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
昆山位于江苏省东南部,是苏州市辖县级市,地处上海与苏州市区之间;北至东北与常熟、太仓两市相连,东与上海嘉定、青浦两区交界,西与苏州工业园区及吴中区接壤,南部水乡古镇周庄与浙江相通,是江苏省3个试点省直管县(市)之一,行政区划属苏州。是*经济实力最强的县级市。
中文名称:昆山市
行政区类别:县
所属地区:江苏省苏州市
下辖地区:玉山镇等10个镇
*驻地:昆山市前进中路108号
电话区号:(+86)0512
邮政区码:215300
行政代码:320583
面积:927.68平方公里
人口:164.7万(2010年普查)
方言:吴语-苏沪嘉小片-昆山话
设市时间:1989年9月28日
市树、市花:广玉兰、琼花
车牌代码:苏E
1、行政区划
昆山市下辖3个*园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综合保税区、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个省级园区(江苏省花桥经济开发区、江苏省昆山旅游度假区)和8个镇(玉山镇、巴城镇、周市镇、陆家镇、张浦镇、周庄镇、千灯镇、淀山湖镇)。
2、历史沿革
昆山市
夏、商时期,地属扬州。
周时地称娄邑(见载于清代《昆山县志》),属吴国。
战国吴王夫差二十三年(前473年),越灭吴,地属越国。楚威王(前339年-前329年)灭越,地属楚国。
秦置娄县,属会稽郡。
西汉高祖六年(前201年),娄县属荆国。高祖十一年(前196年),荆国除,娄县属会稽郡。高祖十二年(前195年),立刘濞为吴王,治荆国旧地,娄县属吴国。景帝四年(前153年),吴国废,立刘非为江都王,治吴国旧地,娄县属江都国(见《汉书》、《史记》、《晋书》)。武帝元狩二年(前121年),江都国废,娄县属会稽郡。王莽始建国年间(公元9-13年),娄县更名娄治,属会稽郡。东汉建武十一年(35年),复名娄县,仍属会稽郡。永建四年(129年),分会稽郡置吴郡,娄县属吴郡。三国、晋、宋、南齐、娄县属吴郡。
梁天临六年(507年),分娄县置信义县,属信义郡。大同初(535-536年),分信义县置昆山县。陈时昆山属吴郡。隋开皇九年(589年),撤昆山县(撤县后地属苏州)。开皇十八年(598年),复置昆山县,属苏州。大业元年(605年),苏州改为吴州;大业三年(607年),吴州改为吴郡,昆山均为属县。唐武德四年(621年),吴郡改为苏州;天宝元年(742年),苏州复为吴郡;乾元元年(758年),复改吴郡为苏州,昆山均为属县。五代后梁开平元年(907年),封钱镠为吴越王,昆山属吴越国苏州。后唐同光二年(924年),吴越置中吴军治苏州,昆山属苏州。北宋太平兴国三年(978年),吴越国除,改苏州为平江军,昆山属平江军。政和三年(1113年),升平江军为平江府,昆山属平江府。元至元十三年(1276年),升平江府为平江路,昆山属平江路。元贞元年(1295年),升昆山县为昆山州,仍属平江路。至正十六年(1356年),张士诚取平江路,改称隆平府,昆山县属隆平府。次年,张士诚降元,隆平府复为平江路,昆山州属平江路。至正二十七年(1367年),平江路改为苏州府,昆山州属苏州府。明洪武二年(1369年),降昆山州为县,仍属苏州府。清雍正二年(1724年),分昆山县置新阳县,两县同城分治。咸丰十年(1860年)四月,太平天国忠王李秀成部将江南文将帅李文炳取昆山、新阳两县,改昆山名昆珊,两县同属太平天国苏福省。同治二年(1864年)四月,太平军退走,复名昆山,与新阳县同属苏州府。
昆山市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昆山、新阳两县合并,仍名昆山县,属江苏省上海道。民国3年6月,省改设5道,昆山属苏常道。民国16年废道,直属江苏省。民国22年,省设13个行政督察区,昆山属第三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同年12月,省改设9个行政督察区,昆山属无锡区督察专员公署。民国24年9月,省改设10个行政督察区,昆山属第二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民国26年11月15日,日军占领昆山。次年5月,直属日伪江苏省*。民国29年3月,汪伪国民*在南京成立,昆山直属伪江苏省*。民国34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伪*倒台。9月,昆山属江苏省江南行署。10月,省撤江南行署,建第二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昆山为属县。民国37年4月,省改设9个行政督察区,昆山隶属不变。1949年5月13日昆山解放,属华东军政委员会苏南苏州行政区专员专署。1950年10月14日,苏南苏州行政区专员公署改称苏南人民行政公署苏州专员公署,昆山属苏州专员公署。
1953年1月1日,江苏省人民*成立,昆山属江苏省苏州专员公署。1968年3月26日,苏州专员公署改称苏州专区革命委员会,1971年4月13日更名苏州地区革命委员会,1978年7月改为苏州地区行政公署,昆山均为属县。1983年1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江苏省实行市管县新*,3月1日撤苏州地区行政公署,昆山属苏州市。1989年昆山撤县建市迄今。
3、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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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济概况
昆山市
2007年,昆山市工业产值突破4000亿元,达4030.65亿元,比上年增长30.7%。
2012年,昆山市地区生产总值达到2725.32亿元,按现价计算,比上年增长12.0%。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二、三产业共同推动经济增长的格局进一步巩固。全年实现第一产业增加值24.46亿元,增长10.3%;第二产业增加值1631.25亿元,增长8.0%;第三产业增加值1069.61亿元,增长18.8%,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9.2%,比上年提高2.2个百分点。按常住人口计算的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16.53万元(按现行汇率折2.62万美元)。
