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应党诉固镇县刘集镇人民*土地行政裁决一案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蚌行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应党,男,193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固镇县刘集镇倪桥村。
委托代理人孟永,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县刘集镇人民*。
法定代表人周安民,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政,固镇县刘集镇土地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安清,男,1975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固镇县刘集镇*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利峰,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固镇县刘集镇倪桥村。
上诉人王应党诉固镇县刘集镇人民*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固镇县人民法院(2004)固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应党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永,被上诉人固镇县刘集镇人民*的委托代理人张国政、刘安清,被上诉人王利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应党于2004年3月23日已知道被上诉人固镇县刘集镇人民*于1999年5月27日作出的“关于倪桥村王利峰、王应党二户的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的内容和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因此,上诉人于2004年11月1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王应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磊
审判员赵晓兵
审判员匡伟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钢
上诉人王应党诉固镇县刘集镇人民*土地行政裁决一案
上诉人江西横峰县葛源谷酒厂与被上诉人江西双鹿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下一篇:浅谈事业单位的绩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