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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 李某某诉桂林某公司劳动仲裁答辩状

科普小知识2022-05-06 13: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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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李某某诉桂林某公司劳动仲裁

答辩状

答辩人(被申请人):桂林某公司,住所地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答辩人(申请人):张某某、李某某

现答辩人就张某某、李某某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作如下答辩:

一、关于张某某的诉请

1、关于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某某、李某某同志的免职、待岗通知》,恢复申请人的名誉问题。

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某某、李某某同志的免职、待岗通知》是非常慎重的,并非随意为之。被申请人为了公司的上市和发展,自2011年12月1日成立企业管理部和品质管理部,由张某某担任品质管理部的经理,李某某担任企业管理部的主管。被申请人希望新的部门在两位申请人的管理和带领下规范化完善化,使被申请人公司达到一个新的高度。但是,该两个部门自成立半年以来,就未能正常有效地开展工作。张某某自称是专家和高级工程师,却一直未向被申请人提交其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和相关的学历证书,品质管理部的工作也并未体现其具有这方面的资质和能力;李某某面对企业管理部的工作更是一筹莫展,对部门的职责不明晰,管理方式不规范,具体工作也不知从何着手开展。两位申请人在新的部门任职后,不仅不能胜任工作,更无任何绩效可言,使得新部门形同虚设。鉴于这种情况,被申请人人力资源部本着“人与岗位相匹配”的原则,作出《关于张某某、李某某同志的免职、待岗通知》,其目的不是变相辞退两位申请人,而是为了寻求更适合两位申请人的岗位,达到人与岗位的最佳配置。由于时间仓促岗位有限,被申请人不可能即刻就给两位申请人安排合适的岗位和工作,因此才作出这个通知,并无损害两位申请人名誉之意,且名誉权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2、关于恢复原岗位及工资待遇的问题

申请人的这项请求与其补充的申请事项矛盾。针对其补充的诉请来说:张某某自2012年6月4日起在未提交任何书面请假材料的情况下连续旷工超过三天,被申请人依据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对其邮寄送达《关于张某某同志的处理决定》,对其行为作自动离职处理,并通知其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结清工资。因此,张某某属于自动离职,其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的工资。其2012年5月份的工资,被申请人愿意根据其实际出勤天数和公司2012年5月16日作出的《关于张某某、李某某同志的免职、待岗通知》进行支付。

3、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张某某2011年3月份时并未入职被申请人公司,当时被申请人以为其已经退休,欲与其签订劳务合同。2011年的3月、4月,张某某一直未到公司上班,被申请人为其租了一套房供其居住并发放劳务费,不存在加班的可能。此后,张某某声称其未到退休年龄(身份证号与档案的出生年月不一致),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于是张某某从2011年5月份到被申请人公司签到上班,双方于2011年的5月份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11年7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只是当时所有的人事资料是由李某某保管,现任的人事主管找不到该份《劳动合同书》,只找到该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此协议是《劳动合同书》的补充,足够证实双方之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书》。待现任人事主管发现2011年5月份的《劳动合同书》遗漏后,双方又于2011年12月5日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因此,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书》,被申请人无须支付张某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4、加班费的问题

在2011年的加班明细上,张某某2011年的加班天数是1.5天,且已经签名确认,也已领取加班费684.31元,不存在被申请人拖欠其加班费的情况。

5、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问题

被申请人单位一般是根员工的要求安排年休假或春节的时候安排年休假,如不能安排则支付年休假的工资。张某某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按照国务院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张某某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被申请人公司2012年的春节放假12天(自2012年1月18日—1月29日),多余的5天即是年休假,因此被申请人无需再支付张某某年休假工资报酬。

6、社会保险的问题

张某某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与原单位未办理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且不愿意被申请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其以个人名义缴纳的2011年的社保缴纳清单。但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在被申请人的再三劝说下,被申请人从2011年12月(劳动合同补签于2011年12月5日)开始给张某某缴纳社保。因此,张某某未缴纳的社保是其本人的原因导致,被申请人不存在不给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二、关于李某某的诉请

1、第一项的恢复名誉问题,答辩意见和张某某的答辩意见一致。

2、赔偿金和额外支付工资的问题

李某某于2012年5月17日、18日通过公司工作群和书面形式向公提出辞职请求,被申请人经研究决定,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作出《关于李某某同志辞职的处理决定》。因此,李某某辞职在先,被申请人应其要求同意辞职,从未主动提出要解除和李某某的劳动关系,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额外工资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被申请人自李某某2011年5月11日入职的当天就与其签订了《试用合同书》,该《试用合同书》具备劳动合同的的基本条款,等同于《劳动合同书》,只是没有劳动局的标准文本规范,不影响其作为《劳动合同书》的性质。因此,李某某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4、2012年5月工资的问题

被申请人愿意根据李某某实际出勤天数和公司2012年5月16日作出的《关于张某某、李某某同志的免职、待岗通知》进行支付。

5、加班费的问题

在2011年的加班明细上,李某某2011年的加班天数是0.5天,且已经签名确认,也已领取加班费36.5元,不存在被申请人拖欠其加班费的情况。

6、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问题

李某某本人先后通过被申请人工作群和书面辞职信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请求,自愿离职,不符合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7、社会保险的问题

被申请人自2011年7月即为李某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只要其到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被申请人理所当然退还其养老保险手册。

综上所述,请驳回两位申请人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仲裁请求,公正裁决!

答辩人:桂林某公司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