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
科普小知识2022-05-06 13: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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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女,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成都市XX区XX路X栋XX单元XX号;
委托代理人:兰军,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市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XXX路XX号XX城X号楼。
委托代理人:范XX,成都市XXXX有限公司经理;
王XX,成都市XXXX有限公司经理。
申请人杜XX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委提出申诉,要求1、裁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劳动关系解除,并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6600元;2、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23135.8元;3、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休假补偿金1577.44元;4、裁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10744.58 元(2007年3月至2009年11月)。本委受理后,经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调解书生效后立即支付申请人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
二、申请人领取上述款项后,不得再就此事向被申请人提出任何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成都市锦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二日
兰军律师
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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