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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遗产

科普小知识2022-04-28 14: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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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遗产,是一项由联合国支持、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负责执行的国际公约建制,以保存对全世界人类都具有杰出普遍性价值的自然或文化处所为目的。世界文化遗产是文化的保护与传承的最高等级,世界文化遗产属于世界遗产范畴。世界遗产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混合体(即双重遗产)、文化景观4类。国际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委员会等非*组织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协力组织,参与世界遗产的甄选、管理与保护工作。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文化遗产总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成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其宗旨在于促进各国和各国人民之间的合作,为合理保护和恢复全人类共同的遗产作出积极的贡献。中国世界遗产总数世界第二。

1、简介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对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分别规定了定义。

文化遗产——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2、评定

世界遗产的评定标准主要依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第二条规定。遗产项目要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审批程序。

每年举行一次的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将对申请列入名单的遗产项目进行审批,其主要依据是该委员会此前委托有关专家对各国提名的遗产遗址进行实地考察而提出的评价报告。

对各国提名的遗产遗址的考察,主要由该委员会会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世界保护联盟(IUCN)组织专家进行。前者总部设在巴黎,成立于1965年,是国际上唯一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理论、方法、科学技术的运用与推广的非*国际机构,有80多个国家会员和4500多名个人会员;后者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成立于1948年,原名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宗旨是促进和鼓励人类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永久利用,成员包括分布在120个国家的富方机构、民间团体、科研和保护机构。两者受世界遗产委员会委托,分别对提名列入《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地进行考察并提交评价报告。

3、文化遗产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

①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②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③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凡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方可获得批准。

①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②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大影响;

③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④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入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⑤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⑥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该项标准与其它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人《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

4、环境因素及评判尺度

2005年2月生效的最新版本《世界遗产公约实施守则》(又作“操作指南”,以下简称《守则》)第87条规定,所有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都要符合完整性的要求。同时,在《守则》第82条中还将“环境”列入了真实性的要素。

也就是说,环境在世界遗产的认定过程中,同时关系着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实际上,它也同时关联着世界遗产的申报和监测管理。那么,如何认识和评判遗产的环境因素及区分其不同的质量标准,就成了世界遗产工作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影响环境质量评判标准的因素有很多,它们应当包括遗产的性质、所适用的价值标准及保存状况、历史沿革、自然条件,其他物质和非物质的客观条件,以及社会文化、民族传统,各种组成因素间的相互关系与影响,乃至于周边历史文化和人类文明发展大背景的关系,等等。

环境关系着遗产价值的统一表现,它与遗产一起蕴含着综合的、互相不可替代的历史信息、艺术特征、科学内涵和传统氛围,反映出人的创造与大自然的完美结合或和谐的联系与过渡,展示出人对土地的合理、巧妙的利用,也传承着时代变迁中人们的宗教、道德、艺术理念、传统、习俗、民族特性,表现出形形色色的美和人类在建筑、农业、科技、社会组织等方面不断发展的成就与进步。因此,在评判文化遗产的价值水准时,我们会越来越关注环境问题的重要性。

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与自然遗产的完整性。

完整性标准本来专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必须能体现出相关自然特质的完整形态和组合、演变过程或包含不同相关要素的美景,能体现出多样性特点的综合生态系统,应当有足够的规模,包含尽可能充分的必要的成分。

“完整性”应用于评判文化遗产的质量水准,首先应当体现在现存的文化遗址或现象是否能够证明和反映出一段特定历史、传统、技术或美学的完整成就和综合信息,而不只在于这些信息的载体在结构或留存现状上是否表现得完整无缺。

另一方面,评判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应当更为偏重观察和评判相关环境的完整性与和谐。

这一完整性包括遗产本身的物质存在与组合,也包括全方位的环境关系和影响(四周一定范围,总体轮廓,视线走廊,体量、色彩、性质、功能、效果的交互影响,空中、地下、水下,有形、无形,等等)。

在遗产审议过程中,对环境的要求应当依历史沿革、自然环境变迁、当代客观条件与社会条件的不同而不同,也会依遗产本身所适应的价值标准的不同而产生技术上的差异。

同对真实性的认识和讨论一样,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操作标准研究,也将是一个无休止的过程。同时,在特定的时期,针对特定的条件,它又应当有一个相对清晰的模式。

理想的环境质量永远是我们坚持的准则和追求的目标。但是,它又必须和实践相结合,要和当代社会的认知程度,社会综合发展的需求,主观和客观上接受相关标准的可能性,以及其他一系列相关的客观因素相协调,甚至在争斗中寻求一个可以妥协的平衡点。同时又坚持那些不容更改或损害的基本要素。寻求这种平衡,需要知识、勇气、坚定性,也需要策略和灵活。

在考虑遗产的环境质量并给予适当的评判时,具体参与的负责人员(管理者、考察评估报告员、相关国际组织与会议的代表)或许不得不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个人认识和发挥。而最终结果会不得不带有某些依不同负责人而产生的局限性。

