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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

科普小知识2022-03-22 15: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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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是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入城市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本地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内从业的农民工。外出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外从业的农民工。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新《办法》为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特殊形式就业群体加入工会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2017年4月,国家统计局公布《2016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农民工总量达到28171万人,比上年增长1.5%,增速比上年加快0.2个百分点。这也是2011年以来农民工数量增幅首次扩大。农民工月均收入达3275元。

中文名:农民工

外文名:migrantworker

定义: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

地域:中国

类别:词汇

1、词目释义


农民工

所谓“农民工”,实际是指“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他们自己却无奈的继续在贫困线上苦苦的煎熬,过着“蚁居”、“鼠居”般的艰难日子,不能公平的分享医疗、就业、教育、娱乐等社会保障性的“改革红利”的人。

当今媒体对农民工存在一定的误解,以为农民工就是搞建筑的。其实大错特错。因为从农村来到城里打工有各行各业,有些白领也是农业户口,只是他们学历高一点从事白领工作。有些总经理也是农村来的,还没落户也叫"农民工"。

应该把“农民工”这个称号改为“一线工人”。我们应该关注的不是农民工,而是那些拿着最低收入从事生产一线的工人。他们加班加点拿着最低的工资从事最累的活。一切从事生产一线的工人他们值得我们去关注。

2、社会总量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395万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增长1.9%。其中,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比上年增加211万人,增长1.3%;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增加290万人,增长2.8%。2010年以来农民工总量增速持续回落(详见下图)。


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农民工总量增速分别比上年回落1.0、0.5、1.5和0.5个百分点。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外出农民工人数增速分别比上年回落2.1、0.4、1.3和0.4个百分点。近三年本地农民工人数增速也在逐年回落,但增长速度快于外出农民工增长速度。

按输出地分,东部地区农民工10664万人,比上年增加210万人,增长2.0%,东部地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38.9%;中部地区农民工9446万人,比上年增加111万人,增长1.2%,中部地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34.5%;西部地区农民工7285万人,比上年增加180万人,增长2.5%,西部地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26.6%。西部地区农民工增长速度分别比东部、中部地区高出0.5和1.3个百分点。

2016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7747万人,比上年增长1.3%。其中,外出农民工16884万人,增长0.4%;本地农民工10863万人,增长2.7%。

2017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8171万人,比上年增长1.5%。其中,外出农民工16934万人,增长0.3%;本地农民工11237万人,增长3.4%。

2017年4月,国家统计局对外公布的《2016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报告》指出,2016年,我国农民工总量继续增加,增量主要来自本地农民工。本地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以内从业的农民工。在超过2.8亿农民工大军中,本地农民工为11237万人,比上年增长3.4%,增速比上年加快0.7个百分点,增量占新增农民工的88.2%。在外出农民工中,进城农民工13585万人,比上年减少157万人,下降1.1%。分区域对比,西部地区农民工人数增长最快,吸纳能力逐步增强。

3、建筑行业

建筑工人

指从事建筑工作的工人。八十年代的建筑工人指在建筑公司工作的正式工人和临时工人。随着企业改革,部分建筑工人转业分流,部分人员成为建筑包工头、大学生。建筑工人也面临着方方面面的问题。


从事建筑的农民工

农民工讨薪

一起发生在深圳宝安区沙井街道办的建筑工人向开发商集体讨薪事件也引发人们对房地产业界生态另一面的思考。岁末年终,辛苦一年,房地产行业被称作年终奖最有盼头的行业之一。可是农民工的集体讨薪却让人们对房地产商不解。

在一般人的印象中,春节前是农民工讨薪的高峰期,然而如今这种情况已悄然转变,农民工不再“讨”声依旧,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的维权行为和纠纷案件越来越多。

4、新生一代

“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是指80后、90后,这批人在农民工外出打工的1.5亿人里面占到60%,大约1个亿。他们出生以后就上学,上完学以后就进城打工,相对来讲,对农业、农村、土地、农民等不是那么熟悉。另一方面,他们渴望进入、融入城市社会,而城市在很多方面还没有完全做好接纳他们的准备。新生代农民工年龄18岁到25岁,以“三高一低”为特征: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期望值高,物质和精神享受要求高,工作耐受力低。


90后农民工女孩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新生代占总量近半。调查显示,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达到12528万人,占农民工总量的46.6%,占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农村从业劳动力的比重为65.5%,新生代农民工正在逐渐成为农村外出务工大军中的主力。

