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出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新政
关于科技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成果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应设立*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委、局)、财政局和科技局:
为进一步支持实施全民创业和集体创新国家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就科技人员获取职务科技成果现金奖励的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批准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 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扣除科技人员现金奖励的50%,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大学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大学、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大学。
三、国家设立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和公立高等学校,其中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包括*和地方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四、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大学,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科研机构和大学:
(一)根据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二)对民办非营利科研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记载的业务范围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的范围。对经营范围有争议的,税务机关应当将争议提交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认。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三)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
五、科技人员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技人员是指对完成或改造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布相关科技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布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二)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包括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权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大学将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他人。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后三年(36个月)内奖励科技人员的现金。
(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并按照《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查登记,取得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证书。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财务会计,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纳入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科技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向科技人员支付现金奖励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七、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适用于本通知实施前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在本通知实施后36个月内给予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并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