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简称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1、人员组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名单:刀述仁(傣族)干以胜于文明万季飞卫小春马大龙马长庆(东乡族)马志伟(满族)马英林王伟(解放军)王天戈王太华王文彪王永乐王永庆王光谦王旭东(*界)王宇田王作安王林旭王明明王秦丰王珣章王梅祥王新陆王新奎韦建桦云公民(蒙古族)牛汝极毛肯·赛衣提哈木扎(哈萨克族)邓楠(女)甘霖(女)厉以宁石碧石爱中*卢京(壮族)卢柯卢志强卢晓光(满族)叶小钢田刚田岚(土家族)田静田震田中群田玉科(女,土家族)田成平田惠光(女)冉霞(女,苗族)白成亮(哈尼族)仝广成印红(女)冯巩冯国勤冯骥才兰云升年福纯朱之鑫朱永新朱孝清朱维群传印伍淑清(女)任法融全哲洙(朝鲜族)刘凡刘斌(蒙古族)刘长乐刘长铭刘汉铨刘迎龙刘明康刘振亚刘晓庄刘晓榕刘家强、刘继贤、刘新文(女)、刘慕仁、关凯、宇如聪、许仲梓、许京军、许家印、孙淦、孙安民、孙怀山孙荫环孙菊生阳安江严俊苏士亮苏士澍(满族)李明李羚(女)李崴李谠(女)李小林(女)李卫华李玉光李世济(女)李冬玉(女)李汉柏(白族)李成玉(回族)李华栋李克穆李卓彬李和平(民进界)李朋德李泽钜李学举李家杰李毅中杨健杨天怡杨俊文杨衍银(女)杨胜群杨崇汇杨维刚吴刚吴江(无党派界)吴晶(女)吴双战吴正德吴光正吴国祯吴定富吴恒权吴晓青(满族)何维何小平何为荣何丕洁何光暐何柱国余国春沈文庆宋海(满族)张帆张海张元龙张玉台张左己张来斌张建平张研农张桃林张海迪(女)张海涛张基尧张裔炯张震宇阿什老轨(彝族)陈杰(女,高山族)陈群陈旗陈广元(回族)陈世炬陈永棋陈自力陈进玉陈建功陈绍军陈政立陈章良陈清华陈锡文陈德铭陈冀平邵鸿邵琪伟武维华茅永红林树哲*林毅夫欧阳明高尚勋武季允石周文重周汉民周伯华周忠和周健民郑小燕(女)郑心穗郑立中郑兰荪郑军里(瑶族)郑建邦郑建闽郑家纯郑惠强学诚房兴耀居来提·买买提明(*)孟学农孟晓驷(女)赵雯(女)赵雨森赵振铣赵晓勇郝明金胡四一胡国珍(女,侗族)胡定旭胡振民南存辉段敦厚(白族)姜伟新姜建初洪祖杭洪慧民姚克姚志彬姚爱兴贺军科秦大河珠康·土登克珠(藏族)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藏族)袁隆平袁熙坤贾庆国贾治邦夏涛顾秉林钱克明钱冠林倪慧芳(女)徐泽徐辉徐一天徐一帆徐振寰殷晓静(女)高峰(宗教界)高小玫(女)高体健高武生高鸿钧郭层城郭振家唐英年桑顶·多吉帕姆·德庆曲珍(女,藏族)黄志贤黄丽满(女)黄作兴黄明荣(黎族)黄宗洪黄洁夫黄格胜(壮族)黄康生(布依族)曹小红(女,回族)曹卫星曹其真(女)康耀红梁国扬梁保华彭小枫彭雪峰葛剑平葛剑雄董万才董文标蒋作君韩志然(蒙古族)韩美林覃志刚(壮族)喻林祥程红(女)程津培程崇庆傅成玉傅先伟傅惠民焦红(女)童世平曾华温思美谢庆生谢克昌靳尚谊裘援平(女)赖明雷蕾(女,满族)蔡威蔡达峰廖泽云谭萍(女,苗族)德哇仓(藏族)颜延龄潘云鹤潘功胜潘贵玉(女)霍达(女,回族)磨长英(女)戴德丰
2、工作规则
1988年6月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和健全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和制度,特制订本规则。
一、职权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召集并主持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主席团主持),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
(二)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等重要活动,实现人民政协章程和全体会议决议规定的任务。
(三)审查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四)联系和指导地*协的工作。
(五)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六)决定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组成人员。
(七)任免政协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二、会议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
1.会议的日期、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并于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
2.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3.会议的任务:
(1)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听取**、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关于*大政方针的报告或说明,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3)协商讨论中国*的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群众生活中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4)审查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和提案。
(5)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本会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副秘书长和各局室负责人,以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主席会议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会议一般每月一次,在月初的第一个星期二上午举行;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1.会议的议程由主席提出,或由秘书长和秘书长会议提出报主席决定。
2.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3.会议的任务:
(1)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的会务工作。
(2)协商讨论中国*的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群众生活中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3)审查以全国政协名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4)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日期、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5)讨论决定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等重要活动。
(6)审议专门委员会年度计划。
4.本会副秘书长、各局室主要负责人,以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负责人列席主席会议。
(三)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不定期举行。
1.座谈会的日期、议题由主席或有关分工的副主席提出,也可由秘书长或秘书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的建议提出,报请主席或有关副主席决定。
2.座谈会由主席或有关副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其他副主席主持。
3.座谈会的任务:
(1)就某项专门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报告,并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2)听取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提案报告等,并进行讨论座谈,提出补充建议和意见。
4.座谈会根据议题和需要,邀请有关的常务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和本会副秘书长、各局室负责人参加。
(四)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需要请**、国务院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作报告和说明问题时,应当提前向**或国务院提出报告题目和报告人的建议。
(五)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都要发扬**,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和建议。需要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作出决定的会务工作,按*集中制原则办理。
(六)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办法。在全体会议上可以由小组推举代表发言,也可以由个人或几个人联合发言。
(七)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均作记录。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简报印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全国政协领导和常务委员以及有关部门。主席会议纪要经秘书长签发后,印发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各局室。
三、文件审批
(一)凡属全国政协全局性的问题,由主席审批或者经主席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已经确定的方针、原则范围内的问题,按分工由副主席、秘书长负责处理。
(二)以全国政协名义发出的文件,由主席、主管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其他副主席主管的工作,须经有关副主席审阅后再签发。
(三)已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提出的建议案,由秘书长签发;转送有关部门的视察、专题调查报告,由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签发。
四、本工作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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