2017年4月,国家统计局对外公布的《2016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报告》指出,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已逐渐成为农民工的主体,占全国农民工总量的49.7%。在全部农民工中,有配偶的占77.9%,男性占65.5%,农民工仍以青壮年为主,但所占比重继续下降。从平均年龄看,2016年农民工平均年龄为39岁,比上年提高0.4岁。

5、就业优势

单纯热情,爱岗敬业,有吃苦耐劳精神;遵纪守法,小心谨慎,相对便于管理。容易稳定;薪资要求简单,对生活要求不高。

6、居住情况

(一)外出农民工仍是以雇主或单位提供住宿为主

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农民工,在单位宿舍中居住的占32.3%,在工地或工棚居住的占10.4%,在生产经营场所居住的占6.1%,与他人合租住房的占19.7%,独立租赁住房的占13.5%,有13.8%的外出农民工在乡镇以外从业但每天回家居住,仅有0.6%的外出农民工在务工地自购房。从近几年外出农民工居住情况的变化看,呈现出与他人合租住房比重上升、独立租赁住房比重下降的趋势,另一明显变化态势是务工地自购房比重下降、乡外从业回家居住比重上升。

(二)四成外出农民工雇主或单位不提供住宿也没有住房补贴

从外出受雇农民工的居住负担看,49.5%的农民工由雇主或单位提供免费住宿;9.2%的农民工雇主或单位不提供住宿,但有住房补贴;41.3%的农民工雇主或单位不提供住宿也没有住房补贴。与上年相比,由雇主或单位提供免费住宿的比重下降了0.4个百分点;不提供住宿,但有住房补贴的比重提高了0.4个百分点。

7、社会问题

农民工问题是指*由于农民进入城市参与经济活动后涉及的一系列权益保障的总称。

针对农民工问题,在政策研究界、学术界有几种观点:一是部分学者的观点,让农民工在城市住下来,“三农”问题将不存在。二是国研中心研究报告的观点,创造将农民工转化为稳定的城市产业工人和市民的制度环境。

农民工问题在建国后三四十年前表现得尚不明显,但到了改革开放以及建立市场经济的今天,城市与乡村的矛盾就日渐突出。当致富成为人们第一需求和追求目标时,城市人占有各种政策的抉择领导地位、占有意识领先的统治地位、占有生产资料转化成货币的掌控权等等,当处在两眼墨黑最封闭的乡村的农民进城务工时,自然会对他们制造出许多政策的限制,强加给一些莫须有的罪名,赋予一些带有歧视性的概念、名词。

再说农民工在就业方面,城市制定外来劳动力分类目录,把脏乱差工作留给民工。农民工从事行业的基本特点是:体力要求较高的房地建筑工、城市清洁和环境保护的操作工种、绿化养护的苗木工、居民家中的钟点工或保姆、厨师、服务员等脏、累、险、差工种。出现这些限制和歧视的主要原因是意识问题。因为意识的误区,导致制定政策的错位。

其一,在决策者眼里,因为存在城市居民与农民工的利益之争,即农民工进城就业,加剧城市居民的就业矛盾,因此城市*的政策趋向与城市居民的利益趋向一致。

其二,*害怕“城市病”,从而试图将农民圈在农村。

其三,中国各大城市存在“隐性超城市化”,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进入必然使城市的“超城市化”进一步加剧,城市治理成本大幅加大。

其四,城市劳动力失业给城市*带来的成本十分巨大,而农村劳动力找不到工作最多也只是回家种田,*反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入。

其五,城里人对农民工的歧视一方面源自文化差异、生活习惯等由于出身形成的尊卑贵贱观念;另一方面则是一部分城里人认为农民工抢他们的饭碗而产生的反感和仇视。

这些原因虽是城市限制农民工进入数量、工种限制等歧视性政策的直接理由,当然农民工就业歧视也有一些其他深层的政治、经济等综合因素。

8、地域分布


农民工返乡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从输出地看,东部地区农民工11191万人,比上年增加401万人,增长3.7%,东部地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42.6%;中部地区农民工8256万人,比上年增加314万人,增长4.0%,中部地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31.4%;西部地区农民工6814万人,比上年增加268万人,增长4.1%,西部地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26.0%。

从不同地区看,东部地区农村户籍劳动力中农民工占54.9%,其中,外出农民工占20.2%,本地农民工占34.7%;中部地区农村户籍劳动力中农民工占37.2%,外出农民工占24.3%,本地农民工占12.9%;西部地区农村户籍劳动力中农民工占28.7%,外出农民工占19.2%,本地农民工占9.5%。东部地区本地农民工比例高,而中西部地区外出农民工的比例高。