2013年,预计完成地区生产总值2920亿元,比上年增长10%;工业总产值8870亿元,增长4.1%;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43.5亿元,增长10.6%;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840亿元,增长9.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68亿元,增长1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0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750元,分别增长10%和11.1%。实现*电电公会“大陆综合实力极力推荐城市”五连冠。连续五年排名福布斯*最佳县级城市第一。连续九年位列全国中小城市综合实力百强县市榜首。
5、地形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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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河流湖泊
昆山是著名的江南水乡,河道密布,湖泊众多。吴淞江、娄江横穿东西。湖泊较大的有淀山湖、阳澄湖、澄湖、傀儡湖。
7、气候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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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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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旅游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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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历史名人
昆山市
陆机(261—303)西晋文学家,他写的《文赋》是古代重要的文学论文。陆云(262—303)西晋文学家,文才与其兄陆机齐名,时称“二陆”。祖冲之(429—500)著名数学家,南朝宋孝建年间,曾任娄县(今昆山市)县令。朱燮(?—613)隋末农民起义军首领,范成大(1126—1193)著名诗人,为南宋四大家之一。刘过(1154—1206)南宋诗人,以“诗侠”名震文坛。卫泾(1159—1226)南宋文学家,昆山第一位状元,官至参知政事。朱德润(1294—1365)元代画家,善诗文。顾瑛(1310—1369)元代文学家,家世豪富,轻财结客。沈万三江南第一豪富,明初助筑南京城墙三分之一。卢熊(1331—1380)知识广博,善诗文,撰《吴郡广志》,是现存明志中较早的府志之一。王履(1332—1391)元末明初著名的医学家、画家。顾坚元代戏曲家,昆山腔的创始人之一。夏昶(1388—1470)明代著名书画家,擅画墨竹。费信(1388—?)明代航海家,曾四下西洋。叶盛(1420—1474)明代著名藏书家,官至吏部左侍郎,为官清廉。毛澄(1460—1523)状元,官至礼部尚书,封太子太傅和世袭锦衣卫指挥同知。卢志医学家,曾任御医。方鹏(1470—1540)官至南京太常寺正卿,修《嘉靖昆山县志》。顾鼎臣(1473—1540)状元,官至武英殿大学士,建议昆山筑城获准,昆山得以免遭倭难。魏校(1483—1543)明代哲学家,“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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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地方特产
昆山市
石浦羊肉:是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的特色美食。千灯石浦羊肉凭借独特的口味和良好的品质,在昆山、上海周边积累了一定声誉,吸引了众多食客前来品尝。石浦羊肉具有悠久的历史,且深受美食爱好者的追捧,与藏书、太仓双凤并称苏州三大羊肉品牌。
周市爊鸭:是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周市镇的特色美食。周市爊味酱鸭,简称爊鸭,是昆山著名特产之一,其特点是色、香、味俱佳,有“一家爊煮,满街飘香”之誉。周市爊鸭,源远流长,自古周市境内河湖纵横密布,芦苇荒滩众多,是野禽栖息繁衍的场所。农闲之际,农民有猎取野禽走兽之俗,销售或自煮,故流传着“自古原野飞禽集,猎取爊煮换米炊”的民谣。
昆石:水乡昆山有三宝:昆石,琼花,并蒂莲。昆石属第一宝(也是中国四大名石之一)它与灵壁石,太湖石,英石,同被誉为“中国四大名石”,又与太湖石,雨花石一起被称为“江苏三大名石:在奇石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昆石有数十个品种,有比黄金贵十倍的荷叶皱,有形如蚁巢的蚂蚁峰,有薄如鸡骨的鸡骨峰,有结晶如雪的雪花峰,有形如核桃的核桃峰,有形状如梅的杨梅峰,还有海蛰峰,水晶杨梅,鸟屎峰等等。它的历史比喜马拉雅山还要早。
12、人才政策
2017年
2017年10月18日,江苏省苏州昆山市*在官方网站发布了《市*关于印发昆山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文如下:
