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条款
“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俗称,一般而言,“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2017年8月14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白宫签署一份备忘录,指示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对中国在技术转让等知识产权领域的政策行为进行审查,依据就是“301条款”。2017年8月18日下午,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莱特希泽发表声明称,将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在涉及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领域对中国正式启动贸易调查。
中文名:301条款
英文名:301terms
法律:《1974年贸易法》
国家:美国
修订时间:1974年
1、简介
“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俗称,一般而言,“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它最早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后经《1974年贸易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尤其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而成。
2、划分
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301条款仅指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第301条。
301条款
广义的301条款:包括“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及其配套措施。
(一)一般301条款,即狭义的301条款,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
(二)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
(三)超级301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
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条款”及针对外国*机构对外采购中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采购办法”。
3、历史演变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作为法律上的规定,最早可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在该法中,总统被授权对外国歧视美国的出口的做法进行报复。
七十年代早期,给予总统更大的*以打击外国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在1974年贸易法案中,第301节授权美国总统采取广泛的报复措施,以对付那些“不合理的”或“不公正”进口限制的国家,或者对付那些导致美国商品在国外销售减少的出口补贴措施。这扩大了不公平交易做法的定义,也扩大了可以实施报复措施的种类。美国逐渐感到关贸总协定不能有效的维护美国利益,尤其是通过互惠协定,各成员国做出让步,以换得相等的贸易利益,更让美国难以接受。
1985年由于出于对美国极大贸易赤字和逐渐增加的保护主义压力的关注,国会开始着手制定新的贸易法,1986年开始起草这个法案。尤其是重写第301节,来寻求补救措施。很多人主张,应该把该法变成一个令人恐惧的武器,以便用他来削减贸易障碍。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超级301”终于在1988年变成了《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一部分。
最近的一次是(2000年美国贸易与发展法}407节对(1974年贸易法}306节的修正。依据“超级301”,确立了一项“国家贸易评估”,以表明外国对美国贸易的障碍以及其代价。美国贸易代表依此为依据,调查有持续不公平贸易做法的国家,如果调查发现这些做法是“不合理的”或“不公正”的,那么贸易代表就应该设法使这些国家在一定时间内停止这些做法。如果这些做法还在延续,那么美国总统就必须对该国相应价值的商品实施报复。但总统有两种也可以不实施报复。第一种是报复会对美国的经济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第二种是报复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伤害。“超级301”是针对整个国家的,而不是针对特定产品的,他通过更为严格的规定,限制总统的权利,他使报复成为强制性的,除非报复有损于美国。
4、一般301条款
美国“一般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规定的俗称,即狭义的“301条款”,它最早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后经《1974年贸易法》修订,主要是针对贸易对手国所采取的不公平措施。根据“一般301条款”,当有任何利害关系人申诉外国的做法损害了美国在贸易协定下的利益或其他不公正、不合理或歧视性行为给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障碍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可进行调查,决定采取撤消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也可根据上述情况决定是否自行启动调查。该条款授予美国总统对外国影响美国商业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的进口加以限制和采用广泛报复措施的权力。所谓“不公平”指不符合国际法或与贸易协定规定的义务不一致;“不合理”则指定,凡严重损害美国商业利益即为“不合理”。
