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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寄养

科普小知识2021-12-18 13: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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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1、条件


寄养家庭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2、履行义务

(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六)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3、立法规范


寄养家庭

为规范家庭寄养工作,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政部研究起草了《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强调,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意见稿》指出,各级人民*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参与家庭寄养工作。

《意见稿》规定,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意见稿》明确,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意见稿》要求,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该家庭无未满6周岁的儿童。同时,寄养年满10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意见稿》指出,寄养家庭应当定期向儿童福利机构反映寄养儿童的成长状况,并接受其探访、培训、监督和指导。此外,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改变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

《意见稿》强调,寄养家庭或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以及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意见稿》还指出,开展异地家庭寄养,应当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民政部门同意。寄养儿童的监护责任由寄养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民政部门承担。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

《意见稿》强调,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