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未被学校录取 告传媒大学索赔百余万
乾隆-告别联合报道(记者张睿)2008年招生是合法和合规的,没有侵权。声音广播专业的男生和女生是分开的,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胡没有被录取是因为考试成绩没有达到男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今(11)晨,考生胡某诉中国传媒大学侵权责任纠纷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第34161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学提起上诉。
胡某的父亲胡夫当天出席了庭审。他告诉《法制晚报》记者,尽管这个孩子最终上了大学,但他没有进入他最喜欢的大学学习他最喜欢的专业仍然是非常遗憾的。"自从他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正式的工作。"
考生没有被录取,并要求传媒大学支付100多万元。
2007年12月,胡考入中国传媒大学广播与主持专业。2008年2月,他参加了中国传媒大学四川音乐学院考试中心的专业考试,并获得了职业资格证书。同年7月,他参加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入学考试,并在四川地震灾区参加了考试。他在文科考试中得了552分,这与最后一个被录取的男生的文化成就是分不开的,但由于某种原因,他没有被录取。
胡某在一审时提起诉讼,称自己一直在向中国传媒大学和四川省教育考试中心投诉。中国传媒大学在没有公开招生之前,应该向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提交的文化录取分数线是因为当年中国传媒大学没有在四川招生。中国交通大学和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组织专业考试后没有录取学生,涉嫌招生舞弊。因此,诉讼到了法院,要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公开承认错误,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专业注册考试费520元,家庭经济损失费23.0104万元,移动指标转让费80万元,未被接受,但名额空缺。
一审法院没有发现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其过错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胡的申请和2008年被中国传媒大学录取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果存在侵权行为,中国传媒大学应承担何种责任。根据庭审中发现的事实,中国传媒大学在2008年高考录取播音主持艺术专业(英语主持方向)时,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录取办法进行操作,考生的计算、排名和最终录取结果均无不当。
胡没有被录取是因为他的高考成绩没有达到当年的最低标准。这一结果并没有违反学校录取规则、当年国家高考录取政策和公平原则。中国传媒大学和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在录取过程中均未发生侵权或主观过错,不符合侵权的法定条件。因此,法院认定中国传媒大学和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均不构成对胡的民事侵权。
法院驳回了胡的意见,即他与河南考生的差距很小,所以他应被视为一个平行分数,所有应被接纳。他缺乏规则和法律依据。胡的所有主张都是以侵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鉴于法院认定不存在侵权事实,胡的主张不予支持。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胡某在上诉中提出的上诉请求是撤销对事实的调查,根据招生政策和规定进行复审和改判,或发回重审。法院将决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