昆山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扎实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吸引更多的人才扎根昆山创新创业,提升城市人才竞争力。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2017〕1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安居是指*鼓励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在昆购房,满足人才住房需求的政策举措。
第三条市人才办统筹协调全市人才安居工作;市人社局负责人才购房资格认定,购房补贴的预算编制、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购房补贴财政资金的预算安排,并联合市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估;市住建局、国土局负责人才购房相关政策的落实,以及人才使用购房补贴购买住房后房产交易的按政策执行;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负责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政策优惠的配套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人才安居工作。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包括以下类型:
(一)享受购房补贴人才
1.在我市承担重大战略项目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相应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院士”),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2.在我市创新创业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省双创、姑苏双创人才和团队核心成员,市双创人才和团队核心成员;
3.在我市创新创业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主要指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等*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苏州市高技能领军人才;
4.在我市全职工作的引领行业发展的社会事业人才,主要指引进的教育、文化、医学等领域经发文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5.经认定的其它高层次人才。
以上人才按规定标准享受购房补贴,由住建局、国土局参照相关规定落实执行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高层次人才购房同时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由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参照苏州市相关文件执行。
(二)不限购住房人才
1.在我市企业工作,申请购房时在岗在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
2.在我市企业工作,申请购房时在岗在职,具有大专学历,本人专业与所在岗位匹配,且专业符合当年度市人社局发布的《昆山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以上人才购房前至市人社局进行人才购房资格认定,经认定后的人才由市住建局、国土局参照相关规定落实执行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三购房补贴标准
第五条我市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在我市承担重大战略项目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相应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院士”),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享受300万元的购房补贴。
(二)在我市创新创业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最高可享受200万元的购房补贴。其中在昆申报入选创业类人才计划的人才享受200万元的购房补贴,在昆申报入选创新类人才计划的人才享受180万元的购房补贴;市外引进的创业类人才享受180万元的购房补贴,市外引进的创新类人才享受140万元的购房补贴。
(三)在我市创新创业的省双创、姑苏双创人才和团队核心成员,最高可享受150万元的购房补贴。其中在昆申报入选创业类人才计划的人才享受150万元的购房补贴,在昆申报入选创新类人才计划的人才享受120万元的购房补贴,在昆申报入选团队计划的前3位核心成员享受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四)在我市创新创业的市双创人才和团队核心成员,最高可享受100万元的购房补贴。其中创业领军A类人才享受100万元的购房补贴,创业孵化C类及创业团队前3位核心成员享受80万元的购房补贴,创新人才及创新团队前3位核心成员享受60万元的购房补贴。
(五)在我市创新创业的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等*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及苏州市高技能领军人才,享受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六)在我市全职工作的引领行业发展的社会事业人才,主要指引进的教育、文化、医学等领域经发文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最高享受100万元的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以教育、文化、医学等相关部门的实施细则为准。
