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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管理办法公布

科普小知识2022-01-29 22: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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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郭克金发吉[[2013]75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以下简称创新群体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群体工程支持优秀中青年科学家作为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围绕重要研究方向共同开展创新研究,培育和造就在国际科学前沿有一席之地的研究群体。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创新群体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和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创新群体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家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基金发展规划和基金资助评估报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在收到项目申请之日前30天公布。

第六条依托单位科技人员申请创新群体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过基础研究项目或者其他基础研究经历;

(二)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时间超过6个月;

(三)有长期合作的研究团队,包括一名学术带头人和不超过五名研究骨干;

(四)学术带头人作为项目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造诣和国际影响力高,申请当年1月1日不满55周岁;

(五)研究骨干作为参与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

(6)项目申请人和参与人应属于同一支持单位。

作为承担创新团队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创新群体的项目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当年申请或参与申请创新群体项目不得超过1项;

(2)承担创新团队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

第八条创新群体项目的研究周期为6年。申请人应为创新群体项目申请的实际负责人。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的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学术委员会或者专家组对项目申请提出建议;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报送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申请人可以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供不超过3名不适合评审其项目申请的交流评审专家的名单。

第十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参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一年度申请或参与申请的各种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承担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

第三章审批

第十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接受的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沟通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二条创新群体项目评估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的研究方向和意义;

(二)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和科学价值;

(3)拟开展研究计划的创新思路和可行性;

(4)申请人的学术影响力、把握研究方向、浓缩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在研究团队中的凝聚力;

(5)参与者的学术水平、开展创新研究的能力、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6)研究小组成员之间合作的基础。

第十三条对于受理的项目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申请内容和相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5名以上专家进行交流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合评估其项目申请的评估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选择评估专家时应考虑实际情况。

每个项目申请的有效评价意见不得少于5条。

第十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交流评审对项目申请进行分类,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出席会议的专家人数应为15人或以上。

申请人决定参加会议审议的,应当到会答辩。如果他/她没有答复,他/她将被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出席会议的,经中国自然科学基金批准,可以委托项目参与人出席会议。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复、沟通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评审项目进行表决,推荐资助的应当经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的表决结果,决定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决定给予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资助金额及时发出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资助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资助单位名称、研究领域、资助金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资助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提供给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七条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申请。评审专家对学术判断的不同意见不得作为申请评审的理由。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四章实施和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公布拟资助项目名称和资助单位名称,公布期限为5天。公告期届满,支持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视为收到补贴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一式两份),自收到资助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之日起30日内对项目计划进行审查,经批准后,将其中一份项目计划退回资助单位。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应作为项目实施、资金分配、检查和结论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不得改变申请内容,但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调整内容的除外。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补贴。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计划进行研究,保存资助项目实施的原始记录,并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第二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项目提交的年度进展报告进行审查。逾期不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组织同行专家通过学术会议或者实地考察的方式,对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中期检查专家应包括参与项目评估的专家。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整理中期检查意见,做出是否继续资助的决定,并提供给支持单位和项目经理。

第二十二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持单位不得变更,支持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申请终止项目实施,并报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决定终止项目的实施:

(一)不再依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在科研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三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因客观原因确需增加或撤销的,项目负责人应经依托单位核实后,向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申请。参与者改变其支持单位将被视为退出。

新增参与者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要求。被撤回的参与者在2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创新群体项目。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可以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申请继续资助;补贴延期申请应在补贴期满前6个月提交。

延长期为3年。

第二十五条继续资助申请的评审、继续资助申请的决定以及继续资助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从创新集团项目资助或延期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写出决算报告,编制项目资助决算;获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对结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最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提交中国自然科学基金。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责令资助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10日内提交或者更正。逾期不提交或不改正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提交最终报告的;

(二)未按时报送资金决算的;

(三)提交最终报告的材料不完整或者程序不完整的;

(四)提交的资金决算程序不完整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

(五)不符合中国自然科学基金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审。

审查应以会议审查的方式进行。会议评审专家应在15人以上,包括参加过项目评审或中期检查的专家。

继续获得资助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审查。

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审,并向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供评审意见:

(一)项目计划的实施情况;

(二)研究成果;

(三)人员培训;

(4)国际合作与交流信息;

(五)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根据提交的结题材料和评审专家的意见,做出结题决定,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的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总结。

第三十二条根据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发表创新群体项目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三条创新群体项目研究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补充规则

第三十四条创新群体项目的评审、中期检查和最终审查,执行中国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27日,《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组科学基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