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解散
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是一种以公权力为主导的司法干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司法权的介入,强制公司解散,以保护在公司中受压制的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中文名:公司强制解散
实质:解散的一种
相关概念:公司解散;公司;公司法人
1、公司强制解散实质
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是一种以公权力为主导的司法干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司法权的介入,强制公司解散,以保护在公司中受压制的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当公司出现股东无力解决的不得已事由,公司董事的行为危及公司存亡,或当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公司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法院依据持有一定比例的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做出解散公司的裁决。
2、公司的强制解散的原因
行政解散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81条第4项规定,公司由于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这种解散属于行政处罚方式,当公司的经营行为中出现了严重违反了工商、税收、劳动以及环境保护等对公司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有关机关可以作出决定终止公司的主体资格,使其永久地不能进入市场进行经营。
公司的强制解散
司法解散
司法解散又分为命令解散和判决解散。命令解散是指法院应公司厉害关系人或者检察官的请求,或者依职权以危害公共利益为由命令解散公司。该制度是为了纠正因公司设立准则主义引起的滥设公司的弊端而创设的公司解散制度。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公司的命令解散。
判决解散是指公司的经营管理上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公司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法院可以根据股东的请求而判决强制解散公司。我国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增加了公司判决解散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公司的强制解散申请的受理
案件的管辖
如同破产清算案件一样,强制解散清算案件是属于诉讼类案件还是非诉讼类案件,一直也是理论界争论的内容。强制清算是在法院的主导下完成的,是由法院作出的裁判最终确定各方利益,具有诉讼类案件的主要特点;但同时该类案件清算过程又是在案件当事者之外的清算组组织操作的,是对被清算目标公司资产核查、处置的一种操作程序,因此又具有较强的非诉讼特点。
暂且不论其是属于那种类型的案件,既然是在法院审理下完成的,就会有案件管辖的问题。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审理,如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公司登记注册地的法院管辖。基层法院管辖区、县公司登记等级机关核准的强制清算案件,中级法院管辖市及市级以上的公司登记核准机关登记的强制清算案件。
公司的强制解散
案件的审查受理
强制清算案件的立案审查应分为一般审查和特别审查两种。一般审查是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无异议的强制清算申请,经书面审查后决定受理,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特别审查是人民法院对于案件事实复杂、被申请人对申请强制清算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会决定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于听证会召开前五日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参加,在听证会召开后的十日内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的案件。
4、公司僵局原因
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力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经常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做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陷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
公司陷于僵局时,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都彻底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
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在于公司决策和管理所实行的多数表决制度。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任何决议都需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人数的同意,对于股东大会增加资本、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则必须经(出席会议)2但以上的表决权同意。
公司的强制解散
对于董事会的决议,有的公司甚至规定了更高的表决多数。在公司股东人数有限(特别是只有两方)、各方股东派任的董事人数基本相当或相同的情况下,如果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了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并采取完全对抗的态度,那么任何一方都可能无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决议的通过近乎不可能,公司的僵局状态正是由此形成。
5、有限责任公司
与合伙企业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纠纷所产生的问题为严重,如果多数派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那么少数派就处于—种弱势的甚至是无助的地位。一般来说,少数派无权强制解散公司,也无权分享管理果实。从我国公司实践来看,在公司僵局状态中,通常存在着一方股东对其他股东事实上的强制和严重的不公平,原管理公司的股东控制着公司的经营和财产,事实上剥夺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因此,公司僵局的出现,解散公司或者让对立一方收购另一方股份应当说是较好的解决办法。如果不允许解散公司或收购股份,就等于是认可控制公司的股东对其他股东权利的侵犯和对公司财产的非法占有。
公司的强制解散
最后,法院根据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的请求强制解散公司。鉴于公司的永久存续性的特征,一般来说,法院应严格限制解散公司,同时,也是为了避免股东滥用诉权,即使在公司出现僵局确实需解散公司时,也须符合严格的条件限制。公司僵局的实质在于股东或者管理层在公司中的实体权益之争。当公司僵局致使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内部治理规则无法得到执行时,各股东之间利益无法有效平衡,股东通过司法途径请求对自身权益进行保护是必然的和适当的。公司司法解散就是其中一种选择,而且是一种解决公司僵局最彻底的方式,因为公司一经判决解散,待清算后,股东之间再无利益冲突、相互对峙的平台。
6、适用条件
根据规定,只有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才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在适用司法解散时,也应当慎重,因为一旦适用司法解散,公司即进入清算程序,法人资格即将泊灭,对公司的影响是毁灭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