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岩民颠覆国家政权案
翟岩民,男,1961年5月出生,河北省香河县人,现为北京无业人员。公诉人指控,翟岩民长期受反华*渗透影响,逐渐形成推翻国家现行制度的思想。2012年以来,翟岩民多次在互联网上发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后加入胡石根(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处刑罚、长期以非法宗教活动为平台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活动,另案处理)担任长老的地下教会。受胡石根影响,其颠覆国家政权思想更加顽固,进而组织指挥一些访民,通过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攻击国家法律制度、利用舆论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视*等方式,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2016年8月2日11时许,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翟岩民颠覆国家政权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翟岩民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翟岩民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1、犯罪活动
翟岩民与胡石根、周世锋(利用律师事务所为平台炒作热点案件、事件,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活动,另案处理)、李和平(利用*某非*组织资金从事颠覆国家政权活动,另案处理)等人密谋策划颠覆国家政权,形成系统化的颠覆国家政权思想、方法和步骤。此后,翟岩民强化了颠覆国家政权的思想,继续组织指挥一些访民,通过上述方式,进一步实施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2014年3月,翟岩民作为现场协调人组织他人先后在黑龙江建三江农垦*局、七星拘留所门前集会示威、举牌滋事、呼喊口号、静坐守夜,无理要求释放被拘留人员,并在事后造谣诽谤,在互联网上恶意炒作。
2015年2月至4月,翟岩民指使刘星(另案处理)纠集他人到苏州非法聚集炒作一起因拆迁导致两人死亡的故意伤害案件。刘星等人先后在上述人民法院门前冲闯警戒线,拉横幅滋事。翟岩民多次在互联网上歪曲事实、恶意炒作,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对*的仇视。
2015年5月,黑龙江庆安事件发生后,翟岩民在胡石根授意下,在互联网上恶意炒作并组织刘星等人分多个批次前往庆安,在火车站广场、县*门前非法聚集举字幅、散发传单,攻击*,混淆视听,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对抗国家政权机关。
2015年6月,翟岩民指使刘星组织人员到山东省潍坊市非法聚集,炒作一起贪污案件。刘星等人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以举标语、打横幅等方式聚众滋事,诋毁、攻击国家司法制度。
……
在这些非法聚集滋事、恶意炒作的背后,究竟包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
翟岩民在供述中说,律师、“公民”、访民都有共同的“推墙”思想,都在所谓的“*”圈,每次事件都是律师先挑起事端,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公民”、访民跟进,继续炒作、发酵事件,“这是一个固定的模式”。
“把事情炒起来以后,律师、‘公民’、访民在网上继续炒作,由律师、‘公民’开会对事件进行组织、策划、预谋,决定具体分工。我负责现场总指挥,对抗现今的法律,抹黑*机关形象,把事情炒大,引起更多的人围观此事,百姓上街,造成官民冲突,让国际社会介入,推翻*领导,进行颜色革命。”翟岩民说。
2、审查起诉
据介绍,本案由天津市*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6月2日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审查起诉。7月1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将本案起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翟岩民委托的2名律师多次会见翟岩民并查阅全案卷宗。开庭前,法庭召集庭前会议,就审判有关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展示。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翟岩民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3、开庭审理
2016年8月2日8时30分,随着审判长蔡淑英敲响法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翟岩民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庄严肃穆的法庭座无虚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学者、职业律师、各界群众代表28人以及来自12家国内媒体和5家*媒体的记者20人共48人旁听庭审。
审判长向被告人、辩护人告知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介绍了庭前会议情况。审判长说,鉴于本案证据材料较多,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公正、高效地审理本案,法庭依法于2016年7月22日组织控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被告人及辩护人参加了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是否申请回避、有无新的证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出庭证人名单及其他与审判有关的程序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同时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听取了对证据和指控事实的意见,明确了庭审的重点。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横幅、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物证、书证,证人胡石根、刘星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搜查、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被告人翟岩民的供述和辩解。公诉人、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宣读、出示、播放的证据均无异议。
证据显示,2015年2月1日,翟岩民在北京“七味烧”餐厅参加由胡石根、周世锋、李和平等15人参与的聚会,围绕“律师如何介入劳工运动”和“律师如何介入敏感案事件”等议题进行商议。胡石根提出“公民力量壮大、统治集团内部分裂、国际社会介入”系国家转型的三大因素,“转型、建国、民生、奖励、惩罚”系建设未来国家的五大方案。翟岩民对胡石根等人的言论积极响应,并提出挑选有经验的人安插到“劳工运动”中,以形成对抗*的*。
“‘七味烧’聚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吃饭。”翟岩民说,这是一次交流、讨论“推墙”思想的重要会议,就是以饭局为幌子,实际上是把周世峰、李和平这样的律师、胡石根这样的“*”领袖、我这样的“*”行动派召集在一起谈论“推墙”思想,目的就是推翻*。在会上,与会人员对2014年的“推墙”运动进行总结,对2015年进行策划,制定策略、方向。
公诉人当庭指出,被告人翟岩民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制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翟岩民长期受反华*渗透影响,在颠覆国家政权故意的支配下,与胡石根、周世锋、李和平等人密谋策划,组织指挥一些访民,通过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攻击国家法律制度、利用舆论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视*等方式,实施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犯罪主观故意及相互勾连、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炒作黑龙江建三江事件、苏州范某故意伤害案件、黑龙江庆安事件、山东潍坊徐某贪污案件等一系列热点案事件,混淆视听,攻击*,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对抗国家政权机关等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被告人翟岩民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辩护人及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是否为首要分子、罪行是否重大,是否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悔罪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4、一审宣判
2016年8月2日11时许,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翟岩民颠覆国家政权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翟岩民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翟岩民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翟岩民通过信息网络接触到“颜色革命”“和平转型”等理念,后经人介绍结识胡石根等人,加入胡石根主持的地下教会,受胡石根等人影响,进一步加深了对上述理念的认同,逐渐产生颠覆国家政权的思想。2012年以来,翟岩民多次利用信息网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组织、指挥、利用非法*人员,勾结一些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的地下教会成员、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等,通过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炒作热点案事件、攻击国家司法*、利用舆论煽动仇视国家政权、参加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聚会活动等方式,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制度的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法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岩民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翟岩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人及其他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属实,有立功表现;归案后及庭审期间,能够深刻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翟岩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经查属实、于法有据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据此,法庭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学者、职业律师、各界群众代表28人以及来自12家国内媒体和5家*媒体的记者20人共48人旁听庭审。庭审秩序井然。
5、最后陈述
翟岩民在最后陈述时说,今天的审判让我感到法庭是公正的,整个审判过程保证了我的权利。庭审之前,两名辩护人与我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庭审过程中为我发表了非常专业的辩护意见。我接受检察机关对我的所有指控。在*的帮助教育下,我已经认识到我所犯的颠覆国家政权罪性质的严重性,我认罪并且真诚悔罪,我深感对不起国家,更对不起家人,追悔莫及。如果时光能够倒流,让我重新选择的话,我绝对不会与那些敌对*和别有用心的人为伍。希望法庭能给我一次改正错误重新做人的机会,我愿意现身说法,以我的深刻教训警醒世人擦亮眼睛,看清*敌对*和国内一些别有用心人员的丑恶嘴脸,不要被他们标榜的所谓“*”“*”“公益”等蒙蔽,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我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回报社会,认真改造,在有生之年多为国家、为家庭做有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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