在外出农民工中,在省内流动的农民工8689万人,比上年增加299万人,增长3.6%,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53.2%;跨省流动的农民工7647万人,比上年增加174万人,增长2.3%,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46.8%。在省外务工的比重比上年下降0.3个百分点。


在车站候车的返乡农民工

分地区看,东部地区83.7%的外出农民工省内流动,其中在乡外县内占32%,县外省内占51.7%,跨省流动的仅占16.3%。中、西部地区外出农民工则是以跨省流动为主,分别占66.2%和56.6%。

从外出农民工就业的地点看,在直辖市务工的占10%,在省会城市务工的占20.1%,在地级市务工的占34.9%,在县级市务工的占23.6%,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务工的比重比上年下降0.7个百分点,在地级市务工的农民工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3年在外出农民工中,7739万人跨省流动,8871万人省内流动,分别占外出农民工的46.6%和53.4%。东部地区外出农民工以省内流动为主,中西部地区外出农民工以跨省流动为主。


2012年农民工在输入地与输出地的分布

东部地区跨省流出农民工882万人,72.6%仍在东部地区省际间流动;中部地区跨省流出农民工4017万人,89.9%流向东部地区;西部地区跨省流出农民工2840万人,82.7%流向东部地区。在跨省流动农民工中,流向东部地区6602万人,占85.3%;流向中西部地区1068万人,占13.8%。跨省流动农民工主要流入大中城市。省内流动农民工主要流入小城镇。

2017年4月,国家统计局对外公布的《2016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依流动特点观察,外出农民工增速继续回落,跨省流动农民工继续减少。2011-2016年,我国外出农民工增速呈逐年回落趋势,增速分别为3.4%、3%、1.7%、1.3%、0.4%和0.3%。外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比重也由2011年的62.8%逐渐下降到2016年的60.1%。外出农民工中,跨省流动农民工7666万人,比上年减少79万人,占外出农民工的45.3%,比上年下降0.6个百分点。

9、性别比例

(一)农民工以男性为主,年轻农民工比重逐年下降

分性别看,男性农民工占66.4%,女性占33.6%;分年龄段看,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16-20岁占4.9%,21-30岁占31.9%,31-40岁占22.5%,41-50岁占25.6%,50岁以上的农民工占15.1%。调查资料显示,40岁以下农民工所占比重逐年下降,由2008年的70%下降到2012年的59.3%,农民工平均年龄也由34岁上升到37.3岁。

(二)农民工以初中文化程度为主,青年农民工和外出农民工文化程度相对较高

在农民工中,文盲占1.5%,小学文化程度占14.3%,初中文化程度占60.5%,高中文化程度占13.3%,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0.4%。外出农民工和年轻农民工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分别占26.5%和36.4%。外出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高于本地农民工,农民工受教育水平又明显高于非农民工。与上年相比,30岁以下年轻农民工组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比重增加2.4个百分点,明显高于其他组农民工。

(三)没有参加过任何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占多数,青年农民工参加农业技术培训的比例低

在农民工中,接受过农业技术培训的占10.7%,接受过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占25.6%,既没有参加农业技术培训也没有参加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占69.2%。青年农民工接受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要高于年长的农民工,年长的农民工接受农业技术培训的比例要高于青年农民工,年龄层次越低,接受农业技术培训的比例也越低。

10、收入情况

2012年

(一)农民工收入增速回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农民工收入趋同


不同人群收入差别

2012年末,外出农民工人均月收入水平为2290元,比上年提高241元,增长11.8%,但增加额比上年同期减少118元,增幅回落9.4个百分点。分地区看,在东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月收入水平为2286元,比上年增加233元,增长11.4%;在中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月收入水平为2257元,比上年增加251元,增长12.5%;在西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月收入水平为2226元,比上年增加236元,增长11.8%。另外,在*就业的农民工月收入水平为5550元。

(二)在大中城市务工的农民工收入水平相对较高

从外出农民工的从业地点看,在直辖市务工的农民工人均月收入水平2561元,比上年增加259元;在省会城市务工的农民工月收入水平2277元,增加236元;在地级市和县级市务工的农民工月收入水平分别为2240元和2204元,分别增加229元和222元。大城市的务工收入水平和增加额都要高于中小城市的水平。

(三)不同行业收入水平差别较大,住宿餐饮业和服务业平均收入水平较低

从外出农民工从事的主要行业看,收入水平较高的是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和建筑业的农民工,人均月均收入分别为2735元和2654元;收入较低的分别是服务业、住宿餐饮业和制造业的农民工,月均收入分别为2058元、2100元和2130元。

