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原告庄浪县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X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蔡某来矿石采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所受被告蔡某来的委托,指派我为其担任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为履行代理人职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原告请求的要求二被告连带返还2833998.10元工程款的请求,违背事实,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
(1)、原被告对2013年以后的工程没有进行结算。原告只拿了一张没有证明力的工程结算相关说明说,就说2013年其与被告对劳务量进行了核算,证据是不充分的。就这份说明书而言,本来就是一份孤证,且存在许多瑕疵:1、没有双方的签字;2、没有具体的形成时间4、被告方的公章上过期的,5、没有没定代表人的签字;6、公章是反着盖的,这是违反基本常识的,也足以证实这份证据是伪造的。5、上而的数字有打印的,还有手写的,而既然是双方在1月26晶确认的,那么借款的数额就应该是确定的,而不应当在事后用手写上去;7、作为被告方,2014年1月25、26才到原告处预借了况计1249097元,又怎么会自已写一个说明,说我多拿了原告2833998.10元这样一个愚蠢的行为?8、到目前为止,被告还有部分矿石,都还没有拉出来,难道他会作一个说明,而把那一部分血汗钱放弃不要吗?那么,原告除了这个陋洞百出的说明外,再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双方对2013年的工程进行了核算。根据原告与被告共同核定的结算单,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根据被告方提供的劳务量,原告应付给被告的劳务费应为22214067元,而原告只给付被告15272697元,根本不存在多给的情况。
(2)、原告要求返还工程款,证据不足。大量证据证实,原告尚欠被告方工程款。根据刚才法庭调查时的相关证据,到2012年底,原告就应支付被告劳务费12210181元,但原告只给被告支付了7180000元。由此可见,原告从2012年就己经开始违约。
至于原告说其与被告对2013年度的全部项目进行了核算,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针对原告提供给被告2013年的结算表,按照原告的结算方法,其应对被告支付劳务费10003886 元,那么就是按原告这样的结算方法,原告仍需支付被告2013年劳务费1911189元。加上2012年少给的5030181元,及没有拉出来的工作量,这些少给的部分,被告在本案之后依法行施自已的主张。
以上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曹倩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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