现。因此,在绝对控股方愿意出让的前提下,股权相对集中的上市公司易成为壳公司目标。在*行为下的实际操作中,股权协议转让已成为买壳交易的主要方式。股本规模大小,一定程度反映了买壳成本规模大小,过大的股本规模有可能使收购公司因收购成本过大而难以完成最终收购目标。因此,股本规模越小的上市公司越易成为壳公司。1998年市场对股本规模较小的上市公司的炒作,已经说明了投资者对这类公司购并交易的预期。
2、股票市场价格
股票市场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买壳方收购成本大小。对于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壳公司一定比例流通股,从而达到对壳公司收购的操作,股票价格越低其收购成本就越小。对于通过对壳公司的国家股或法人股股权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收购的,协议转让价格确定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也是上市公司股票目前的市场价格情况,股票市场价格低对收购方越有利。因此,股票市场价格越低的上市公司易成为买壳的对象,即成为壳公司目标。
3、经营业务
上市公司经营业务情况对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一般经营业务比较单一、产品重复,缺乏规模经济效益和新的利润增长点的上市公司、夕阳产业、根据规划将列入淘汰压缩行业的上市公司较易成为壳公司目标。通过壳的转让,实现壳公司产业产品结构的优化调整。应注意的是,对纺织行业购并所享有的重组后一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即可享有配股权并且可以突破30%限制的优惠政策,已经成为买壳方选择的重要因素。同时,一些作为地方经济融资窗口的缺乏鲜明主营业务的综合类企业,在区域经济渐处劣势,产业结构调整使行政权对企业赢利能力的保障渐弱时,即形成对能持续成长的利润点的需求。这些企业一般净资产收益率都保持在10%以上,属于优质壳资源,又由于其综合性概念,易于同其他产业结合,也应作为选择的重要依据。
4、经营业绩
经营业绩好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与水平的高低。经营业绩比较差,在同行业中缺乏竞争能力,位于中下游水平的上市公司,往往成为上市公司买壳的目标。如果用上市公司近二年每股收益大小来衡量上市公司业绩好坏,每股收益低的上市公司易成为壳公司目标,但经营业绩过份差(如亏损严重)的上市公司,由于买壳后,买方可能要承担过重的债务负担,而使买方对其收购热情降低。但是若该公司属于*重点保护扶持对象的话,在收购中可能享受税收、融资及债务处理的优惠,则应另当别论。
5、财务结构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是买壳交易中需要考虑的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壳公司财务结构情况如何,是直接关系到交易能否获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来说,财务结构状况好的上市公司不易成为买壳的对象,而财务结构状况过份差的上市公司对于买壳方来说,可能因收购后资产重组所需代价过大而失去收购意义。因此,财务结构状况一般的上市公司成为壳公司目标的可能性最大,两头可能性较小。财务结构状况好坏通常可用负债比率、每股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大小来衡量,负债比率、每股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适中的上市公司,易成为壳公司目标。
6、资产质量
企业资产质量包括企业知名度、人力资源、技术含量以及主营业务利润比重。由于买壳上市更看重的是“壳”公司的上市公司资格,而非壳公司有形资产,收购方在对收购目标公司收购后,一般会出售变现原有公司资产。因此,资产质量一般,专化业程度不高的公司,其资产变现相对方便,易成为壳公司目标。
7、公司成长性
主营业务利润或利润总额增长率、产品的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大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成长性高低。成长性好的上市公司一般不会轻易成为购买对象,只有那些增长率较长时期徘徊不前(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或利润总额增长幅度在±5%左右)的上市公司,易成为壳公司目标。此外,子公司和母公司分别上市的企业,由于同证监会1998年8月出台的禁止新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意见相左,财务上的规范难以实现,又是中小盘次新股,也具壳公司特性。同时,1998年配股和转配股比例较大的企业也极具成为壳公司的可能。在今年中期的配股中由于许多小股东自动放弃配股权,使很多配承销商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未来这必将成为这部分股权转让的直接理由。
