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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汉族,1956年10月生,山西平陆人,1973年12月参加工作,1976年6月加入中国*,湖南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书记处书记、*办公厅主任、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等职。2014年12月22日,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015年2月28日,被免去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职务。2015年7月20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6年10月2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上,确认*政治局之前作出的开出*党籍的处分。2016年7月4日,*案一审宣判,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中文名:*
性别:男
籍贯:山西平陆
出生日期:1956年10月
毕业院校:湖南大学
民族:汉族
1、违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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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统战部部长*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12月31日,*决定免去*的*统战部部长职务。
2015年1月7日,*纪委监察部新闻发布会通报,*案件正在立案审查中。
2015年1月20日,全国政协第二十四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免去*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职务、撤销其全国政协委员资格的决定(草案),提请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2015年2月28日,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免去*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职务、撤销其全国政协委员资格的决定。
立案审查
2015年1月7日,*纪委监察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说,*已被立案审查。
依法处理
2015年7月20日,**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查,*严重违*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家人收受巨额贿赂;违纪违法获取*大量核心机密;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及其妻收受他人钱物,为其妻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与多名女性通奸,进行权色交易;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力敛财牟利负有重要责任。调查中还发现*其他涉嫌犯罪线索。*的行为完全背离了党的性质和宗旨,严重违*的纪律,极大损害党的形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提起公诉
2016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副主席、**统战部原部长*涉嫌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近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利用其担任**办公厅副主任、主任、*书记处书记、*统战部部长、全国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情节严重;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对*,依法应当以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一审宣判
2016年7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副主席、**统战部原部长*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鉴于*案的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并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对*辩护人提出的符合事实、于法有据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
庭审中,法庭传唤证人楼忠福、崔晓玉等出庭作证,当庭指证请托*为其谋取利益提供帮助,并向*或其妻谷丽萍行贿的事实,公诉人、辩护人就有关事实和细节对证人进行了询问;公诉机关播放证人谷丽萍、潘逸阳等人的作证录像,并通过多媒体系统,对指控*的每一起犯罪事实,一一展示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以及*本人的供述,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楼忠福及其子谋取利益,单独或与谷丽萍共同索取、收受楼忠福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65万余元;为崔晓玉谋取利益,明知并认可谷丽萍收受崔晓玉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38万元;为潘逸阳谋取利益,单独收受、明知并认可谷丽萍收受潘逸阳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61万余元;为魏新所在单位谋取利益,对其子令谷向魏新等人索取财物事后知情未予退还,收受、索取魏新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43万余元;为李春城谋取利益,明知并认可谷丽萍收受李春城给予的欧元折合人民币89万余元;为白恩培谋取利益,收受白恩培给予的财物价值人民币60万元;以及为霍克等人职务晋升等提供帮助,单独或与谷丽萍共同收受霍克等人给予的财物。以上受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708.5383万元。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证人霍克等人的证言、保密管理规定、密级鉴定意见等证据,以及*本人的供述,证实*在担任*统战部部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期间,通过时任*办公厅秘书局局长霍克等人,非法获取大量国家秘密材料,严重破坏了国家保密制度。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相关证人证言、人事档案资料、户口迁移证、房屋买卖协议等证据,以及*本人的供述,证实*滥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陈×、张××及其亲属在调动工作、购买房屋、晋升职务、迁移户口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全部接受,没有意见。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非法获取大量国家秘密,犯罪情节严重;滥用职权,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在庭审最后陈述时说,我接受全部指控,服从判决,今天的庭审对我来说刻骨铭心,在审判长依法公正的主持下,整个庭审庄重、严谨、理性、文明,体现了依法庭审和人文关怀的有机结合,我真诚感谢法院,感谢检察院,感谢两位律师。
2016年5月13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案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介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同时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委托的两位律师多次会见*,查阅了全案卷宗。开庭前,法庭召集由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庭审方式、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是否申请证人出庭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及其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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