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朝霞:环境权产生的历史逻辑
■杨
农业文明时代与土地权利
土地权利(包括占有、使用、受益和处置土地的权利)是农业文明时代的代表性权利,是关系到人民福祉、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合理配置和有效保护土地权利已成为国家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土地权利制度改革,认识到合理配置、规范流转和有效保护农民土地权利对科学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意义。例如,1982年,建立了农村土地生产家庭承包责任制。此后,《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相继出台,规范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农村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200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规范了林地、耕地产权确认和土地权利流转。
工业文明和知识产权时代
工业文明的基本特征是技术创新、社会分工、市场经济、城市建设、*、法治和同质化。它的标志之一是人类已经从主要依靠自身力量转变为依靠机械力量和社会化大生产来发展经济和快速大规模获得物质产品。工业文明的发展有两个关键因素。一是市场经济,这是工业文明发展的必要条件。据此,物权,尤其是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债权,在工业文明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是科技进步,这是工业文明的直接动力。这主要体现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和新产品的设计、发明、推广和应用上。为了鼓励创造,促进科技创新的可持续性,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有必要通过法律创造一项权利来保护知识成果创造者的利益。结果,产生了知识产权(主要指工业产权,如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设计、商标权、服务商标、制造商名称、原产地标记或知识产权中的原产地名称)。与用益物权、担保权、债权等市场化的财产权,以及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所产生的城市居民居住权等福利权相比,知识产权尤其是工业产权直接指向作为工业文明驱动力的科技进步。因此,从理论上讲,工业产权应该成为工业文明时代最具代表性的权利。换句话说,各国工业文明的发展,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应以合理设置和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为首要任务。对中国来说,当务之急是尽快从“世界上简单的低附加值产品制造商”转变为“那些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的高附加值产品制造商”,真正实现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转型升级,从而推动中国工业文明的蓬勃发展。
生态文明与环境权的提出
(1)环境权概念的出现。出于对环境危机的反思和对良好环境的渴望,发达国家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提出了环境权的概念。起初,联邦德国的一名医生在1960年向欧洲*委员会提出申诉,引发了一场关于是否将环境权利列入欧洲*清单的大讨论。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学者萨克斯教授结合美国的环境运动,首次从*的角度提出了“环境权”理论。他认为每个人都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公民和其他法律主体应该有权就空气、水和其他公共信托资源提起诉讼。
(2)提出生态文明的概念。为了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保护人类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党和*站在人类文明的高度,以生态文明的理论研究成果为基础,结合中国实际,不断修正和完善,在2012年十八大上系统地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伟大战略。后来,生态文明建设也被写进了党章。这标志着中国正式进入建设生态文明的新时代。
生态文明建设至少应包括三层含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是确保宜居舒适的生活环境、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安全与健康。科学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本质要求。在环境危机的背景下,一方面,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出发点和重点。另一方面,我们不能不顾经济利益等其他合法利益,过度补偿和主张绝对的环境优先或环境保护至上。相反,我们应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应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五大系统,包括主流生态政治建设、发达生态经济建设、成熟生态社会建设、先进生态文化建设(包括意识形态、伦理道德、科技、文学艺术等)。),良好的生态环境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在思想层面上树立“环境再生产”的新概念,实现思维从“两种生产”(人口和物质的再生产)的动态平衡向“三种生产”(人口、物质和环境的再生产)的动态平衡的转变。
(3)生态文明与环境权的对应关系。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目标是保证良好的环境质量,其重要途径是公众参与。从“权利本位”的角度来看,就是赋予人们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保证他们有权从*部门获得环境信息,有权参与*部门的环境决策,有权要求*部门履行其法定的环境监督职责,有权对公民提起诉讼。 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法人和社会组织以及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的*部门,有效打击各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实现环境和资源的有效保护。 简而言之,就是确认公民的环境权。正如土地权是农业文明时代的代表权利,知识产权是工业文明时代的代表权利一样,环境权也应该成为生态文明时代的代表权利。
(作者是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副教授)
《中国科学新闻》(第七版,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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