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权制度
企业产权制度是指企业的财产制度,是企业制度的核心,它决定了企业财产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
中文名:企业产权制度
实质:制度设计
相关概念:财政调控;制度完善;企业产权
1、产权概述
企业产权制度是指企业的财产制度,是企业制度的核心,它决定了企业财产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
企业产权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种形态,即业主制产权制度、合伙制产权制度和公司制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
业主制产权制度是最早出现的企业产权制度形态,合伙制产权制度是由于业主制企业的扩张而形成,但与业主制产权制度无本质区别的一种企业产权制度。公司制产权制度是一种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它的突出特点是企业投资者(股东)负有限责任。
2、制度的特征
(一)公司产权制度的基础是公司所拥有的法人财产
法人财产就是由出资者依法向企业注入的资本金及其增值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负债形成的财产。
出资者依法向企业注入的资本金
资本金在经营过程中的增值
经营所得净收益的积累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负债所形成的财产
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才能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才能承担起资产经营的责任和风险,才能成为真正的法人主体。
(二)公司产权制度的权利安排是三权分离
1、原始所有权
股权又称股东权,是公司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股东占有的客体是股票,而不是营运中的公司财产。
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主要包括对股票或其他股份凭证的所有权、对公司决策的参与权、对公司收益参与分配的权利及其他权利。
2、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作为法人对其拥有的法人财产所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它是在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后所形成的相对脱离原始所有权的独立产权。
3、经营权
经营者对公司法人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经营权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原因
经营权不包括收益权的内容,而法人产权包含收益权的内容
经营权是有期限的,法人产权是永续的。
经营权集中在经理手中,法人产权集中在董事会手中。
(三)公司成为不依赖于股东独立存在的法人
公司作为法人,对公司资产具有全面的支配权
投资者的权能大大弱化
所有者和法人之间产权关系界定十分清晰
3、合伙制企业的产权制度
业主制企业产权制度,虽然从产权明晰的角度看有它的优点,但由于个人资金和个人的投资能力有限。同时也由于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他也不愿意经营风险较大的业务,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利。
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获得规模效益,但又要避免太大的经营风险,业主制企业必然对外扩张,集多个业主的财产和经营管理才能于一体,创办合伙制企业。当企业规模扩大而合伙人增多时,企业很快面临谈判成本增高和由于合伙人之间“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引起企业的利益损失。因此,合伙制的产权结构仍存在不足,合伙制企业的规模仍然较小。
4、业主制企业产权制度
以研究产权著称的阿尔钦(A.Alchian)和德姆塞茨(H.Demsetz)研究业主制企业产生的原因时,得出了马克思类似的结论。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在1972年发表的《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一文中指出,企业活动实际上是不同要素所有者的合作过程,这种合作能利用彼皮的比较优势。他们将这种活动定义为队生产。
产权制度
队生产遇到的关键问题是度量各要素投入者投入的要素(特别是人力)对联合产出的效率发生困难。如果不能有效地度量,并根据度量结果发给相应的报酬,就会给要素的投入者,特别是人力要素的投入者以“偷懒”(广义的)的机会。为了防止偷懒,需要在企业内部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专司度量、监督和管理职能。那么这又会产生,监督管理者的偷懒行为如何防止的问题?一个简单的办法就是使监督管理者具有剩余索取权,即企业的监督管理者就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这就是业主制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业主制企业形成的基础。
5、产权清晰的要求
所谓“产权清晰”,主要有两层含义:
(1)有具体的部门和机构代表国家对某些国有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2)国有资产的边界要“清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摸清家底”。首先要搞清实物形态国有资产的边界,如机器设备、厂房等;其次要搞清国有资产的价值和权利边界,包括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的价值量,国有资产的权利形态(股权或债权,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的分布等),总资产减去债务后净资产数量等。2、权责明确
“权责明确”是指合理区分和确定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因此他们的权利和责任也是不同的。
产权制度
权利。所有者按其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企业破产时则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对由各个投资者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财产拥有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并以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经营者受所有者的委托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拥有经营企业资产及其他生产要素并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劳动者按照与企业的合约拥有就业和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
责任。与上述权利相对应的是责任。严格意义上说,责任也包含了通常所说的承担风险的内容。要做到“权责明确”,除了明确界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及其他企业利益相关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外,还必须使权利和责任相对应或相平衡。此外,在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应当建立起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机制,这是因为他们之间是不同的利益主体,既有共同利益的一面,也有不同乃至冲突的一面。相互制衡就要求明确彼此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求相互监督。
6、特殊类型:知识产权
采取了由人民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分别实行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的机制。任何人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均可诉求法院司法保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海关、国家科学技术部等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由于行政程序在打击侵权方面速度快,费用较低,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欢迎。目前,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机制相互补充并通畅、有效运作,积极、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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