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结束
■倪思杰,本报见习记者
随着科学的快速发展,科学仪器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目前,我国有几十种科学仪器正在建设和运行,它们正在加速改变我们的未来。与此同时,如何管理这些科学仪器也成为中国科学家关心的话题。
不久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暂行)》结束了公众咨询。
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研究员、*电子激光部主任王东认为,“这种管理方法是非常必要的。这将为我国科学仪器建设和使用的规范化、法制化奠定基础,有利于科学仪器的长期健康发展”。
然而,一些专家也表示,这些措施在国际合作、规划和管理方面仍有不足,在执行过程中还应考虑与其他政策的协调。
管理过程的标准化
“‘十三五’计划即将到来,下一个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五年计划即将出台。这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这样每个人都可以专注于一套规则和系统化的管理方法。国家天文台副台长薛穗建告诉记者。
《办法》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牵头行政部门,与财政部、科技部、中国自然科学基金等部门合作,履行各自的职能和分工,负责设施的建设、运行和退役,以及在设施基础上开展的科研工作。
“每个部门都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将来管理效率会更高。”薛绥剑说。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李·认为,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管理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非常合适的,因为“设施建设不仅涉及科学技术领域,还涉及土地和土木工程等许多领域”。
针对科学仪器建设普遍存在的超预算、超时限问题,王栋表示,在规划过程中“适时调整和更新规划内容”是十分必要的。“只有根据科学仪器的发展规律和国际最新趋势,及时调整和优化规划,才能充分发挥中国后发优势,尽快赶上和超过国际先进水平”。
“项目规划中‘坚持竞争择优,充分整合优*量,集中力量建设’的原则也很先进,充分发挥了我国‘集中力量解决重大问题’的制度优势,避免了重复建设和浪费。”王栋说道。
国际合作被忽视了
虽然《办法》在规范运作过程中赢得了很多认可,但专家表示,《办法》仍缺乏创新,以国际合作形式在国外投资建设的重大设施的建立和管理仍被忽视。
据了解,《办法》将“主要国家科技基础设施”定义为“在相关领域提供高水平研究服务的国家公共基础设施”。
“将设施定义为‘国家公共基础设施’是指在中国建造的科学仪器,没有考虑到国际合作项目也包括在国外建造的设施。这些措施应该在这方面得到反映。”李对说道。
薛穗建说,中国通过国际合作建设科技基础设施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然而,科学技术部负责管理国际合作问题。这些问题大多是在个案基础上讨论的,这不利于合理有序的竞争,也不利于选择真正能够推动学科发展的顶尖国际科技基础设施项目。
“就天文设备而言,世界公认的优秀建筑工地,解决特别重要的科学问题的基础设施必须结合世界的智慧和力量。”薛绥剑说。2014年6月,*主席在国际工程科技大会上提出,中国将在更大范围内深化工程科技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愿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解决问题,共同创造未来。在薛穗建看来,这一思想在《办法》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细节令人担忧。
关于《办法》在今后实施中可能面临的问题,专家表示,虽然《办法》对管理流程有更详细的规定,但仍是从行政角度制定的,需要在实施过程中细化,需要与其他法规相协调。
《办法》规定了项目决策、工程和运营的具体管理要求,但不涉及规划和管理。这是最大的问题。”李说,大型科学基础设施的管理应该是整个生命周期的管理,包括规划、工程、运行和退出。
她认为,只有《措施》第5条涉及“规划和制定”。
在国外,计划的制定一般采用分阶段的评价方法,这需要多轮或多步的评价过程,将科学仪器的多因素考虑分解成不同的阶段。然而,中国没有类似的程序或法规。
此外,李表示,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这也是一个问题,该措施能否很好地与其他现有的政策联系起来。
以营运资金为例,《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设施营运资金。“从目前的资源配置情况来看,如何在实际操作中保证及时、适量的营运资金仍然令人担忧。”李认为,这可能成为今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的“一把悬在头上的刀”。
“如果运营基金仍然依赖于竞争性基金,这肯定会影响设施的公开共享。”李对说道。
《中国科学日报》(第四版综合版,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