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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辉与梁x青赠与合同纠纷

科普小知识2022-07-01 12: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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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梁x辉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佛南民三初字第3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被告是亲属关系(伯侄),曾分别住在南海区盐步沙冲唐家37号混合二层房屋的一楼和二楼。2002年7月2日,被告将其所有的第二层房产赠与给原告,被告妻子黄笑萍作为该产权的共有人没有提出异议,原、被告到南海市公证处(现为佛山市南海区公证处)办理房屋赠与手续,被告将第二层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被告至今没有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诉诸本院。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佛山市南海区公证处的公证下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向原告赠与房屋的行为已经公证部门作了公证,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被告应遵照赠与合同的内容履行赠与的有关义务。被告辩称讼争房产是有偿售给原告的,双方为逃避税费,才办理赠与手续,但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故被告所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认为自己经济困难,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辩称,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经营或家庭生活,本院无法认定,故被告的情况不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不得拒绝履行赠与义务。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梁x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协助原告梁x青办理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沙冲唐家37号混合二层房屋第二层(粤房字第0070079号)的权属证书。

上诉人梁x辉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认定本案是赠与关系是错误的,双方为了少交税款才写成赠与,事实上是买卖关系。现上诉人生意失败,经济出现严重困难,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且妻子患有疾病需进行治疗。请求根据《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在二审时提交3万元的借条一张,病历一份及医疗费用收据和清单三张。用以证明上诉人经营不善,经济困难,妻子有病。

被上诉人梁x青辩称,上诉人赠与房屋十多天后被上诉人就装修使用了,上诉人现在主张其生意失败,生活困难,应举证证明。上诉人有儿有女,有退休金和保险,其生意失败,生活困难的主张不成立。一审认定事实和证据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赠与被上诉人房屋的事实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无充分、足够的证据推翻该公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应予以确认。双方就该讼争房屋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应为赠与法律关系,上诉人称双方是买卖关系的理由无事实依据和证据证明,故该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被上诉人不予承认且已过举证期间,其证明力本院依法不予认定。上诉人请求根据《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求,无证据证明上诉人符合该条款规定情形,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上诉人梁x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