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科技发展基金2015年第42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下简称11号)和《关于深化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管理改革的规划》。)**(国发〔2014〕64号,以下简称64号),全面部署*科技计划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改革。
64号文件明确要求将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高技术研发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产业技术研发基金以及相关部门管理的公益性产业研究项目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涉及农业、能源、生态环境、卫生等关系国计民生领域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福利研究,涉及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按照重点专项组织实施。为促进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11、64号文件的要求,现就组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项目的形成机制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和科技发展的优先领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凝聚形成了一批目标明确、界限分明的重点项目。从基础前沿、主要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整个创新设计链都是在一个集成的组织中进行和实施的。重点项目的形成机制如下:
1.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加强顶层设计,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方式,组织部门、地方和行业重大研发任务的汇总。
2.科技部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党*、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对需求征集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提出重点任务布局,充分听取战略咨询与综合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
3.根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任务布局,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形成重点专项建议,并组织编制重点专项实施计划。每个重点专项实施计划应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围绕重大科学问题和核心共性关键技术,在体现全链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合理部署不同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要创新组织实施方式,加强协调,结合目标任务测算资金需求,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体系。
4.咨询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咨询和评议,提出修改和改进建议,并根据专项部署的紧迫性和实施方案的成熟度提出排序建议。
5.联席会议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咨询法官的咨询意见和排名建议,形成意见。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的研究成果应当向联席会议全体会议报告;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如有重大异议,可再次委托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提交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
6.联席会议提出的重点项目,经国家科技*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按程序报国务院,特别重要的事项报党*。
7 .按照《专业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选择和确定承担重点专项管理的专业机构。科技部代表联席会议与专业组织签署协议,委托管理重点专项项目。专业机构应当根据委托管理的重点特点和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管理工作计划,并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一起附在委托协议中。
8.鼓励地方、行业和大型重点企业与**共同投资,组织实施重点项目,探索由各方投资者共同管理、共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积极支持专项成果在受资助场所和企业的推广应用,促进重大成果转化落地。
二、重点专项项目
重点项目包括项目,项目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包括任务(主题)。具体项目启动流程如下:
1.专业机构应根据《关于*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5〕154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根据重点专项实施计划编制预算。财政部和科技部共同组织重点专项概算评审,并按程序批准概算。
2.科技部会同参与项目实施的部门和专业机构,共同组织专家编制项目年度指南,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发布。指南应充分体现从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到典型应用示范的全链部署,并确保基础研究占适当比例。根据实施方案,应进一步提出详细明确的主要技术指标,但具体技术路线和研究计划不受限制。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选择方法(公开选择或定向选择),明确定向选择项目承担单位的资质和能力要求。在出版年度指南的同时,将公布将汇编的专家组名单。保密项目应采用定向择优、非公开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指南由项目收集。在发布本指引时,可以公布重点专项项目的年度概算,但不得提前设定项目预算控制额。
3.项目申请人应为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条件,经营管理规范,在中国内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机构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接受项目申报,并负责回答问题、检查项目副本和审查申请材料的形式。从项目指南发布之日到项目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原则上不应少于5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足够的时间申请项目。项目、任务(课题)负责人实行限额管理。
4.专业机构应根据项目评估和评审的相关要求组织项目评估和评审,项目评估和评审专家应从全国统一的科技管理专家库中遴选。实施视频审查,合理安排会议答辩审查。项目申请材料应由评审专家提前评审,以确保评审的有效性、质量和效率。从项目申请受理到项目结果反馈,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项目评估应以同行专家为重点,并邀请海外高级专家参与。评估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达到75%左右。面向市场的项目评估注重充分发挥企业专家的作用。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进行评审的,应当在评审前公布专家名单,以加强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询问和社会监督。项目申请人和申请人不得通过问候、信任关系等方式干涉评审专家的评审活动。一旦发现,申请资格将被终止,并将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申请将被列入“黑名单”。
5.评估工作完成后,专业机构应提出项目安排计划、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安排计划,并根据相关要求予以公布。项目安排计划按相关要求上报科技部,预算安排计划按预算上报渠道上报财政部。
