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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

科普小知识2022-05-02 11: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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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是信仰中的一种,指信奉某种特定宗教的人群对其所信仰的神圣对象(包括特定的教理教义等),由崇拜认同而产生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及全身心的皈依。这种思想信念和全身心的皈依表现和贯穿于特定的宗教仪式和宗教活动中,并用来指导和规范自己在世俗社会中的行为,属于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现象。

中文名:宗教信仰

外文名:Religiousbelief

性质:信仰中的一种

1、意义

宗教信仰可以看作是全人类所具有的普遍文化特征,具有神秘神话色彩,它是人类精神的阶段性体现。信仰是人类的一种本能天赋的主观反应,它是人类对于宇宙天地命运历史的整体超越性的意识,它是人类对人自身存在与客观世界关系的某种反应,它是一种形而上的意识形态。


“宗教的本质既不是思维也不是行动,而是知觉和情感。它希望直观宇宙,专心聆听宇宙自身的显示和活动,渴望孩子般得的被动性被宇宙的直接影响所抓住所充实。”从字面上来看它的本质,就是人类对自己心中王国宗主的向往与精神皈依所在。所以,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宗教情感论的首创者施莱而马赫这样解释宗教的本质意义。

作为人把握世界和生命的一种独特的方式,充分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精神对物质的反作用,它对人生的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人们通过教义的学习和不断重复的仪式行为,使宗教信仰的理念和精神也逐渐渗透到人们的价值和行为系统之中,,从而成为形塑信教者的心理与人格的新的力量。

宗教信仰为人生提供慰藉。作为一种哲学范畴,宗教信仰具有追求为生活寻找支撑和意义的显着特征。表征着人对终极关怀的渴望,它给人注入神圣的目标,引导人去反省自我、超越自我、塑造自我、完善自我、实现自我,从而为人的生活提供情感、意欲、愿望、行动等的根基。是一种精神的仰望和生命的活水,是人的一种价值意识的定向形式。

提供应当

作为评价主体价值观念体系的深层内核,是价值评价活动的大前提。信仰从它的生成那一刻起,即满足着人的超越现实指向未来的理想性需要,信仰一生成就本然性地获得了‘纯正性’的价值本性。

聚合和圣化

每个人无论他是否具有宗教倾向,都有自己最终的假定前提。因为这些前提对他来说是真实的,这种假定前提不管是被称为意识形态、人生观、观念或者仅仅是对生活的一种直觉,都对属于他们的所有行为产生了创造性的压力。这种内驱力推动人去从事德行,使自己在道德践行中体悟到人生的尊严和神圣,并将各种具体的道德行为组织起来形成系统。

带来希望

任何信仰都指向未来,指向所求的方向,指向可望不可及的理想。形成某种信仰,表明人决心按自己已有的某种理念来生存,表明人愿意自觉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表明人希冀按自己的愿望来改造心灵、改造自己、改造人生和改造世界。


宗教信仰

信仰来自于人的内在需求和对崇高美好的盼望。信仰充满着希望,或是对生命的希望,或是对爱的希望,或是对正义的希望,或是对和平、和谐、同情以及真、善、美的希望。

心甘情愿

只有人,才有信仰,只有有意志、有选择、有精神追求的人才有信仰,因而信仰是具有人性化的精神之物,它在本质上是不*的。任何崇高的信仰,都意味着人对有限的超越,意味着真正的人性的复归和人的*的发挥。正是在信仰中,人的精神乃至整个生命都向真、善、美的神圣价值尺度全面开放了,人主动地、自觉地、心甘情愿地拥抱“绝对”并归顺到“绝对”之中,与自己追求之物合而为一,或者说,使永恒无限侵入自己的有限生命之中。

2、特征

宗教信仰作为一种独特的信仰形式,表现出以下鲜明特征:

个体性

宗教信仰的个体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宗教信仰明确而充分地表现了信仰者个人的意志、决心和生活态度。信仰某种宗教,意味着“一种从根本上改变了的意识,一种新的基本态度,一种另外的价值尺度,一种整个人类彻底的思想转向、整个个人的转向”。第二,宗教信仰反映了信仰者个人的某种内在需要、情感和冲动。因此,一个人的信仰过程,既是这个人心甘情愿地接受某种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过程,也是这个人自我满足、自我追求和自我改造的过程。

