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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天然乳品江西有限公司与厦门W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代理词

科普小知识2021-11-28 12: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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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受被告G天然乳品(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与厦门W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G公司与W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已经由台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13XX号判决,并已生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及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驳回W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3年5月10日,W公司因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起诉G公司,请求G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滞纳金153万元,并提交了和此次诉讼相同的证据,W公司与G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台江区人民法院在2013年11月1日做出了(2013)台民初字第13XX号判决,判决G公司支付102万元工程款给W公司,并驳回W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后,W公司并无上诉,现此判决已生效,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及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驳回W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W公司提交的增补协议、增补单及报价表、会议纪要等材料均无G公司的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不具有真实性。

W公司提交的增补协议、增补单及报价表、会议纪要等材料系其单方编制,未经G公司认可,且均无G公司的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不具有真实性。W公司诉称陈某是G公司的代理人,实际上陈某只是G公司福州分公司的经理助理,G公司从未授权陈某代表G公司,W公司也无相关证据证明陈某是G公司的代理人,因此,W公司提交的材料不具有真实性。

三、W公司并未实际履行增补协议内容,也未对书柜进行增补,W公司的工程款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W公司声称进行过增补协议上工程的施工,但事实上,因G公司未对增补协议进行确认,W公司也并未对增补协议上的事项进行施工,W公司也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其进行过增补协议上的施工;且在与本案相关的台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13XX号民事判决的庭审笔录中曾记录,当时讼争的房屋尚未转租他人,有条件进行鉴定,G公司曾要求对整个装修工程进行鉴定,但W公司不同意;现讼争房屋已转租他人,原有的装修装饰也都已受到破坏,事实上已无法进行鉴定,但W公司现却同意进行鉴定,W公司在能做鉴定时而不同意鉴定,事实上不能鉴定之时同意鉴定,其分明是因为没有实施过增补协议的工程,故逃避鉴定。综上所述,W公司的工程款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四、W公司在第二次庭审中提交的补充证据已过举证期限且与本案无关,应不予采纳。

W公司在第二次庭审笔录中提交的网络新闻报道证据已过举证期限,且其提交的证据是关于G乳品(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总公司天然乳品公司的报道,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新闻报道中对陈某职位描述的真实性无法认定,也不能以此来认定陈某在G公司中的真实职位,故此证据应不予采纳。

综上,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合议庭采纳上述意见,支持被告的抗辩,驳回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鲍夏莹律师

XXXX年 XX月 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