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一处长收110万好处费被判4年
中国传媒大学前教务处主任张玉华2009年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人留在教务处提供便利,并获得了110万元的处理费。2016年5月,张玉华被捕。一审法院认定张玉华犯有受贿罪,判处他4年监禁。张玉华对判决提出上诉。最近,北京市第三中学二审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传媒大学前教务处主任张玉华因涉嫌受贿于2016年5月19日被拘留,随后被起诉。一审法院认为,2009年年初至2009年11月,被告人利用其担任中国传媒大学教务处主任的职务,帮助冯留在教务处等事宜。先后从冯及其家人处获得110万元,其中103万元用于购买北京市朝阳区京通苑小区的一套住房。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张玉华被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逮捕。检察机关搜查了张玉华的住所,并扣押了涉案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招商银行开户证等物品,目前正在扣押备案。涉案房屋现已被查封。一审期间,张玉华在亲属的帮助下支付了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玉华法制观念淡薄,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巨大。他的行为构成贿赂,应依法惩处。张玉华被绳之以法后,他如实认罪,并自愿在法庭上认罪。涉案房屋已经被查封,剩余的贿赂款已经支付。因此,他将被依法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认定张玉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已记录罚金10万元)。记录的7万元将被没收,北京市朝阳区京通苑小区的房屋将被没收,记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将被没收。
张玉华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她说,她是在接到学校的电话后自愿来学校的,并向检察机关如实交待了行贿的犯罪事实。她应该被认为是自首了。
北京市第三中学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张玉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巨大。他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关于张玉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张玉华自首、减轻处罚、缓刑的申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调查,检察机关在掌握张玉华受贿线索并进行初步调查后,在张玉华学校的配合下,与张玉华进行了调查和谈话。张玉华向检察机关供认了线索所针对的贿赂事实,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没有自动投案,办案机关在调查谈话、讯问以及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过程中,如实说明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犯罪分子,不能视为自首”。张玉华不符合自愿移交的法律要求,不能被视为自愿移交。
因此,张玉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成立。法院不会接受他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张玉华的上诉,维持原判。
温/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