差异性

个人所具有的某些素质往往展示人的存在的新维度。宗教对人独特的精神性的承认,乃是我们抵抗一切对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的现代进攻的最大堡垒。

选择性

宗教信仰意味着信仰者对于世界和人生的理解的选择、价值标准的选择和生活态度、生活方式的选择。信仰就是宁采取信,而不采取不信;宁采取信赖,而不采取不信赖;宁采取知识,而不采取无知;信仰的意思是在信与不信、误信、迷信之间,作适当的抉择。在宗教层次,人具有更大的综合能力来排除不想面对的意识——可以放弃日常的经验、科学的证据和令人信服的真理,也可以放弃自我、自信和世俗的生活,信仰者完全根据自己所选择的确信来解释一切。

宗教信念并不完全依赖于在宇宙结构中或在人的经验过程中对发现的论据的推断,而是依赖于对环境作用的无意识的主观解释,在以这种方式解释中,信仰者在作一个基本的认知选择,因而也在冒险——冒最大错误的险,*人士甚至不守界限,不顾客观事实,与科学对战。在继续以这种方式解释中,一个人是靠信、而非靠见而生活。

神圣性

宗教信仰蛰伏着有限的人对超越性(无限的、无条件的)、完满性(绝对的、全知全善全能的)和终极性(永恒的、本原的)的向往和追求,换句话说,宗教信仰满足了人对神圣性的渴望。人总是具体的、有限的、此岸的、不完满的,但人又总是不满足于此。出于某些内在冲动和复杂原因,人总是要向往和追寻高于现实和经验世界的“神圣”境界,即超越、完满和终极的境界。

3、产生

在原始人类智力和能力很不发达的原始社会阶段,人类出自内心地对日月星辰运转的神秘力感,日夜冷暖的更替轮回,自身生命的存在与信托,感到越发的困惑与无助,对死亡产生了巨大的恐惧与不安,对主宰人类命运的自然力量以及社会力量背后的那种不可琢磨的伟大超自然超社会的力量顿生一种难以抗拒的顶礼膜拜之感。

从而导致人们以一种虔诚的态度“仰望”这种伟大的力量,对它产生一种信任依托之感,希望能借助他这个无限的终极力量解决自己心灵的恐惧和困惑。人类就不断地对这种终极无限的力量尽其所能地描述表达,在人类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发展强弱的不同阶段,在生存环境不同的不同地域,对这种终极无限的形象、性质表达各不同,并且形成的宗教经典体系、宗教仪式、规章制度也是不同的,即宗教情感的外在载体、表现方式是存在很大差异的。

原始社会,由于人的大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相当低下,对世界本身知之很少。人类与虫蛇鸟兽为伍,寻找一种可以以身相许的不二对话者,并将这种超自然的神秘力量实物化,于是就有了各个民族以各种动物或树木为对象的不同的图腾崇拜,并形成了一系列烦琐的习俗礼仪。

这个时候巫术也应运而起,巫术表现为人与这种神秘的无限力量之间的沟通,中国原始社会在有重大事件时,会有利用占卜等方式向“天”请示,希望得到上天的启示,以在重大决策时能够顺天而行。在今天看来,我们的模糊数学决策理论的发展不得不归依于这种宗教意识行为的启发和沟通。《圣经》中有很多先知的故事,他们就是接受上帝的启示,再向人们表达、传授,从而使人们的行为能符合上帝的意志——即对上帝的绝对虔诚及“爱自己的邻人”等。

各个民族在对这个终极无限的表达中,无不受本民族文化发展、地域环境、思维语言能力的影响,因此,各个民族的终极无限的呈现方式就不同。在古希腊是以宙斯为首的多神;在希伯莱文化中,必须绝对服从耶和华的指示;在中国上古时期,这个终极无限就是“天”。天不是一个人格化的无限的力量,其无疑和西方的“上帝”一样,以其令人畏惧、敬畏的强大神秘的力量,激起人心灵上的感激、恐怖、膜拜等复杂的情感。中国人做事,总是力求顺天而行,替天行道。

4、三大宗教

基督教与*、佛教并称为世界三大宗教。基督教形成于亚洲的西部,在21世纪主要集中分布在欧洲、美洲和大洋洲。*主要传播于亚洲、非洲,以西亚、北非、中亚、南亚。佛教主要分布在亚洲的东部和东南部。


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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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