一般来说,我认为,适用世界遗产第Ⅱ、Ⅳ、Ⅴ,或许还有第Ⅵ条标准的遗产,特别需要拥有足够尺度或规模或内涵的有形的物质的环境,有时还需要相关的突出的无形文化环境与传统氛围。而文化景观这类的遗产就更不可缺失紧密相关的环境。任何不恰当的环境因素的缺失或改变或缩小,都将直接影响该遗产的价值本身。

改变遗产分布的不平衡和代表性不足的全球战略不意味着可以降低对环境因素的关注。

ICOMOS在相关的评估分析报告中已经指出,我们所追求的世界遗产分布的平衡性和代表性,不应当被理解为简单地在国家间和品类间去寻求数目类同。各自的历史和现实条件不同,拥有世界遗产的形势自然不可能相同。平衡与具有代表性,应该意味着某一类遗产在《世界遗产名录》中是否得到了充分代表。而标准应当是统一的、公平的,世界遗产的“全人类共有”这一属性也是公认的。那么,就包括相关的环境要求。

曾经有一处遗产——当然,我充分理解该国申报该项遗产的美好感情、热情和为之付出的努力——其外观彻底被改变了,却为了不恰当的“平衡”理念而忽视了应有的环境质量,轻易地被通过了审查。我曾经与UNESCO的一位热心于该项目的重要人物探讨相关的准则问题,那位同行答复我的理由竟然是:“可是,他们实在找不出一个更具条件申报的项目了!”这一观念令我愕然。我想,作为ICOMOS的专家,我们的评判标准似乎不可以采取这种非专业的观点。

对环境综合基础及相关控制标准的认识、界定和具体操作,需要多学科的合作研究和实践,需要不断地对此进行分析、总结和推广,需要在全球范围内从理论准则和具体的量化的标准两方面不断进行探讨、确认和更新。

具备想像力和理想,构思合理的原则和标准,这一过程已经充满争论与思辨。再想把理想和原则变成可具体掌控的实践,就更加困难。就以审美为例,中国人有一句传统的格言:“情人眼里出西施”。《守则》中世界遗产第Ⅶ条关于“杰出的自然美景和美学重要性”这一标准时,就曾发生持久的争议和困惑。如何用具体的量化的标准去判断和控制处于不同的时空框架下,有着千差万别的自然条件、历史与传统背景,以及社会形态的遗产及其环境,这始终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开展持续不断的、多学科合作的研究,对比分析、案例确认、经验与方法的宣传和推广,以及尽可能详尽地制定针对不同专题的科学规范,并不断地改进它们。在这方面,我们期待着我们的科学委员会继续为全人类共同的美好事业做出更多、更细致的具体贡献。

在二三十年前,我们曾遇到过一些小小的然而颇为有趣的案例。例如,人们曾争论一处遗产地的背景景观究竟怎样算是没有被侵扰的,于是,有人提出,当你用普通相机的正常镜头摄入该遗产地的全景时,画面中没有出现任何现代的不谐调建筑或设施,那么,依此而界定的景观完整性及控制范围和程度,如缓冲区、保护区的划定,对建筑高度、体量、色彩,整体轮廓及天际线的控制将是恰当的。然而,众所周知,这一问题看似简单,实践中是十分复杂的。又比如,工厂废气、废水、粉尘污染对环境和遗产安全的影响,也是一个十分棘手的既涉及科学,又涉及管理,还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的课题。还比如,龙门石窟曾和改建的铁路项目发生矛盾。究竟震动值多大,才符合石窟安全的要求?距离多远才不至于破坏传统风貌?我们拿不出一个具体标准。但我们的同行坚持一点,即就像一个百岁老人已不再像年轻人一样,已不再能经受最轻微的感冒,对千年古佛来说,对它的震动值只允许是零。

涉及环境问题中的无形因素,如何具体操作就更复杂了。如何使当代人、年轻人能在追求不断现代化的生活中,保存和延续历史的文化脉络和具有特殊意义的传统,更难统一形成一个相对固定的分析判断标准。

但无论如何,在美好的理想和正确的准则指导下,我们还是能有一个相对一致的和谐理念和具体的评判标准。在全面认识和界定世界文化遗产的环境因素,作出恰当的、科学的、公正的评判结论时,不可避免会受到参与者的自身素质和主观臆断的影响,但同行们不断深入的共同认识始终会积极引导并保障评判工作中的正确方向。这也正是ICOMOS及其各个科学委员会之所以存在并且始终生机勃勃的重要原因之一。

5、中国的世界文化遗产

中国的世界文化遗产(25处)
1、长城 2、北京故宫
3、北京颐和园 4、北京天坛
5、敦煌莫高窟 6、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
7、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 8、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
9、孔府、孔庙、孔林 10、武当山古建筑群
11、*布达拉宫和大昭寺 12、平遥古城
13、丽江古城 14、苏州古典园林
15、明清皇家陵寝 16、龙门石窟
17、大足石刻 18、都江堰-青城山
19、皖南古村落-西递宏村 20、山西云岗石窟
21、澳门历史城区 22、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
23、河南安阳殷墟 24、广东开平碉楼与村落
25、福建土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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