(四)中西部地区农民工在东部地区务工收入结余少

扣除生活成本,外出农民工每人月均收入结余1557元。而中部、西部地区农民工在东部地区的收入结余分别是1518元和1344元,都低于在本地区务工的农民工平均结余。中部地区农民工在中部、西部地区务工比在东部地区务工多获得64元和130元;西部地区农民工在中部、西部地区务工比在东部地区务工多获得228元和90元。数据还显示,中部、西部地区农民工在省内和省外务工收入结余相当,而东部地区农民工去省外务工的结余2118元,比在省内务工高496元。相比而言,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工在东部地区务工生活开支较大、收入结余少,因此在中西部就业机会增加的情况下,农民工更倾向选择就近就业,这也是当前农民工流动格局变化的一个主要原因。

2013年

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国家统计局2014年5月发布《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外出农民工人均月收入(不包括包吃包住)2609元,比上年增加319元,增长13.9%;人均月生活消费支出892元,比上年增加159元。

2016年

2017年4月,国家统计局对外公布的《2016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农民工总量达到28171万人,比上年增长1.5%,增速比上年加快0.2个百分点。这也是2011年以来农民工数量增幅首次扩大。农民工月均收入达3275元。

《报告》显示,本地和在中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月均收入增长较快。本地务工农民工月均收入比外出务工农民工低587元,但增速比外出务工农民工高1个百分点。在中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月均收入增速分别比在东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务工的农民工高0.3、2.5和9.1个百分点。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比重下降。2016年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人数为236.9万人,比上年减少38.9万人,下降14.1%。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比重为0.84%,比上年下降0.15个百分点。

从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几个行业看,2016年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比重分别为0.6%、1.8%、0.2%和0.4%,分别比上年下降0.2、0.2、0.1和0.3个百分点。

2017年

2018年4月27日,国家统计局网站发布2017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数据显示,2017年农民工总量达到28652万人,比上年增加481万人,增长1.7%,增速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农民工月均收入3485元,比上年增加210元,增长6.4%,增速比上年回落0.2个百分点。

报告称,2017年农民工总量达到28652万人,比上年增加481万人,增长1.7%,增速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在农民工总量中,外出农民工17185万人,比上年增加251万人,增长1.5%,增速较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本地农民工11467万人,比上年增加230万人,增长2.0%,增速仍快于外出农民工增速。在外出农民工中,进城农民工13710万人,比上年增加125万人,增长0.9%。

在外出农民工中,省内流动农民工9510万人,比上年增加242万人,增长2.6%,占外出农民工的55.3%,比上年提高0.6个百分点,自2014年以来占比逐年提高。新增外出农民工主要在省内流动,省内流动农民工增量占外出农民工增量的96.4%。分区域看,东部地区省内流动的农民工占82.5%,比上年提高0.3个百分点;中部地区省内流动的农民工占38.7%,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西部地区省内流动的农民工占49%,比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东北地区省内流动的农民工占76.4%,比上年下降0.7个百分点。

从输出地看,东部地区农民工10430万人,比上年增加30万人,增长0.3%,占农民工总量的36.4%;中部地区农民工9450万人,比上年增加171万人,增长1.8%,占农民工总量的33%;西部地区农民工7814万人,比上年增加251万人,增长3.3%,占农民工总量的27.3%;东北地区农民工958万人,比上年增加29万人,增长3.1%,占农民工总量的3.3%。西部地区农民工人数增长明显快于其他地区,西部地区农民工增量占新增农民工的52.2%。

从输入地看,在东部地区务工农民工15993万人,比上年增加33万人,增长0.2%,占农民工总量的55.8%;在中部地区务工农民工5912万人,比上年增加166万人,增长2.9%,占农民工总量的20.6%;在西部地区务工农民工5754万人,比上年增加270万人,增长4.9%,占农民工总量的20.1%;在东北地区务工农民工914万人,比上年增加10万人,增长1.1%,占农民工总量的3.2%。

从重点地区看,在京津冀地区务工的农民工2215万人,比上年增加72万人,增长3.3%;在长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5387万人,比上年增加78万人,增长1.5%;在珠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4722万人,比上年减少45万人,下降0.9%。

报告称,2017年,农民工月均收入保持平稳增长。农民工月均收入3485元,比上年增加210元,增长6.4%,增速比上年回落0.2个百分点。分行业看,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收入增速分别比上年回落2.4、0.4和0.1个百分点;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农民工月均收入增速分别比上年提高1.2、2.9和1.0个百分点。

另外,外出务工农民工月均收入高于本地农民工。外出务工农民工月均收入3805元,比上年增加233元,增长6.5%;本地务工农民工月均收入3173元,比上年增加188元,增长6.3%。外出务工农民工月均收入比本地务工农民工多632元,高20%,增速比本地务工农民工高0.2个百分点。