依据美国在《1974年贸易法》第301~310节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3月底要向国会提交《国别贸易障碍评估报告》,指认未能对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业者提供足够与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拒绝提供公平市场进入机会的贸易伙伴,并根据该报告在1个月内列出“301条款”国家与“306条款监督国家”。名单确定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半年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提出的申请、作出的决定、调查和程序的进展与状态、所采取的行动或者不实施行动的原因,以及所采取行动在商业上的后果;并发起案件调查,与有关国家磋商、谈判和最终达成协议,直至双方满意或者美国满意为止,否则美国将采取贸易报复措施予以制裁。
5、特别301条款
20世纪80年代美国外贸出现双赤字的爆发性增加,美国国会强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将所有贸易障碍予以解决。经过多次磋商,1988年8月,“普通301条款”修正案出笼了,这就是国际贸易界谈虎色变的“超级301条款”。
特别301条款
70年以前,美国一直倾向于*贸易,直到70年代贸易出现重大赤字后,美国朝野才发现自己产品的竞争力下降,因而归咎于各国的贸易不公平措施。经过许多周折,美国国会终于在1974年通过了《贸易法案》,该法案的第3篇,名为《不公平贸易之纠正》,其中第1条法律标题为“回应外国*的某些贸易做法”规定了美国*对于不公平贸易的报复权限。这条法律就称为“301条款”,目前通称为“普通301条款”或“一般301条款”。
普通301条款极富弹性,它规定,当认定贸易对手采取“不正当的”、“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贸易措施,使美国产品拓展海外市场受到限制时,美国贸易代表团在采取强制措施时,要受到美国总统具体指标的约束,而且要在总统的权限内采取其他适当的实际可行的行动,以协助这一权力,消除外国*这一法律、政策或做法,来进行报复。
“超级301条款”是指经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补充后,对“301条款”新增加的“第1302节”。该条款的款名为“贸易*化重点的确定”。该条款要求美国*一揽子调查解决某个外国的整个对美出口产品方面的贸易壁垒问题。所以,该条款的规定比“普通301条款”更强硬,适用范围更广泛,更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故俗称为“超级301条款”。
“超级301条款”将原先的贸易报复权,由总统转到贸易代表署,从而使贸易的谈判者与报复的执法者合二为一;一方面增加了对贸易谈判对手的压力,另一方面减少了*其他部门对贸易代表署采取报复措施的干扰。其次,“超级301条款”强行规定,贸易代表署于每年3月31日至9月30日提出美国认为“市场最封闭”“最不公平”的贸易伙伴和贸易领域。在接下来的18个月时间内,美国*将同这些贸易对手进行谈判,如果贸易纠纷仍无法解决,美国就可以对这些贸易对手实施单方面贸易制裁,主要是对其进口的某些产品实行高关税,关税最高达100%。
“超级301条款”的出现,说明美国试图利用该条款寻求开拓国际市场的突破口,通过确定不公平贸易做法和重点国家,加强美国在与这些重点国家进行贸易磋商的谈判力量。相反,美国的贸易伙伴在谈判中,由于被列入重点国家名单以及受到时间和可能的单边制裁压力,其谈判地位受到明显影响。而且“超级301条款”规定国会可以介“301”案的调查与处理、监督,促进美国贸易代表对“301条款”的执行。国会力量的介入增大了“超级301条款”适用的可能性。不过部分美国人认为“超级301条款”会招致贸易伙伴的不满,导致贸易战,所以应该采取尽量少用的原则,因此*一度把它束之高阁。1992年美国国会曾酝酿延长“超级301条款”的期限。参众两院也曾提出多个修改“超级301条款”的提案,希望能成为一项长期的、比较稳定的法律规定。
6、超级301条款
“超级301条款”是广义的“301条款”的一种,该条款始见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10条,《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2条对其内容进行了补充。“超级301条款”的核心是“贸易*化重点的确定”,除不公平措施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外,还涉及出口奖励措施、出口实绩要求、劳工保护法令、进口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等,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超级301条款”通过确定外国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和重点国家,加强美国在与这些重点国家进行贸易磋商的谈判力量,旨在为美国寻求开拓国际市场的突破口。
美国“超级301条款”的做法是,通过公布“重点不公平贸易做法”和“贸易开放重点国家名单”,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可与被确定的“重点国家”进行谈判,与对方达成消除不公平做法或补偿美国贸易损失的协议。
7、法律实质
当外国的法律、政策和做法违反了任一贸易协议的规定,或与贸易协议的规定不一致,或否定了美国一句贸易协议所享有的权利或是不公正的,并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和限制时,贸易代表应当实施强制性的制裁措施,迫使外国*修改有关政策或做法。也规定了例外情况,若贸易代表确定在非常情况下,采取贸易制裁措施对美国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远大于其所带来的利益或有可能危害美国的国家安全时,可以不采取制裁措施。贸易代表采取制裁措施,可以是不加区别针对有关外国并且不论此种货物或经济部类是否涉及该措施所针对的法律、政策或做法。也就是说制裁措施可以针对该国的经济整体,迫使该国改变其法律政策或做法。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实质就是通过经济和制裁强迫其他国家遵守其价值观念和法律准则,美国的这种“胡萝I-加大棒”的政策,一方面,以优厚的市场条件作为诱饵,鼓励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另一方面,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对其他国家司法主权独立的干涉。是经济领域的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对世界经济和多边贸易制度产生重要影响。
8、实质性要件
1.301条款自1974年产生以来,就一直被应用于外国限制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美国海外投资等方面。
