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保管人
遗产保管人是指对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他并不是遗产所有人,遗产保管人对遗产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力。
1、内容
遗产保管人
我国《继承法》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按此规定,对遗产负有保管义务的首先是存有遗产的人。存有遗产的人是遗产的法定保管人,他可能是继承人,也可能不是继承人。继承人既有保管遗产的义务,也有保管遗产的权利;非继承人只有保管遗产的义务而没有权利,保管只是暂时的。
在多数情形下,从被继承人死亡到遗产分割这段时间,因遗产的归属尚未确定,如果不对遗产加以保管,遗产就有被私分、转移、隐匿、毁坏、盗窃等危险,以至于遗产的全部或部分丧失,其结果必然会给遗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造成困难,并将严重损害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而遗产的保管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2、确定
遗产的保管人,是指对死者的遗产负有保存和管理之责的人。实践中的问题主要在于如何确定遗产保管人。对此,一般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继承开始后,存有死者遗产的人为遗产的保管人。我国继承法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据此,继承开始后,负有对遗产妥善保管义务的,首先应是存有遗产的人。但如果存有遗产的人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担任遗产的保管人。遗产的存有人保管遗产,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即使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也应当对存有的遗产尽到妥善保管的责任。
(2)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本人生前占有的财产,应当由谁保管的问题,我国继承法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多数学者认为,应当由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的保管人,如果继承人都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应共同负责对遗产的保管,也可以协商推举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者委托其他人作为遗产保管人。如果继承人均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而无力保管遗产,或者没有继承人并且也没有遗嘱执行人,或遗嘱执行人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则遗产应当由被继承人生前的所在单位,或者由被继承人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负责保管。
另外,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3、义务
一、清理死者遗产,编制遗产清单;
遗产保管人
二、向继承人或其他继受人公开遗产清单;
三、妥善保管遗产;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所谓存有遗产的人,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实际控制遗产的人。存有遗产而且负责保管的人称为遗产保管人。遗产保管人既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遗嘱执行人,还可以是其他人。
四、发布寻找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启事;
五、向继承人或其他继受人及时移交遗产。
遗产保管人应对遗产妥善保管,非经全体继承人同意,不得使用、处分遗产。保管人不称职的,可经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更换。保管遗产所花的费用,最后从遗产的价值中扣除。保管人侵吞或故意损坏遗产的,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回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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