报告称,按照区域来看,西部地区农民工月均收入增长最快。在东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月均收入3677元,比上年增加223元,增长6.4%;在中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月均收入3331元,比上年增加199元,增长6.4%;在西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月均收入3350元,比上年增加233元,增长7.5%;在东北地区务工的农民工月均收入3254元,比上年增加191元,增长6.2%。在西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月均收入增速分别比在东部、中部和东北地区务工的农民工高1.1、1.1和1.3个百分点。

11、权益保障

(一)拖欠工资状况继续改善

外出受雇农民工,被雇主或单位拖欠工资的占0.5%,比上年下降了0.3个百分点。建筑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占1.5%,比上年下降0.4个百分点。从近几年调查数据看,被雇主或单位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比例逐年下降,解决和遏制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明显成效。

(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状况改善不明显

外出受雇农民工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占43.9%,与上年基本持平,从近几年调查数据看,外出农民工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变化不大,没有明显的改善。分行业看,2012年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建筑业为75.1%,比上年上升1.5个百分点;制造业为48.8%,比上年下降0.8个百分点;服务业为60.8%,比上年下降0.6个百分点;住宿餐饮业为62.4%,比上年下降2.2个百分点;批发零售业为59.9%,比上年下降1个百分点。

(三)外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水平有所提高,但总体仍然较低

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14.3%、24%、16.9%、8.4%和6.1%,分别比上年提高0.4、0.4、0.2、0.4和0.5个百分点。从近五年调查数据看,外出农民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率提高4个百分点左右,而“五险”中参保率相对较高的工伤保险没有明显提高。

(四)中西部地区农民工参保比例低于东部地区

从输入地看,不同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障状况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工参保比例比较接近,落后于在东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2012年中部地区各项保险参保率的提高幅度略高于东部和西部地区。

(五)不同行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差异较大

从外出农民工从事的主要行业看,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批发零售业和服务业的参保情况相对较好,而建筑行业、住宿餐饮业的农民工,雇主或单位为其缴纳各项保险的比例明显低于其他行业。2012年制造业各项参保比例的提高快于其他各行业。

12、户籍问题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意见》规定,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具体落户条件,由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对于农民工维权问题,《意见》明确,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起草、制定和完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意见》要求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当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律师费。*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意见》提出,要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13、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民工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农民工工作直接关系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加深,国内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就业压力明显增加,加上元旦、春节临近,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开始集中返乡,给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新情况和新问题。根据党*、国务院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工作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就业

采取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落实*关于扩大内需、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解困,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中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发挥*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对稳定就业的导向作用,尽可能提供较多的就业岗位。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农民工开展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防止出现大规模集中裁员现象;在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托市场机制发展各类培训就业服务组织,多渠道推动农民工就业;积极培育劳务品牌,建设劳务基地,形成示范效应,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农民工劳务输出。灾后重建、农田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尽量多招用因企业关停或减产裁员而失去工作的农民工。


农民工

加强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改进培训方式,扩大培训效果。各有关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要继续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星火科技培训、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要围绕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提高农民工择业竞争能力;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新开工项目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的适应能力;围绕回乡创业组织开展创业培训。

大力支持返乡创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制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引导掌握了一定技能、积累了一定资金的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地方人民*要在用地、收费、信息、工商登记、纳税服务等方面,降低创业门槛,给予农民工返乡创业更大的支持。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农民工创业“绿色通道”。鼓励农民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农村二三产业、生态农业和县域中小企业。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产品支持力度,提供符合农民工返乡创业特点的金融产品,继续加大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推广力度。农民工返乡创业属于*贴息的项目要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帮助其解决创业资金困难。


农民工

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努力创造有利于农民工稳定就业的良好环境,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强化工资支付监控,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定应急预案,避免和及时处理因欠薪问题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建立劳动保障、建设、*、工商、金融、工会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防控机制,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工资的情况。企业关闭破产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业主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妥善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本着“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民工。

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

做好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按照国家政策认真做好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对在输入地受工伤的农民工,农民工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农民工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协调,保障返乡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抓紧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建立健全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做好对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服务。及时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并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加强返乡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返乡农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做好农民工返乡的管理服务工作。


农民工

切实保障返乡土地承包权益

农民工是流动在城乡之间的特殊群体,耕地仍然是他们的基本保障。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14、十件实事

全国农民工工作座谈会提出为农民工办十件实事,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在会议讲话中强调,做好农民工工作关键是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抓好落实,使*的各项政策能够给农民工带来实惠。他指出,围绕农民工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要着力抓好十件实事。

