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部属高校:
为进一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教育透明度,根据《**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发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先,确保信息的真实和及时。高等学校应当把名单的实施作为完善内部治理和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对名单所列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高校应及时予以纠正。如果你对公共信息有任何疑问,可以向高校申请查询。
第二,建立即时披露制度。各高校应在完成或获取名单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披露名单信息。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各类事项披露的具体要求按照清单“相关文件”栏所列文件的规定执行。高校可以在列表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宣传范围,细化宣传内容。教育部还将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动态更新名单。
第三,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各大学应编制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逐项详细说明清单所列信息的公开情况。年度报告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构建统一的公共平台。2014年10月底前,部属高校应在学校门户网站上设立信息公开栏,统一公布名单内容。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手段,及时披露信息,加强信息解读,回应社会关注。教育部将在教育部门户网站上增加教育部直属高校信息披露栏目的链接,为公众查询提供统一入口。
五、加强公众监督检查。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高等学校监管部门会同组织、宣传、人事等机构以及教师、学生和职工代表,对名单进行监督检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对不按要求公开、不及时更新、发布虚假信息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教育部将引入第三方对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组织监督。评估和监督将向公众公开。
教育部直属高校应制定并实施详细的计划,明确清单上每一项的披露时间、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地方高校及相关部门所属院校应根据省级教育部门和主管部门(单位)教育厅(局)的要求,做好实施工作。
附件:高校信息披露事项清单
教育部
20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