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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将可自主转让或作价投资科技成果

科普小知识2022-05-21 17: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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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王怡君)在今天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审查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这是近20年来对《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第一次修改。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可以自主决定其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或定价。

科技部部长万钢向所有与会者解释了草案。他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改革的深入,一些法律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科技成果供求双方的信息交流不够顺畅,企业对科研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缺乏足够的了解,从而影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制度,以及科技成果的处置和收入分配机制,没有充分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对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评估和评价存在重理论成果而轻科技成果应用的现象。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处置科技成果的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财政,审批手续复杂,影响了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科研的组织实施与市场需求没有紧密结合,产学研合作实施不够,现有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存在差距,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没有发挥主导作用。

万钢介绍说,草案的修改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的总体要求进行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各行各业科技成果信息的了解,完善信息发布;二是充分调动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增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三是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企业作用,促进产学研合作。第四,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草案第13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的全部收入由单位留成,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后,纳入科技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单位预算。该草案还为更多激励措施留有余地。允许单位约定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如无协议,则适用法律标准。(原标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高等学校转让或评估科技成果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