第一件实事:继续清理和防止工资拖欠,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依法处罚力度。

第二件实事:指导各地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好开心的农民工

所有地区(除*外)都要在年内实施小时最低工资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第三件实事:制定和推行劳动合同范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重点抓好农民工比较集中的采掘、建筑、加工等行业的监督检查。

第四件实事:指导和监督企业改善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和单位要限期整改。

第五件实事: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严厉查处损害未成年工权益和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第六件实事:推动农民工输入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遍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第七件实事:完成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对煤炭等高风险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培训。

第八件实事:加快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采掘、建筑等高风险行业要全面推行。实现大中型煤矿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同时,推进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探索养老保障办法。

第九件实事:落实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输入地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学,并免除借读费。

第十件实事: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将农民工及其子女纳入传染病预防控制和计划免疫范围。

15、实名制度

进京农民工也有“一卡通”。在规范企业行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来源的同时,北京市建委于2007年正式推行了农民工的实名制卡制度。2007年将由市*拨付1600万元为农民工免费发放60万张实名制卡,占农民工总数的60%—70%。实名制管理卡记录了每一个农民工的身份证、上岗证、劳动合同和是否通过安全培训等信息;记录了农民工每天门禁考勤、完成工作量和应得工资等工作信息;这些信息每个月在工地进行公示,使每个人的工作一目了然,工资的结算清晰、透明。实名制卡还具备普通银行卡全部的金融功能,农民工可以用它存钱取钱和刷卡消费。企业通过实名制卡可以实现对每一个农民工的跟踪管理,还可以对企业用工成本进行汇总分析。实名制卡还可以延伸到为农民工购买各项保险和火车票、缴纳电话费等服务功能。

16、存在问题

长期以来,正因为户口问题的不合理性、行业划分的误区、成分身份的划分,导致社会认识上的误区,再加上一些地*策上的失误,社会上对人自然形成了三六九等,农民的身份成了终身制,在社会处于“草根”阶层,被看成是愚昧落后的象征,所以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终于表现出了一些不可调和的社会问题,农村的三农问题也出现了。可以说,从一定意义上讲,户籍划分的不合理性、农民身份的界定和其不变性,是中国出现三农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导致出现农民工问题的主要原因。既然如此,这部《农民权益法》如果把农民再次进行身份界定,等于给三农问题,尤其是农民工问题的解决雪上加霜,不仅保护不了所界定的农民,而且又会伤害亿万农村劳动力(即人们所说的农民)的自尊心。*部正在全国推广的进一步户改方案,消除城乡户籍差别是大势所趋,尤其是*提出建设*新农村以来,一些省份明显加快了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广东就借鉴湖北经验,加快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农业人口比例较低的珠三角地区,将首先消除城乡户籍差别。陕西、山东、辽宁、福建等省份,也开始着手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农村人口正在逐步享受国民待遇,这已是大势所趋。既然大家都是国民了,都是居民了,没有了等级非农业与农业之分,统一为居民,那么再次根据户口本上的户籍划分农民和非农民。不是一种以科学发展的眼光,而是闭门造车、纸上谈兵。


农民工

户籍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户口迁移必定会变为户口登记制。从试点地区看,“合法固定的住所”与“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户改过程中对户口迁移的两个普遍应用的基本落户条件。那些进城务工、在城市长期居住、今后也不打算回农村居住的人,能给界定为农民吗?如果给他们再在户籍上写着是农民,他们享受的教育、医疗、公共服务等如何解决?这有等于制造了新的农民工问题,他们在城市中又成为弱势群体,不能享受和城市户籍人口同等的福利。由此可见,如此界定农民概念,必定会带来更为复杂的农村和城市的社会问题。

17、生活质量

在调查的农民工中,被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分别占两成。其中半数以上的农民工被克扣或被拖欠的报酬属于工资收入。农民工被拖欠报酬时间最短的有一个月,最长的达到八年,平均被拖欠了四个月。被拖欠过半年以下的农民工有5195名,占被拖欠农民工数的94.49%。农民工权益受保障的程度明显偏低,农民工所在单位提供工作待遇较低,90%以上的农民工没有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近八成的农民工不能带薪休假,还有八成的女职工无法享受带薪休产假制度。另有五成左右的农民工得不到工伤补偿或加班补贴,近四成农民工未与单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或协议。