6.科技部对重点专项项目立项程序的规范化、项目立项与任务目标和方针的一致性等提出了意见。,反馈给专业机构,并抄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预算审查程序和要求,结合科技部的意见,下达重点专项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7.专业机构根据已通过合规审查的项目和预算安排发布项目启动通知,并与项目牵头单位签署项目任务书(预算文件)。任务书(预算书)应明确规定项目的总体和年度目标、补贴方式、预算金额和支出内容。评估指标应与评估确认的指标一致,必须“以地为本”,详细、具体、可评估,才能真正检验项目的实施效果。
三、重点专项项目管理
1.专业机构是关键专项管理的主体,负责实现任务目标。专业机构负责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组织中期检查(评估)等过程管理工作。重点项目中不同类型的项目(如基础科学、共性技术的研发、应用示范等。)进行分类细化管理,加强相关项目实施的协调、互动和整体推进。
2.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1月底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向专业机构提交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实施期少于一年的项目可在下一年一并提交。专业机构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科技部提交重点项目年度报告。
3.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签订任务书的双方可以提出调整建议。经过协商,专业组织将批准实施。可能影响重点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重大调整,应及时向科技部报告。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取消或终止:实践证明研究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不能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方法;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问题;所需资金、原材料、人员和配套条件不落实,导致无法完成任务的;任务书规定的其他需要取消或终止项目的情形。任务双方可提出取消或终止任务,由专业机构协商后批准实施,并及时向科技部报告。
5.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包括业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可通过会议验收、视频验收、现场验收、用户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结论可分为三类:验收、不验收和结论。其中,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合理使用资金,通过验收;由于主观因素,项目主要目标和任务未完成,或者资金使用和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视为未通过验收。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或项目主要目标任务无法完成的,按结论处理。
项目验收工作严格按照签署的任务书和批准的调整计划进行。对于上下游有机联系的项目组,在验收时应进行总体设计,并加强综合实施的绩效评价。验收应在项目期满后6个月内完成,不得无故逾期。项目验收的结论和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和科研信用体系。
四、建立协调保护和监督评估机制
1.参与编制重点项目实施计划的部门应建立整体协调和保障机制,在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政策协调、资金分配和典型应用示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加强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和标准与重点项目的衔接。
2.科技部和财政部组织对重点专项项目实施绩效和专业机构绩效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使用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加强对相关承担单位执行科技规划任务和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加强对相关共性技术应用和示范的协调和监督。专业组织负责管理和监督相关项目任务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
3.科技部、财政部根据绩效评估、监督检查结果以及相关部门的建议,提出重点项目动态调整建议。咨询委员会专题会议后,将提交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审议。
五、其他相关管理要求
1.强化单位的企业责任。项目及其任务(课题)承担单位按照法人管理责任制的要求,负责项目任务的实施和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科研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配套条件,并按照签署的项目任务书(预算文件)组织实施任务,完成预定目标。
2.严格的专家回避制度。参加重点专项咨询评估的委员会成员和专家不能申请参加咨询论证的重点专项。参与编制重点项目实施计划的专家不能申请和评审相关重点项目,参与编制重点项目年度项目指南的专家不能申请和评审当年相关重点项目,但可以参与项目检查和验收。项目评审专家的遴选应严格执行相关回避条件和要求。
3.加强信息披露和反馈。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正式评审、项目评审、项目立项等计划管理的主要环节,及时将进度和成果反馈给项目申请人,使项目立项过程具有可上诉性、可查询性和可追溯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信息、资金安排和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4.建立信用管理体系。专业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客观、定期记录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类信用信息,包括项目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的信用状况、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状况、参与项目评估、检查和验收过程的专家的信用状况,并按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信用记录严重不良者列入"黑名单",并取消其申请*资助项目或定期或永久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5.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和资源共享。项目参与方应通过正式协议规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配,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鼓励知识产权的应用和有序扩散,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建立项目科技资源共享机制,促进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购买的科研仪器、科技成果等信息的公开和共享。
6.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对外开放。鼓励国家重点研究开发项目及其任务(课题)承担单位与*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对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按照对等原则探索扩大对外开放的合作机制。
7.继续做好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集成范围的各类科技项目(专项项目)将继续按照任务书和项目审批意见实施。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原计划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加强过程管理和验收,按时拨付项目资金,做好服务支持和管理监督,确保任务顺利实施。
各专业机构应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应的过渡性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科技部和财政部将在过渡期内调整和完善R&D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并正式发布《国家R&D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部、财政部和行政部
201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