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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锺书书信手稿拍卖案一审杨绛获赔20万

科普小知识2021-07-08 13: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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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杨吉康(笔名江洋)诉中国贸易盛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贸易盛嘉公司)和李国强侵犯著作权、隐私权纠纷案一审判决结果。法院责令中贸盛嘉公司停止侵犯该信件手稿的版权,并赔偿杨吉康10万元的经济损失。中国贸易盛嘉公司和李国强停止了侵犯本案隐私权的行为,并共同向杨吉康支付了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中国贸易盛嘉公司和李国强就其侵权行为向杨吉康公开道歉。

钱钟书、他的配偶杨吉康、他的女儿钱媛和李国强是朋友。这三人已经向李国强发送了100多封私人信件,由李国强保管。2013年5月,中国贸易盛嘉公司宣布将于2013年6月21日下午举行《亦集-钱钟书书信稿》拍卖,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随后,杨吉康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前申请,要求责令中国贸易盛嘉公司和李国强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中国贸易盛嘉公司立即发表声明,“决定停止公开拍卖”还于2013年6月21日收集了钱钟书的书信手稿

杨吉康在判决后15天内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说,尽管法院在诉讼前已经停止了本案所涉信件手稿的拍卖,但李国强作为本案所涉信件手稿的接受者,以及该公司在司法裁决前举行的拍卖筹备活动,已经构成了对其版权和隐私的侵犯。他向法院上诉,要求责令中国贸易盛嘉公司和李国强立即停止侵犯其隐私和版权,并公开道歉,赔偿因侵犯版权给他们造成的50万元经济损失,支付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并支付他们为停止侵权而花费的5.5万元合理费用。

经审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中国贸易盛嘉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相关信件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隐私权。李国强的行为侵犯了杨吉康在本案中的隐私权。据此,做出上述判断。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判决书原文如下:

我院首先完成了钱钟书信件手稿的拍卖

最近,我院一审审结了杨吉康(笔名江洋)诉中国贸易盛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贸易盛嘉公司)和李国强侵犯著作权和隐私权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中国贸易盛嘉公司停止侵犯通信稿件著作权,赔偿杨吉康10万元经济损失。中国贸易盛嘉公司和李国强停止了侵犯本案隐私权的行为,并共同向杨吉康支付了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中国贸易盛嘉公司和李国强就其侵权行为向杨吉康公开道歉。

钱钟书、他的配偶杨吉康、他的女儿钱媛和李国强是朋友。这三人已经向李国强发送了100多封私人信件,由李国强保管。2013年5月,中国贸易盛嘉公司宣布将于2013年6月21日下午举行《亦集-钱钟书书信稿》拍卖会,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为开展此次拍卖,中国贸易盛嘉公司还将于2013年6月8日举办相关研讨会,并于2013年6月18日至20日举办预展活动。同期,中国贸易盛嘉有限公司网站还发布了多篇媒体文章,介绍了拍卖项目中的公开拍卖活动、评估活动以及部分信件手稿的详细情况。一些文章以附图的形式展示了相关信件手稿的完整图片。随后,杨吉康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前申请,要求责令中国贸易盛嘉公司和李国强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经审查,我院于2013年6月3日依法裁定禁止中贸盛嘉公司侵犯著作权。中国贸易盛嘉公司立即发表声明,“决定停止公开拍卖”还于2013年6月21日收集了钱钟书的书信手稿

裁决作出后15天内,杨吉康向我们法院提起诉讼。他表示,尽管中贸盛嘉公司在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后,在诉讼开始前停止了涉案信件的拍卖,但李国强作为收件人将涉案信件交给第三方,以及中贸盛嘉公司在司法判决前举行的拍卖筹备活动,已经构成了对其版权和隐私权的侵犯,对其自身造成了严重损害。为了永久保护他们的权益,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贸易盛嘉公司和李国强立即停止侵犯他们的隐私和版权,公开道歉,赔偿因侵犯版权给他们造成的50万元经济损失,支付15万元精神损失费,并支付5.5万元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中国贸易盛嘉公司辩称,它已履行了审查义务,无法预见所涉行为可能受到侵犯,在诉前裁定作出后没有进行拍卖,也没有开展展前活动。取而代之的是,它只是把相关的物品拍成数码照片,并制作成三张光盘供三位专家提供,所以并没有侵犯权利。李国强辩称,2013年4月21日,涉案信件被转移给了外人,因此他与拍卖无关。

本院认为,所涉信件均由作者独立书写,以表达个人情感和意见,或描述个人生活和工作事务。它们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以文字和符号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们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构成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钱钟书、杨吉康和钱媛的书信作品分别享有著作权,应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作为钱媛的继承人,杨吉康和杨伟成(钱媛的配偶)有权依法继承钱媛著作权的财产权,保护其著作权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并依法行使其著作权的发表权。鉴于杨伟成书面同意杨吉康对本案相关权利的主张,杨吉康有权依法主张本案涉及的钱媛的相关权利。同时,杨吉康有权依法继承钱钟书著作权的财产权,保护其著作权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法行使其著作权的发表权。本案涉及的相关信件都是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信件,包括学术讨论、生活事务、意见等。它们都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和私人活动。它们属于隐私范畴,应该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钱钟书、杨吉康和钱媛都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犯。作为钱媛的近亲属和继承人,杨吉康有权就涉及的隐私问题提起诉讼。

作为本案拍卖活动的组织者,中国贸易盛嘉公司通过研讨会等方式向相关专家和媒体记者披露、展示或提供了钱钟书、杨吉康和钱媛的信件手稿。没有警告有关专家和媒体记者不得公开发表、复制或者传播信件手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相反,它在网站上大量转载了这些内容。其行为侵犯了相关信件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著作权赔偿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未经杨吉康许可,中国贸易盛嘉公司展示、提供并允许相关人员在互联网上传播钱钟书、钱媛和杨吉康的个人信件及相关隐私。它还大规模转载和传播相关信息,构成了对相关权利人隐私权的侵犯,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作为收件人,李国强有义务保护收件人通信的保密性和隐私。此外,杨吉康在信中明确要求妥善保存他手中的手稿和信件。基于此,李国强作为收件人,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传阅了所涉信件的手稿,未能向受让人和经办人提出保密要求和提示,导致了所涉后续侵权行为的发生,也构成了对本案所涉杨吉康隐私权的侵犯。根据法律规定,他应与中国贸易盛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做出上述判断。

法官解释了法律: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原创的,可以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犯隐私权的,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隐私权是一种基本的个*利。隐私权,也称为个人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泄露或让他人知道个人秘密的权利。一般来说,隐私权包括通信和个人生活的隐私权。通信中的私人信息属于通信秘密。公民可以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私人通信进行保密,以保护自己的个人利益。其他人有义务妥善保存公民的个人通信信息,即使他们合法获得通信信息。故意泄露他人通信秘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标题:钱钟书书信稿拍卖:江洋一次获得20万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