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行为指单位或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进行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以及利用其作为客户代理人或顾问的身份,实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中文名:欺诈客户
性质:欺骗行为
相关概念:商业诈骗;欺骗行为;证券
1、定义与分类
欺诈客户行为指单位或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进行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以及利用其作为客户代理人或顾问的身份,实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
根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欺诈客户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①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②证券经营机构违背被代理人的指令为其买卖证券;
③证券经营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处理证券买卖委托;
④证券经营机构不在规定时间内向被代理人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书;
2、欺诈客户的特征
主观上,欺诈客户是一种故意行为。
行为主体十分宽泛。
行为的广泛性。
3、欺诈客户的主要行为方式
混合操作
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以双重身份从事同一证券交易,使自己处于利益冲突之中。
违背指令
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操作指令的行为。
不当利诱
证券公司利用欺骗或者误导性手段诱导客户进行证券交易。
过量交易
证券公司为了赚取佣金,诱导客户进行徒劳无益的证券交易。
其他欺骗交易行为
4、刑事责任
我国《证券法》对不同行为主体欺诈客户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1)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季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账户上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欺诈客户行为
(3)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文件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取消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后果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 (二)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范围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提供虚假的期货市场行情、信息,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的; (四)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的; (五)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内的;
欺诈客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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