以上(一)—(五)类人才在昆购房后,购房补贴分年度按4:3:3比例(即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由市人社局拨付至资助对象所在单位,(六)类人才购房补贴标准和拨付比例按主管部门相关实施细则执行。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使用购房补贴所购住房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以房产契税发票的日期作为起始日期)。
四人才安居申请
第六条人才购房资格认定。符合条件的人才购房前,申请人需填写《昆山市人才购房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连同学历证书和在昆企业单位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递交市人社局审核(国外、*学历另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市人社局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房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审核购房人资格,市住建局、国土局以加盖市人社局公章的《昆山市人才购房资格认定表》为依据按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办理相关手续,不受户籍和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存限制。
第七条人才购房补贴的发放程序:
(一)受理申请。市人社局每年上下半年各发布一次申请当年度购房补贴的通知。符合条件的人才填写《昆山市人才购房补贴个人申请表》,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连同相关附件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本市购置的自住商品房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已婚的申请人还需提供结婚证。以上材料原件提交至所在区镇现场审核,复印件一式三份保留备案。申报材料经区镇核实盖章后,由申请人递交至市人社局。
(二)资格审核。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联合相关部门对人才进行审核,确定建议发放名单。
(三)资格认定。市人社局将建议发放名单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讨论批准。批准后的名单向社会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确认。
(四)补贴发放。市人社局向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行文申请发放补贴,文件经批准后,由市人社局将当年度购房补贴核拨至申请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按标准发放给申请人。
五管理与评价
第八条我市人才的购房补贴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人才享受安家补贴后可转为申请购房补贴。本实施办法公布前相关人才按规定标准已使用购房补贴购房的,按原政策执行,不再补足差额;未使用购房补贴购房的,按照新的实施办法执行;市双创人才和团队成员使用购房补贴在昆购房的,不再享受市双创人才(团队)计划安家补贴;市双创人才和团队成员已领取部分安家补贴后,提出在昆购房的,购房补贴需扣除按项目进度已拨付的安家补贴金额;人才使用购房补贴用于在昆购房后,入选更高级别人才计划,并享受更高级别购房补贴的,对应购房补贴总额需减去原已使用的购房补贴或已拨付的安家补贴的金额。
第九条购房补贴划转至单位的,单位须按规定标准发放给受资助人,不得截留、挪用补贴资金。若有举报一经查实,即取消用人单位3年内申报各类人才计划的资格,追回补贴经费,并通过相关信用网站公开失信信息。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条市财政局依据《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联合市审计局对购房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将人才的在岗运营情况和实际贡献等作为评价的要素。市人社局每年联合相关部门对企业和人才进行绩效评价,考评结果作为人才享受购房补贴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人才因企业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条件的,市人社局将暂缓或停止发放购房补贴。
(一)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
(二)承担的科技项目意外终止的;
(三)人才从原申报单位离职或所在企业迁移、停业、注销的;
(四)引进的教育、文化、医学等领域经发文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以主管部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为准;
(五)其它不符合继续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的情形。
六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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