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服务证
生育服务证由已婚育妇事实常住地负责发放,其户籍所在地或原常住地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对常住地不明确或多处事实常住地的,由已婚育妇的户籍地负责发放。2016年3月,北京取消《生育服务证》,生育可网上登记。
中文名:生育服务证
依据: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适用人群:已婚育妇
1、简介
依据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机构
本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2、办理程序
条件
1、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持《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证明向男方或女方户籍所在街道办领取《生育服务证》。《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盖章后方为有效。
2、育龄夫妻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办理《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妻应先向女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单位审批后逐级报女方户籍所在地街乡计生办、区县计生委审批。《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区县计生委盖章后方为有效。
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在本市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办理。
2、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审定通过的颁发《生育服务证》
2、未通过审核的,书面通知,申请材料退回申办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本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13:00-17:00
3、取消
《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单》
2016年3月29日,市卫计委表示,《条例》修正案规定的生育政策适用于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的夫妻。目前,本市取消《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实行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制度。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并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可以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也可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或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或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街道领取。
与1月1日本市已经开始办理的生育登记相比,这一次主要变化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开通了网上办理的方式,更加方便;二是取消发放《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单》;三是缩短了生育登记至领取服务单的时限,两孩以内统一确定为3个工作日。
申请流程
2016年3月29日,市卫计委首度针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细则作出官方解读。该修订案已从3月24日起施行。今后,本市两孩以内生育登记可网上办理。同时,四类情形可以要求再生育。此外,2016年起只生一孩的一次性奖励将取消,2015年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将继续享受每月5元独生子女奖励。
申请再生育的具体程序
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再生育行政确认:
1、在市或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北京市再生育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2、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社区村居)在《申请表》“单位情况证明”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3、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4、经乡镇(街道)核实。
5、区卫生计生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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