农民工生活质量普遍不高,首先是农民工生活、卫生条件差。受工资水平低限制,大部分农民工的月消费几乎全部用于住宿和食品消费,而在生病时,只有少数人会选择去正规医院,其他人大都选择自己买药治疗或去个体诊所。其次是居住环境质量差,近四成农民工居住在工棚或集体宿舍,地方狭窄拥挤,室内肮脏零乱,除了被褥衣物,几无他物。子女受教育难、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不到位、农民工从事的职业技术含量低且工资水平低也是农民工面临的问题。

18、精神生活

北京的农民工的精神生活状态是令人担忧的———在他们当中,许多人缺少最基本的文化娱乐方式,许多人的精神上缺乏与外界的沟通和交流,许多人面临着性苦闷和性压抑。不过对于农民精神上的“亚健康”危机,*已经引起重视。从文化局送片进工地,到文明办评选来京务工人员“文明之星”,再到市总工会为民工建图书室,买电视机,*各个部门已经开始为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进行了努力。

虽然这些努力是探索性的,但其积极意义是不容小觑的。因为长期以来,城市的管理者,对于农民工都是“只管手脚,不管头脑”,他们把工作的重心放在如何防范农民工的犯罪行为上,放在“严查、严管”上,而对于农民工的利益、情感需求等精神世界的问题则很少过问。这样的“防范式管理”导致了许多弊端:其一,农民工的利益、情感需求一旦被忽视,无法诉求,就有可能成

为一些过激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诱因;其二,防范式的管理有着诸多副作用,尤其是当少数素质低下的管理人员借管理之名为自己或为自己所在的小团体谋取私利时,这种管理方式就蜕变为一种侵犯外来民工合法权益的工具。“防范式管理”的*终于出现松动,城市管理者开始重视对农民工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开始进入农民工的精神世界进行对话和交流,这无疑是一个进步。《新京报》报道提到,当前,北京的农民工群体中出现了一些自发的组织,如为农民工提供艺术演出的“农民之友”;卖菜农民陈军设立的“排忧热线”;旨在让打工妹找到归家感的“打工妹之家”。这些自发团体由于源于农民工自身,与农民工沟通有着天然的优势,在日常生活中能经常为农民工排忧解难。不过他们也面临困境———团体工作者缺乏培训,素质较低,团体经费匮乏,随时都有可能“断顿”。此外,媒体曾经报道,一些高校和社会上的团体深入农民工开展帮助,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团体往往很难坚持。所以*能否对这些农民工或社会团体进行资助,支持类似团体的建立,这样的话,将有利于催生一个健康社群文化的形成。大大小小散布在数百万农民工中间的社群,将能在农民最缺乏信心的时候,最沮丧的时候,最压抑的时候……给农民工兄弟姐妹们以勇气和温暖,让他们找到回家的感觉,得到心灵的抚慰。

19、工资拖欠

主要原因

1.雇主有意拖欠。多见于餐饮、制衣、制鞋等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计算机类企业也出现此类情形,雇主有意拖欠,有钱也不发给农民工。


美洲视线现象

2.一些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使农民工的工资不时能按时领取。如北京美洲视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明明已经账面亏空,却一边向员工吹嘘自己有多么雄厚的资金实力,一边又暗地变卖公司资产以图不支付员工应得工资,致使40多名员工3个多月工资付之东流,损失共达50多万之巨。

3.将拖欠工资做为留住人的一种手段。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用尾欠作为留人的手段。包工头普遍担心春节后人手缺乏,或者跑到其他包工头那里,往往拖欠农民工一部分工资,一般在600元左右,强迫农民工来年继续在其手下干活。

4.垫资施工是欠薪的根本原因之一。据调查,有这样一个不成文的“潜在规则”:多数开发单位都将“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工程款”作为招标的一个必要条件,等工程进展到一定程度,开发商再将工程款分期分批拨付给施工单位,这就给拖欠工资问题埋下伏笔。

5.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欠薪。农民工运用法律自我保护的能力较低,认为老板给不给钱,或者什么时候给钱,是老板的事,自己拿他没办法。

6.*工程资金缺口大,造成拖欠。

采取措施

1、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是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三是施工企业招收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保险福利的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是施工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工程期限小于一个月的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另其约定。五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美洲视线现象

2.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不予立项、不予开工建设,做到新帐不欠,老帐限期付清。

3.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清欠不力,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将向社会公布进行曝光。

4.建立日常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设立拖欠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的监管,促使每个建设领域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落实清欠责任,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住宿

5.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其主要由*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门用于应付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纠纷。浙江省嘉兴、温州已经建立这一制度。其主要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抗市场风险能力比较弱,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在时间成本和程序复杂难以让农民工接受的情况下,有效地保证农民工群体临时性的生活救济。

