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等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
关于发布《中国剧毒化学品严格限制清单》(2018年)的公告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条例》(环管[1994年第140号)、《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及其相关修正案、《汞问题水俣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及国家税目下海关商品编号的调整,现发布《中国严格限制使用的有毒化学品清单》(2018年)进出口上述清单所列有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本公告及其附件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进口(出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书》。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提交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书,并办理进出口手续。
本公告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发布2013年第85号《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的公告》(2014年),2016年第86号《关于将HBCD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的公告》(2014年)。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通知》(环办[〔2009〕11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企业进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0〕1453号)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附件:1。中国严格限用有毒化学品清单(2018)
2.《关于进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和放行通知的处理说明》
3.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处理说明
环境保护部
商业部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15日
主要配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厅、计划单列市及*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分署、计划单列市海关。
抄送: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20日发布
附件2:
《关于进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和放行通知的处理说明》
一.登记条件
(一)进口受《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制的化学品
进口用途应符合《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规定的可接受用途或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的特定豁免用途。
(二)进口受《汞问题水俣公约》控制的化学品
1.进口用途符合《汞问题水俣公约》(以下简称《汞公约》)规定的允许用途,以及生效公告(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38号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的允许用途。
2.如果出口国是《汞公约》的非缔约方,该非缔约方需要提供一份证书,证明出口的汞不是来自:不符合《汞公约》要求的初级汞矿,或氯碱设施退役过程中产生的汞。
(三)进口受《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管制的化学品
1.进口用途应符合我国规定的允许用途(多氯三联苯除外)。
2.“多氯三联苯”的进口商应根据《新化学环境管理办法》提前取得新的化学环境管理注册证书。
二。申请材料
1.《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书申请表》(以下简称《进口放行通知书》)。
2.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进口合同。
3.进口受《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制的化学品的人应提交证据,证明进口化学品仅用于可接受的目的或特定豁免注册有效期内的特定豁免用途。
4.进口受《汞公约》控制的化学品者应提交:(1)证明材料,证明进口化学品仅在生效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用于许可目的;(2)如果出口国不是《汞公约》的缔约方,则应提供非缔约方关于进口汞来源的证书;(3)符合《汞公约》规定的进口用途数据和信息。
5.进口《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公约》)控制的化学品,应提交符合注册条件的证明材料。
6.对于非首次进口,应提交每批的进口、流向和用途。
三。接受单位
受理单位是环境保护部。申请人可向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环境保护部签发进口放行单。
四.有效期
进口放行单有效期为6个月。
V.登记时限
自验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公示结果
登记决定应当在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七.监管后
进口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台账(明细记录),如实记录进口、流向和用途。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申请企业应提供台账。
附件3:
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处理说明
一.登记条件
(1)出口受《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制的化学品
1.出口用途应符合《斯德哥尔摩公约》和相关修正案规定的可接受用途或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的特定豁免用途。如果进口国是《斯德哥尔摩公约》及其相关修正案的缔约方,则还应满足进口国的可接受用途或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的特定豁免用途。
2.如果进口国不是《斯德哥尔摩公约》及其相关修正案的缔约方,则应提交一份年度证书,证明其将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或防止环境排放,遵守减少或消除库存和废物排放的法规,并确保以无害环境的方式处置、收集、运输和储存废物。
3.如果进口国是《鹿特丹公约》的缔约方并出口不受《鹿特丹公约》管制的化学品,进口国(外国缔约方)应确认收到出口通知;《鹿特丹公约》管制化学品的出口应按照《鹿特丹公约》管制化学品出口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出口受《汞公约》管制的化学品
1.出口用途符合《汞公约》规定的允许用途以及生效通知规定的时限内的允许用途。如果进口国是《汞公约》的缔约方,它还应符合《汞公约》规定的进口国允许的用途。
2.如果进口国是《汞公约》的缔约方,则应出具书面同意书,并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其符合《汞公约》的允许用途。
3.如果进口国不是《汞公约》的缔约方,则应出具书面同意书,证明其仅用于《汞公约》允许的目的,确保遵守《汞公约》关于无害环境临时储存的规定,确保遵守《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规定及其制定的准则,并采取措施确保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
(三)出口受《鹿特丹公约》管制的化学品
如果进口国是《鹿特丹公约》的缔约方,它应满足进口国就出口化学品向公约秘书处提交的答复中的相应条件:
1.如果对公约秘书处的进口答复是不同意进口,则应禁止出口;
2.如果对《公约》秘书处的进口回复是同意在特定条件下进口,则应符合其规定的特定条件;
3.如果进口国没有向秘书处提交答复,它应确保该化学品在进口时在进口缔约方登记为化学品;或者有证据表明该化学品曾在进口缔约方的领土上使用或进口,但没有采取管制行动加以禁止;或者出口商已通过缔约方指定的国家主管当局请求明确同意并已获得这种同意。
二。申请材料
1.《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发布通知申请表》(以下简称《出口发布通知》)。
2.出口化学品符合《斯德哥尔摩公约》、《汞公约》和《鹿特丹公约》要求的声明和证明。
三。接受单位
受理单位是环境保护部。申请人可向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根据《鹿特丹公约》,环境保护部向进口国发送出口通知并收到回复。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环境保护部出具出口放行单。
四.有效期
出口放行单有效期为6个月。
V.登记时限
出口放行单的登记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实施事先知情同意程序所需的时间不包括在内。
六、公示结果
登记决定应当在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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