2.违反301条款的公平标准。301条款要求美国贸易代表,一旦确认以下情况,就应采取报复行动:美国依任何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正在遭到否定,即外国的某项立法、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贸易协定,与贸易协定不一致,否定了美国依任何贸易协定所享有的利益,或者是不公正的,从而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
3.301条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美国贸易代表可以采取任意性报复行动:外国的立法、政策或做法是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并且美国的行动是适当的。
9、启动程序
1.因申请而发起。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45天内.美国贸易代表必须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如果决定立案,美国贸易代表必须在30天内举行听证会,进行调查取证。
2.贸易代表白行发起。
①“特别301”: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确定那些否定对知识产权进行适当、有效保护的重点国家名单。
②“超级301”:是指一个特殊的调查发起“3Ol条款”的启动程序程序。美国代表须在每年3月底前向总统提交“市场参人障碍报告”,据此确定美国贸易*化的重点。
3.对外国贸易做法的调查
美国贸易代表决定发起调查,它可以在90天内代表美国请求与有关外国*磋商。
10、301条款与WTO的差异
301条款,是由美国贸易代表展开工作,在一定期限内发起调查.还有权对其他国家采取一系列的报复行动。3Ol条款和WTO机制两者并非“形似”,以至于在美国国内有一种论调认为:WTO机制是“301条款的国际化。但同时两者也有本质上的区别。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调解来解决争端。即在不违背协定规定的情况下,优先考虑能为争端双方都愿意接受的解决途径。其次,建议撤除违背有关协议规定的措施。最后,在上述途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考虑使用补偿性的办法。这种补偿性的办法一般是在DSB授权下,争端一方可以对另一方中止关税或停止履行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301条款的核心内容就是由美国单方面来决定什么是公平,其实质是美国利益至上。美国以301条款作为威胁来处理解决贸易争端,同时也是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不信任与不屑。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协议的结果,该组织的各成员国都有义务遵守美国是WTO的成员,因此,也应遵循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解决贸易纷争。但是,美国总想凭借其在世界经济中的霸主地位为所欲为,其所谓的单方面制裁措施无非是要根据是否对美国有利来决定是否接受一个国际组织的裁决,要由美国来确定什么是“不公平”。美国始终不肯放弃301条款等单方面制裁措施,其用心恐怕就是:别的国家遵守WTO的义务,美国可以不遵守,不利时就不遵守,而动用。301条款”来达到目的
要在世界范围内创造真正的公平的贸易环境,要维护世界经济秩序的公平合理,像301条款这样凌驾于国际公约之上的霸权主义的单方面制裁措施理应被早日废除。
11、作用
“301条款”的作用:一是作为一种监督、威胁和干预工具,每年通过拟定“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等各种名单,发布《国别贸易障碍评估报告》等措施,对其贸易伙伴施加压力,干预影响其国内政策乃至国内政治;二是作为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前置磋商程序,经磋商后决定是否提交世贸组织;三是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和业界提供了沟通和磋商的桥梁,使业界的诉求能够迅速地传递给美国*并得到后者的支持。
12、再次挥鞭
签署备忘录
美国总统特朗普2017年8月14日在白宫签署一份备忘录,指示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对中国在技术转让等知识产权领域的政策行为进行审查。
美国*高级官员8月12日曾在电话吹风会上表示,按照特朗普的指令,莱特希泽将决定是否依据《1974年贸易法》对中国发起调查,这意味着莱特希泽可能援引该法第301条,对中国发起“301调查”。该条款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可对他国不合理或不公正贸易做法发起调查,并可在调查结束后建议美国总统实施单边制裁。
2017年8月14日,特朗普签署备忘录,指示美国贸易代表对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政策行为进行审查。(彭博社)
《华尔街日报》称,虽然特朗普的表态很强硬,但他只是下令贸易代表开始研究是否将展开正式调查。据称,如果调查确实进行,可能需要一年的时间才会决定是否会实施贸易制裁。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14日表示,在中美利益相互交融日深,已经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紧密格局下,打贸易战没有前途,没有赢家,只会双输。
中国商务部发言人高峰8月3日表示,中美经贸关系是中美双边关系的压舱石和推进器,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利共赢的,合则两利,斗则俱伤。
正式宣布
2017年8月18日下午,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莱特希泽发表声明称,将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在涉及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领域对中国正式启动贸易调查。
声明表示,“本周一,特朗普总统授权我审查中国法律、政策和贸易是否损害了美国的知识产权、创新和技术发展。”“在咨询了有关方面之后,我决定正式启动相关调查。我今天已经向特朗普总统汇报,调查将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