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头息
对于“砍头息”并没有明确定义,而业界一般认为“砍头息”是指高利贷者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扣除一部分资金,这部分资金称之为“砍头息”。
1、简介
砍头息
目前对于“砍头息”并没有明确定义,而业界一般认为“砍头息”是指高利贷者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扣除一部分资金,这部分资金称之为“砍头息”。
2、举例
例如:出借人借给借款人10万元,但在给借款人款项时直接扣除2万元利息或者服务费,借款人实际到账8万元,而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借据或合同却是10万元,即借据或合同记载的数额大于实际借款的数额。
例如:某公司向地下钱庄借款100万,月息3分,期限一个月,到期归还钱庄103万。那么钱庄只需给该公司实际放款97万就可以了。但是合同上还是要写放贷100万,被钱庄扣掉的这3万就是砍头息。
3、行业监管
在小贷行业,“砍头息”是一个屡禁不止的潜规则。虽然监管多次明令禁止,但经过包装的“砍头息”依旧存在于市场。
砍头息
从相关监管条款也可以看到,监管对于“砍头息”一直持有坚决的态度。早在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第200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按照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规定,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如何解决本金中扣除利息的问题。
而从近年的公开判例看,各级法院对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砍头息”普遍不支持,2017年5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一些互联网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在本金中预先扣除服务费,变相突破法定民间借贷利息上限,银监会应对此类乱象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据朝阳区人民法院调查,眼下一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变相为出借方提供信用担保的增信服务,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关联方财产存在混同嫌疑,由关联方作为名义出借人、中介机构作为实际出借人,既收取借款利息也收取高额服务费并在出借本金中预先扣除服务费,变相突破法定民间借贷利息上限,这种做法也使得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本金数额减少。
针对这种变形的“砍头息”,在2017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此外,2017年12月8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中也提到,要求将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综合实际利率,并折算为年化形式。排查综合实际利率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是否存在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或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行为。综合实际利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以及逾期处理等关键信息是否在事前向借款人全面、充分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
地方监管方面,2018年1月,上海市监管部门向各区P2P平台下发《上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以下简称“指引表”)中的第102条规定,关于未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提示利息及相关费用收取规则、禁止性行为、违约后果等,或者虽有提示但并未经借款人确认属于违规。此外,指引表还指出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各类费用也属于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