佛教

古象雄文明早已通过陆路传递到印度。早在象雄文化从起源到传播时,出生在象雄国的幸饶佛陀就已经亲自传法而走过。如今在俄罗斯、印度、尼泊尔、不丹、外蒙古等地方仍然有很多人称自己为象雄人的后裔,传播古象雄佛法的雍仲本教寺庙依然存在,传承著古老的象雄文化。古象雄文化的宗教体系经过幸饶和不同时期的佛陀传播,将慈悲心、灵魂不灭、轮回转世和因果报应等象雄文化中的核心价值观更有效和深入地在中亚等广大地区传播,影响着古时印度教、耆那教、后来印度佛教的产生。

佛教广义地说,它是一种宗教,包括它的经典、仪式、习惯、教团的组织等等;佛教在世界性的各大宗教和思想之中,显得非常特殊。凡是宗教,无不信奉神的创造及神的主宰,佛教却反对一神教;因此佛教似宗教而又非宗教,类哲学而又非哲学。这是佛教的最大特色;狭义地说,它就是佛所说的言教;如果用佛教固有的术语来说,应当叫做佛法(BuddhaDharma)佛法里面有完整一整套次第的修行方法,让我们认识“心”的本性,从而断除烦恼。在《增一阿含》经的序品中所说:“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用一句话来说,佛教就是让人们断除“恶”的行为、行持能够给人们带来快乐的行为,通过修行减少自己内心的烦恼的方法、简单来说教义唯有“无我利他的悲心,通达一切万法的智慧”在中国的佛教属于大乘佛教,包括藏传佛教。

5、中国发展

宗教信仰*是中国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基本政策。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宗教理论政策不断丰富完善,为认识我国宗教问题和处理我国的宗教关系、开创宗教工作的新局面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

从恢复党的宗教信仰*政策到确立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从提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的宗教关系到把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写入十七大报告和党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宗教理论政策不断得到丰富和完善,党的宗教信仰*政策日益深入人心。这是党的宗教理论政策不断发展、不断深化的过程——


宗教信仰

1991年,党*、国务院正式提出“使宗教与*社会相适应”;1993年,*同志指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相适应”;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要求“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七大提出“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标志着引导宗教与*社会相适应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与祖国共荣,与时代共进。伴随*法制建设前进的步伐,我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进程不断提速。

——从1982年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到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入宪,我国从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为公民的宗教信仰*提供了更为充分的保障,尊重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权利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劳动法等法律都从不同角度对保护公民宗教信仰*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1991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首次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对宗教立法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我国宗教法制建设向前迈出重要一步。随后颁行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宗教法规和*规章,推动我国宗教法制建设向纵深发展。

——2004年,《宗教事务条例》颁布。这是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在对待宗教问题和处理宗教事务上,从以政策调整为主转到在政策指导下依法管理的轨道。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在我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地位不断提高,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来自宗教界的代表和委员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组织中积极参与国事、参政议政,第十一届全国政协中,就有宗教界委员65人。

能够*地选择、表达自己的信仰和表明宗教身份,是亿万中国信教群众最深刻的感受。虽然仅仅描述了短短10年的发展历程,这已是一组极具说服力的数字:

——1997年有佛教寺院1.3万余座,现有2万余座,出家僧尼20余万人;1997年有道教宫观1500余座,现有3000余座。1997年有乾道、坤道2.5万余人,现有5万余人。

——*是为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中的大多数群众信仰。1997年,有*约1800万人,现达2100万人。1997年有*3万余座,现有3.5万座,伊玛目、阿訇4万余名。其中,**约1100万人,*2.4万余座,伊玛目和阿訇有2.8万余名。

——天主教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拥有教徒约300万人,1997年教徒人数约400万人,现有教徒530万人。1997年有教堂、会所4600余座,现有6000余座;有教区97个,主教60位,神父2200多位,修女3000多位。

——基督教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拥有基督教徒70余万人,1997年教徒人数约1000万人,2013年时中国基督教徒1600余万人。基督教教牧人员1997年有1.8万余人,现有3.7万余人。1997年有基督教教堂、聚会点3.7万余处,现增长至5.8万余处。自1980年至今,中国基督教会累计印刷发行《圣经》达7000万册(含出口部分),共有22种版本,已成为世界上年印刷圣经最多的教会。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的支持力度。单是寺观教堂维修款项,已从上世纪80年代的每年300万元至500万元提高到1997年的每年约1000万元人民币;2006年,这一数字已经达到1500万元。自2003年起,国家对五大教的7个全国性宗教团体办公场所和6所宗教院校校舍建设给予大力支持,11个建设项目中,国家资助经费超过7亿元人民币,全国性宗教团体的办公条件和部分宗教院校的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在中国宗教实现平稳发展的历程中,这是折射太阳光芒的滴水。

