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借款主体变更办理的注意事项
一、办理规定
1、借款人离异、死亡,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抵押物承受人须在正常还款情况下申请办理主体变更业务,原借款人存有逾期须先办理逾期还款。
2、因离异原因办理主体变更的,需借款人及抵押物承受人(原配偶)亲自到场办理,如不能到场办理,必须提供公证书委托办理。法院判决或裁定离婚,抵押物承受人自愿承接还款义务且具备中心认可的还款能力,原借款人不予配合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的,抵押物承受人须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
3、因死亡原因办理主体变更的,财产继承人持继承法律文书亲自到场办理。
4、抵押物承受人不具备市管理中心认可的还款能力的,可追加连带责任担保人,担保人签署《不可撤销担保书》。担保人既可为自然人,也可为具有担保资质的法人机构;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原则上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办理场所
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的市管理中心管理处。
三、办理要件
1、因借款人离异发生借款主体变更办理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民事调解书、裁判文书;
(3)《借款合同》;
(4)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尚未办理房产证的需提供办理房产证相关材料);
(5)变更后借款人收入证明;
(6)变更后借款人公积金联名卡。
(7)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2、因借款人死亡发生借款主体变更办理要件:
(1)抵押物承受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借款人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
(3)财产继承公证书原件、复印件;
(4)变更后借款人收入证明;
(5)《借款合同》;
(6)变更后借款人公积金联名卡;
(7)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变更抵押登记→审核→审批
1、申请
借款人离异、死亡,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原则上应一次结清贷款业务,抵押物承受人确实无力一次性结清贷款,抵押物承受人提出借款主体变更申请。借款主体变更,原借款人及配偶曾申请支取划付业务的,需先注销此项业务,再提出主体变更申请。
2、受理
申请人提交变更材料,签订《借款合同主体变更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如抵押权证审定的抵押权人非市管理中心,需到相应的受托银行办理签章手续。
3、抵押登记变更
申请人与市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约定时间,一同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
4、审核、审批
取得抵押登记变更材料后,通知申请人办理还款卡变更手续,打印未来还款明细,审核审批后,变更后的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款。
五、办理时限
符合借款主体变更条件,受理当日约定一同赴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的时间;取得变更后的抵押权证三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