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对待交通肇事者:伤者治疗无效而死则流放三千里
公元762年,也就是唐代宗李煜即位的那年6月,一场严重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中国与西方之间的重要陆路交通枢纽高昌市。高昌市八岁的儿子金二和曹的八岁的女儿在商人的店铺前玩耍时,被一辆拉土坯的牛车撞伤。这两个孩子腰部以下都骨折了,他们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
罪魁祸首是金晨女的“老工人”,一个名叫康士芬的30岁年轻人。“旅行者”是来高昌做生意的外来者,“年度工人”是受雇一年的长期工人。该案卷是1973年在*阿斯塔古墓出土的文物中发现的。档案提供的审判程序和处罚原则相对完整。
关于交通事故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事件发生后,石富和曹没有冒险分别向*提交陈述,陈述儿童被牛车伤害的经过,并向*提出处理的要求,即将雇主金辰女告上法庭。史福的呈件是这样写的:“金二,一个八岁的男孩,正坐在张佑赫的商店前。他被住在怒族的乘客陈进撞倒并损坏。他的腰断了,骨头也断了。既然他很困,他担心他的生命不会长久。请惩罚他。这是一封荣誉信。在第一年建立之前,人民的历史就已经写好了。”此案由一位名叫舒的法官审理。
在调查此案时,舒首先询问了闹事者康士芬。康士芬说,牛车是借来的,他的驾驶技术不符合标准。当牛奔跑时,他“超出了他的能力”,造成了巨大的灾难。当法官问康士芬他的计划是什么时,康士芬说他“愿意保护无辜和治疗药物”如果你不想死,请让假的打破”。态度还不错。首先是要求为受伤者的治疗投保。如果受伤的人不幸死亡,他将依法受到惩罚。也就是3000英里的流放地。
根据唐代法律第26卷《唐璐·亦舒》的规定:“凡在城市的街道上和人群中,无故行走者将被处以50鞭刑,这样,杀人者将被较少的战斗杀死。”为死亡而战是故意杀人,最高刑罚是死刑。如果降低一度,它将持续3000英里。这是唐代五刑之一,流放的*别。一般来说,还有额外的惩罚——三年的“生活和工作”,也就是三年的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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