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表示环评*机制亟待完善
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行业混乱不堪,存在着隐瞒信息、提供虚假材料、钻法律漏洞等问题。为此,
业内专家表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机制亟待完善,应通过技术手段修改法律,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我们的记者周希坦
近日,环境保护部公布了2013年首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核准名单。早在1月初,环境保护部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审查,处罚了88个不合格的环境评估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一度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对此,相关专家认为,利益绑架和数据欺诈等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反映了当前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的社会问题。但是,如果环境影响评价被践踏致死,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决定不受理、暂停或不批准822个不符合要求、投资3.18万亿元的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呼吁,环评制度非常重要,但其制度和机制亟待完善。应通过技术手段修改法律,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混沌环境影响评价
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存在的诸多问题突出反映了我国当前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存在的社会问题。此外,这些问题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导致了环境影响评价领域的各种混乱。
在法律问题上,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军强调,法律属性是环评制度的前提,关键是法律红线不能被践踏。
然而,一些业内人士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鼓励违法”。
原来,《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规定,企业未经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工建设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办理手续。
中国一家权威研究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心副主任兴奋地说:“这(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最后期限)降低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严肃性和必要性,使环境影响评价变得像办理营业执照一样简单。”
这将导致“对于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企业将拆除东墙,修复西墙,但项目对文物造成的损害是不可逆转的,最终后果将由环境承担”。
此外,隐瞒信息和提供虚假材料也是环境影响评价行业中比较严重的问题。在环境保护部今年1月实施的处罚中,泉州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和重庆渝北机场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被取消环境影响评价资格。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只有排放的污染物与现有污染物的叠加不能超过标准,项目才能开工。上述副局长对《中国科学报》记者表示,企业在做报告时,可能会减少现有的污染物排放量,从而“计算虚假数和真实数”,这在行业内是不存在的。在一些小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中的发言权经常受到工程和地方*的挤压,其结果经常不被采纳或只是一纸空文。
信息必须公开
"环境影响评价功能的关键在于信息披露."宋国军说。
同时,信息披露不能只向同行公开,因为同行之间有一定的利益纠葛。宋国军认为环境影响评价的所有文件都应该公开,并长期保存。
然而,目前公众只能在网上找到环评报告的简要版本,很难从中发现任何问题。信息不公开也会降低专家评估的有效性,因为专家缺乏公众监督,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目前,大量环境影响评价是由*环境保护部门下属的公共机构进行的,这导致了垄断的形成,降低了监管效果,从而进一步降低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法律权威。
宋国军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本身应该是一种企业行为,这一思想应该尽快体现在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另一方面,环境保护部表示,到2015年,环境保护系统的环境评估机构应完成重组,并使环境评估验收、核准和验收的整个过程向公众开放。
技术促进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曾写道:“没有科学,环境影响评价将失去其基本价值,其作用不能发挥得更少。”因此,有必要通过技术手段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减少环境污染。
然而,中国一家大型科研机构生态中心环境影响评价部主任李在接受《中国科学日报》采访时表示,环境影响评价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技术问题,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放在项目建设之前,因此很容易受到未知因素的影响。例如,环评预测的污染情况与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实际污染情况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初步设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可能达不到理想的控制效果。
不仅如此,上述环评中心副主任认为,中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往往一个环评项目尚未完成,另一个新项目已经启动。虽然每个项目本身都符合排放标准,但其整体叠加效应可能超过环境容量。如果我们加上那些利用法律漏洞而未被首先批准的项目,预测结果将与实际结果相差甚远。
此外,“即使每次排放都符合标准,对于土壤和水源,如果它们没有强大的自然净化能力,积累也会造成污染。”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的研究员卢永龙说,更严重的是,不同企业的不同污染物之间可能会发生新的物理或化学变化,它们的产生和管理不是简单的过程。
从这个角度来看,环境影响评价需要从生态的角度科学地评价项目的污染状况,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这无疑是一个更加复杂的科学问题。
中国科学新闻(2013-02-21,第一版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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