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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

科普小知识2022-04-29 15: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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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securitiescompany)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

中文名:证券公司

英文名:SecuritiesCompany

相关概念:证券;交易;上市企业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1、证券公司的概念与内涵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


证券公司

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

2、设立要求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二)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  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二)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3、我国证券公司的特点 

  一是大都为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的赠与必须满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是大都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限制,没有市场价格,但又有上市的规划,能够满足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  因此,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的方式更适合我国证券公司。

4、按功能分类

从证券经营公司的功能分,可分为证券经纪商、证券自营商和证券承销商。①证券经纪商。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②证券自营商。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


证券公司

③证券承销商。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3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证券登记公司是证券集中登记过户的服务机构。它是证券交易不可缺少的部分,并兼有行政管理性质。它须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

5、证券公司的作用

证券信息资源建设

它主要指对各类证券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加工、存储。信息资源一般包括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基础资料(包括年度及中期报告、重大信息披露等等)、证券经营机构基础资料、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以及其他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各类信息资料。证券信息公司通过搜集整理大量的基础证券信息资料,建立一套完整的处理、考核和市场反馈体系,对基础信息进行分析、加工并形成可供客户使用的最终信息产品。证券信息资源建设是证券信息公司从事信息服务的基础工作。

证券信息产品开发

它是指对原始信息资源提炼加工、分析研究、形成客户所需的最终信息产品。信息产品主要有书面文字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两种形式。目前常见的证券信息产品有:证券信息电脑查询系统、声讯台信息系统、图文电视信息系统、实时行情无线接收系统和各类证券报刊杂志出版物等。单纯的信息产品往往与信息传播技术和信息应用软件技术相互结合,形成综合性的信息服务产品。


证券公司

证券信息传播服务

由于证券市场具有风险高、变化快、专业性强等特点,人们对证券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专业性的要求也日益提高。目前,证券信息传播方式主要有电子数据传播和书面文字数据传播两种方式。随着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数据传播方式已成为证券信息传播最主要的方式。证券信息公司可以利用现有的通讯网络,准确及时地将信息传递到客户手中。常见的通讯网络主要有:国际互联网、卫星通讯网络、电脑局域网络、图文电视及无线发射接收系统等。通讯技术的革命,极大地开拓了证券信息传播渠道的广度和深度。

信息技术的开发、应用、推广

证券信息技术,主要指证券信息处理技术、信息传播技术和信息应用技术等。信息处理技术是信息加工整理的基础技术,信息传播技术是实现证券信息服务的基本手段,信息应用技术是证券信息公司最终向客户提供信息服务的技术。证券信息公司通过研究开发或者引进推广国外先进技术,推动了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

全球最大的两家财经新闻信息传播机构,是路透社和道琼斯德利财经。它们是综合性的财经信息服务机构,所开发的信息产品路透财经资讯系统和德利财经资讯系统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盛誉,用户几乎遍及全世界各个角落。目前,我国的证券信息服务行业才刚刚起步,专业性证券信息服务公司还不多,规模实力较小,只能从事上述主要业务中的一项或几项工作。

证券信息公司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为证券市场参与者提供准确、及时的证券信息服务。①证券信息服务满足了投资者对准确、及时、全面、系统的证券信息的各种需求,客观上帮助投资者树立理性的投资理念,有利于投资者控制和降低投资风险;②对证券经营机构和上市公司来说,证券信息服务使他们从繁杂的资料整理工作中解脱出来,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时间,直接迅速获得高质量的信息产品,有利于提高管理者的决策质量;③准确、及时的证券信息服务,有利于证券管理机构提高对市场的把握能力和市场监管水平;④新闻机构、研究机构对证券信息服务的需要则更为广泛和迫切,证券信息服务为他们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为加强证券期货市场信息传播管理,1997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广电部、工商局、*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这对于证券信息传播市场规范运作和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6、相关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122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法》第124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第128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9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1条: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2条: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其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水平、合规程度、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能力、专业人员数量,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7、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一)对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在*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6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的规定;(二)股东具备本规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其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符合本规则的规定;(三)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对承销、经纪、自营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业务执行等方面分开管理的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业务设施;(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7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二)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至少有1名是具有合法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股东自参股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股权;(三)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四)近三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五)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六)具有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证券公司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8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资格条件。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有1名是内资证券公司。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10条:*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1/3。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1/3。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11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24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合并或者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与内资证券公司合并后新设或者存续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本规则规定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其业务范围、*股东所占的股权或者权益比例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分立后设立的证券公司,股东中有*股东的,其业务范围、*股东所占的股权或者权益比例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26条:按照本规则规定提交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文件及报送中国证监会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股东及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及报送的材料,不能充分说明申请人的状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补充说明。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4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前款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应当有益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属于金融机构的,应当在技术合作、人员培训、管理服务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5条: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一)最近十二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二)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近一年公司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三)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四)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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