自1955年以来,中国*协会开始组织*赴沙特朝觐。截至2008年底,我国已经有约10万人参加了朝觐活动,对内满足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群众信仰需求,对外宣传了我国贯彻宗教信仰*政策。

60年来,中国天主教先后自选自圣了170多位主教,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既符合教义教规,又符合中国天主教会和中国国情的成熟做法……

对外交流是我国宗教工作的重要方面。

1994年以来,先后组织佛牙舍利、佛指舍利赴泰国、韩国和我国香港、*等地巡展供奉;从1995年开始,中日韩定期召开三国佛教友好交流大会,巩固三国佛教“黄金纽带”关系;2000年,中国各宗教领袖首次联合组团赴联合国参加世界宗教与精神领袖千年和平大会;2004年以来,“海峡两岸佛教音乐展演团”赴*、香港、澳门和美国、加拿大演出,举办两届世界佛教论坛和一届国际道德经论坛,赴美国、德国举办“中国教会圣经事工展”……这些大型宗教交流活动,展示了中国宗教界的良好形象,宣传了我国的宗教信仰*政策和建设和谐世界的主张,促进了民间交流。

我国宗教界还积极开展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宗教组织友好交往,组织和参加了一系列重要国际性宗教会议和宗教活动。2013年时,我国各宗教与世界近百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组织保持着友好联系和交往。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的引导下,各宗教在变革中找准位置,利用自身特点和优势,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与*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步伐。

佛教界推动人间佛教思想建设,道教主张道法自然、修身致和,*解经,天主教推动*办教,基督教开展神学思想建设,藏传佛教进行寺庙爱国主义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多年来,在党和*帮助和支持下,各宗教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不断探索和开辟了发挥积极作用的渠道和平台,成为我国建设和谐宗教的积极尝试和各宗教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载体。

从救助艾滋孤儿到救灾捐赠,各宗教积极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赈灾扶贫、环境保护、捐资助学、养老抚孤等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宗教信仰

从2002年起,河南省基督教两会助养了4896名艾滋孤儿,每年向每名孤儿提供1340元助养款,并安排1640名教会工作人员担任义务助养员。此外,还举办50余期艾滋病防治常识培训班,直接受益人数近2万人,间接受益人数130多万人。

1994年嵩山少林寺依法登记成立的少林慈善福利基金会是我国佛教界最早的慈善机构之一。2003年开始少林寺与河南省慈善总会联合发起并组织实施了“千名孤儿救助”慈善项目,救助河南省境内19个县1039名4岁至15岁的孤儿。

2004年印度洋海啸发生后,中国佛教协会连夜给各地寺院打电话进行募捐,报名捐款的电话通宵达旦,一天募集捐款上千万元。

2008年5月,四川汶川大地震举世揪心,我宗教界发扬慈悲济世的优良传统,迅速募集价值2亿多元人民币的资金和物资支援抗震救灾。

2009年8月8日,台风“莫拉克”重创*中南部。大陆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与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为灾区民众紧急捐助1400万元人民币。截止到2013年时捐款活动仍在继续。

*乌鲁木齐“7·5”事件中,我国唯一用*语授课的*经学院――**经学院的师生从如雨般袭来的砖块和石头中,先后救助15名各族群众。副院长阿不都·热克甫大毛拉说:“我们所做的一切正是遵循了*义,而那些暴徒虽然打着宗教的旗号,他们的所作所为恰恰与《*》的教义相违背,他们绝对不能代表*人民!”