6.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朋友的法律法规保护意识,有关部门应设立农民工工资清欠举报电话,一旦发现有工程款拖欠的,农民朋友能及时向*反映。

7.国家应继续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力度,抑制不合理的投资行为发生,以切实防止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20、历史状况

*的民工是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后,开始大量涌入城市,才渐渐出现的。从全国来看,最开始的农民工主要以建筑业为主,接着就是制造业。改革开放以后农民工流动的规模在中国是史无前例的。流动迁徙的形式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跨地区流动,随着沿海地区工商业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的不足,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大量短期甚至长期迁移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这种人口流动也称为“民工潮”;另外一类流动则是农民就近流动到快速发展的本地城镇。

社会现状

据有关方面测算,2005年农民工数量估计1.5亿人。农民工主要分布于建筑业、采矿业、第三产业和其他产业链低端或劳动力密集型产业。沿海地区各个生产领域的产业工人均以农民工为主,农民工的提法从1990年代作为术语开始频繁出现,在此以前最常见的提法为民工。由于户籍制度造成的就业、福利歧视等原因,农民工是*城市最底层的阶层,许多人处于非常艰难的生活和工作状况之中。**已经逐步采取措施,以统一城乡户籍制度,这将从根本上达成农民工的公平就业和待遇。


农民工

子女受教育问题

农民工子女没有城市户口,导致其入学困难。即使入学,也容易受到当地人的歧视,视其子女掠夺了当地人的教育资源。最终结果是:农民工与城市人口的矛盾上升。

医疗

一些农村打工者没有参保意识,在发生工伤或疾病时,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加重了自身负担。

权益

由于*现状是人口众多,就业问题成为头痛的问题,城市本身存在大量失业,农村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绝大多数处于闲置状态,加上城乡二元*的分割,直至2005年为止,农民工的权益仍旧没有任何保障,由此引发的农民工问题自199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这一庞大的群体学者将其划为边缘人、弱势群体,绝大多数没有任何社会保障,没有养老保险、也没有医疗保险,因工致伤、致残和致死的事故的基本*都没有保障,甚至诸多黑心的企业、雇主恶意克扣、拖欠和拒付农民工的工资,并已酿成社会问题。民间涌现诸多农民工维权斗士,媒体开始广泛关注农民工问题,*开始考虑农民工问题。

2005年2月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废止〈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民工维权手册》。*担任总理以后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并开始整治恶意拖欠工资的雇主,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推出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能和谐。“农民工”这一称呼的背后隐藏的是一系列的歧视,要努力消除身份界限,鼓励外来务工人员融入社会。

21、政策引导

2016年5月6日,*考察人社部,详细了解农民工就业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总理说,传统的建筑业和制造业吸纳农民工就业在下降,需要另辟蹊径,通过信息咨询、技能培训等手段逐步把农民工引向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提高农民工就业的质量和家庭幸福感。

22、政策监督

2017年

2017年12月,为了让2亿多农民工拿到工资高高兴兴回乡过年,国家最近连出4个大招,既有治标之举,又有治本之措,多管齐下,重拳整治欠薪问题。

招数一:开展春节前治欠保支攻坚战


农民工工资

2017年11月,人社部会同发改委等12部门下发通知,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春节前,在全国继续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进入12月,人社部等12部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切实做好2018年春节前治欠保支工作;12月13日,人社部会同国家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2018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视频会。

人社部部长尹蔚民指出,随着元旦、春节两节临近,工程建设领域又将迎来工程款、工资款的结算高峰,欠薪问题可能多发频发,治欠保支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努力实现春节前欠薪案件、涉及人数和金额明显下降,确保不发生因欠薪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让农民工拿到工资高高兴兴回乡过年。

招数二:拖欠农民工工资将列入“黑名单”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必须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人社部近期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全国统一的列入黑名单的标准和情形,包括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会面临哪些惩戒?按照办法,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资金支持、*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王程表示,“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建立运行,有利于通过多部门联合惩戒和社会信用体系评价,使得用人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震慑和警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让其形成“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的自觉守法意识。

招数三:对省级*进行年度考核

要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必须让各地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而对其进行年度考核是一大“杀手锏”。

201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决定自2017年至2020年,对各省(区、市)人民*及*生产建设兵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省级*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其中,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部际联席会议对该省级*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省级*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招数四:曝光十起拖欠劳动报酬案件

曝光典型案例,可以对有拖欠劳动报酬倾向的用人单位进行警示和震慑。

2017年12月初,人社部公布10起拖欠劳动报酬案件。在这10起案件中,用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均被公布。

其中,有多达7起案件因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机关立案查处。

根据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