6、选择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壳公司选择标准可通过对一系列相关指标的量化进行。
壳公司
1、与公司价值相关指标:财务状况、产业结构和行业景气度;
2、与控股股本相关的指标:股本结构、股价和成长性。
3、股本结构主要分析:
①公司股权是否极度分散
②国有股、法人股是否绝对控股,控股股东是否愿意出让
③壳公司的总股本情况
7、市场空间
大多数连年亏损、即将被勒令退市的公司如果大股东无力通过自身努力扭转败局,其剩余的最大价值就是上市公司的壳资源,这会成为那些希望快速上市的公司的收购目标,实现所谓借壳上市。一家壳公司一旦有其它公司计划借壳上市的传言,股价通常会有大幅上涨,因为市场预期其基本面会发生巨大改变。但这样的市场机会炒作气氛浓厚,尤其对于无内幕消息的普通投资者,巨大回报面前也蕴含巨大风险。而且即便借壳上市成功,也不一定意味着公司会有彻底改观。投资者还需考察原壳公司资产负债是否剥离干净、是否还存有隐患,以及新入主股东的背景实力、新业务的前景等新情况。
8、资源价值
“壳”资源的价值应依据其对使用者产生的效用而定。多数情况下,“壳”公司的净资产价值对买“壳”方来说可能是微不足道的。换句话说,买“壳”方并非看重“壳”公司的净资产价值,而是看重其拥有的上市资格所能带来的效用或价值。根据1997年7月国家国资局和体改委联合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转让的价格必须依据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率)、近期市场价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来确定,但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可见,每股净资产是国有股转让的政策底价,而法人股的转让则没有这个限制,转让价格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因此,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壳”公司的价值构成:
壳公司
一、“壳”所代表的资产价值。这是由“壳”公司的净资产价值决定的,它主要是指其清算价值,壳的这部分价值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来确定。“壳”公司的净资产价值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这是因为既然企业被喻为“壳”,说明其经营业绩不佳,可能亏损甚至资不抵债,其资产质量一般也不高。因此,“壳”公司的净资产价值一般与“壳”公司的股票价格相差甚远。这部分价值对于相关行业的公司也许有用,对于不相关行业的公司来说,通常需要进行资产置换和资产剥离以使上市公司轻装上阵,重新获得发展机会。
二、“壳”公司的无形资产价值。这主要是指在不同购并目标下的相关收益,比如“壳”公司已有的市场份额、“壳”公司的广告效应、税收优惠、“壳”公司产品的商标价值等。这部分价值通常也可以通过资产评估确定。
三、“壳”公司所体现的虚拟价值。这纯粹是由于“壳”资源稀缺而产生的。它是超越净资产价值的虚拟价值。这种价值是由于企业的上市流通股因资源稀缺而产生的。它代表着上市流通的权利,纯粹是由市场行为决定的,随着二级市场股价的不同而不同,二级市场价格越高,其增资配股能力越强,壳价值也越大,其数额等于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假设该公司未上市时的市场价值的差额。这种虚拟性价值与“物以稀为贵”有同样的解释,取决于“壳”公司对购买方产生的效用。这种价值对买“壳”方来说是一种寻租价值,企业为获得垄断收益,便会进行寻租活动,从而产生寻租成本。当寻租成本与利用“壳”资源取得垄断收益的成本一致时,这时的寻租成本与直接发行股票的固定成本之和便可视为“壳”资源的虚拟性价值。在我国目前的“壳”交易中,“壳”公司的价格一般是以其净资产价值和无形资产价值确定的,通常未考虑其虚拟价值。“壳”公司的虚拟价值是买“壳”方所真正看重的,但它却未能在“壳”交易价格中得到反映,我们认为这不尽合理。这种状况一方面与我国“壳”交易行为中行政干预过重、市场化程度不高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我国目前没有评估“壳”资源虚拟价值的具体方法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