中国宗教界慈悲济世的善举,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回首历史,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政策实事求是,宗教工作开拓进取,宗教关系健康和谐。

展望未来,在世界局势发生巨变,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整体变迁的背景下,宗教工作困难与希望同在,挑战与机遇并存。在党和*的正确领导下,在亿万信众的努力下,我国宗教工作将奋发有为,以新的发展、新的姿态,为*现代化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6、宗教政策

宗教在我国*社会存在和发展有其现实根源和理由,我国宗教信仰*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就是基于这一现实提出来的。也就是说:通过*的历史实践充分证明:“那种认为随着*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5页)因为,在*社会,虽然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了阶级和剥削,但是,我国仍处在*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存在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还很有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虽然较之旧中国有了根本的改变,但是,由于社会历史原因和其他原因,人与人之间仍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我国社会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我国社会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宗教产生和发展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将作为一部分人民群众的精神需要,作为社会历史文化现象长期存在。只有经过*、共产主义的长期需要,在一切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完全具备的时候,在“只有当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97页)因此,在*时期,我国对待宗教唯一正确的政策就是宗教信仰*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为建设有*共同奋斗。


基督宗教

在《*宪法》中,宗教信仰*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的支配。”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

中国*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侵犯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将承担法律责任。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还颁布了《*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可以应省级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讲经、讲道,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可以携带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进入中国国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中国对公民宗教信仰*权利的法律保障,与有关国际文书和公约在这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基本一致的。《联合国宪章》、《世界*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以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关于宗教或信仰*是一项基本*,公民有宗教或信仰的选择*,不得以宗教或信仰原因为由对任何人加以歧视,有宗教礼拜和信仰集会及设立和保持一些场所之*,有编写、发行宗教或信仰刊物的*,有按宗教或信仰戒律过宗教节日及举行宗教仪式的*,促进和保护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的人的权利等,这些内容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并得到实行。

中国法律规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中国,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这与联合国*文书和公约的有关内容是一致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提出:“有表明自己选择宗教或信仰的*,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规定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基本权利和*所必要的范围之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提出:“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制止。”无论信仰宗教的公民还是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也是一个现代文明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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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的历史、文化和国情不同,这决定了各国保护宗教信仰*的实践会有不同的特点。中国在强调保护信教*时,也强调保护不信教的*,把两者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从而在完整意义上体现了宗教信仰*。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更充分、更全面的保护。

中国*认为,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而建设一个富强、*、文明的*现代化国家,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的尊严,是包括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在内的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标和根本利益。因此,信教和不信教的人们可以做到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宗教要与其所处的社会相适应,这是宗教存在与发展的普遍规律。中国人民正在建设有*现代化国家,中国*倡导宗教要与之相适应。这种相适应不是要求公民放弃宗教信仰,不是改变宗教的基本教义,而是要求宗教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与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相适应。这是符合信教群众和各宗教本身的根本利益的。

80年代以来,中国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组织,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组织的为首分子或歪曲宗教教义,制造邪说,蒙骗群众,抗拒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煽动推翻*;或利用迷信,装神弄鬼,致人死伤;或聚众淫乱,诈骗钱财,严重危害人民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广大人民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对此深恶痛绝。中国司法机关对这类严重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惩处,正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和法律尊严,为了更好保护公民宗教信仰*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中国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犯罪,与宗教信仰无关,中国没有人因为信仰宗教被惩处。当今世界,任何法治国家都不会容忍这类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和监督在司法保障方面,中国对侵犯公民宗教信仰*权利的行为有明确的惩处规定。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人民检察院也在《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决定》中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正当的宗教信仰*,如干涉他人正常的宗教活动或者强迫教徒退教,强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行为,以及非法封闭或捣毁合法宗教场所及其他宗教设施的行为等,应予立案。在进入2000年来,中国司法部门依法审理了若干起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严重伤害教徒宗教感情的案件,对责任者予以惩处。


宗教信仰

在行政保障方面,中国各级*设立了宗教事务部门,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具体落实和执行宗教信仰*政策。*宗教事务部门不干涉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与世界上一些国家一样,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需依法向*履行登记手续。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应具备基本的条件: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有管理规章;有合法的经济收入。对不完全具备设立条件或在管理上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部门予以暂缓登记或临时登记。对那些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如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城市规划法规,私自建立宗教设施的;假冒宗教教职人员擅自设立的;打着宗教的招牌,进行“驱魔赶鬼”等迷信活动的处所等,*部门则不准予登记。宗教活动场所一经依法登记,便获取合法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遇有侵犯其权益的行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行政和法律保护。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的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有重要作用的政治协商会议,对宗教信仰*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中,有近1?7万名宗教界人士担任代表、委员。他们代表宗教界在人大、政协会议上参与国家大事和社会重要问题的讨论,并就*涉及宗教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或议案、提案。仅1993年至1996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办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就达5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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