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二选一”陋习得靠法律来治理
随着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的临近,电子商务领域的一场大狂欢正在逐渐展开。然而,在各种平台上忙碌的前台数据展示中,各种电子商务推广活动也充斥着大量的不和谐因素。迫使企业“从另一个中选择一个”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不久前,多多和淘宝网相互指责迫使商家“从两个中选择一个”,这似乎是今年双十一的预演。
不过,业内一些专家坦言,今年电子商务平台的“两个选择,一个选择”不会太受欢迎,因为2018年6月发布的“2018互联网市场监管特别行动(赛博剑行动)计划”明确禁止电子商务的“两个选择,一个选择”。
的确,“两个选择,一个选择”是一种垄断。平台与*的企业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前者要求后者“忠诚”。这种说法忽视了“二选一”对市场交易和消费者的危害。
从表面上看,虽然每个电子商务平台都对消费者开放,但由于能量、习惯等因素,大量消费者会“坚守”一个主要的购物平台,希望在一个平台内获得更多的选择,即同一个商家会进入多个平台供消费者选择。
然而,该平台要求企业“在两者之间做出选择”,这相当于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同样,“二选一”也侵犯了企业的竞争*。平台和商家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展示和展示。平台收取的各种费用、结账方式、促销方式和排名算法都会影响商家的利益。如果你能同时进入多个平台,企业将有更多的机会获利并避免劣势,包括在不同的平台上以不同的金额销售不同的产品,甚至最终离开一个平台。如果*提前“锁定”一个平台,企业将倾向于“尽可能不动声色”,导致经济上的沉没成本和双方机会的丧失。
此外,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的实施也损害了其他平台与商家之间的签约*和发展空间。如果每个平台都竞相效仿,这肯定会导致市场被分割,而从事“二选一”的平台将享有垄断优势,而这些优势不会被企业不断评估和选择。
“二选一”电子商务平台的弊端不仅限于特殊的销售平台,还与实体经济的整体情况有关,与生产、销售、消费甚至就业密切相关。市场交易平台的分离行为不仅阻碍了新平台的竞争机会,也消耗了广大企业和消费者的福利。
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等手段对平台运营商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运营商的交易施加不合理的限制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拟议的法律规范有望突破传统的“主导地位”要求的限制,成为“自我违法”的行为禁止规则,即只要电子商务平台强迫企业“两选一”等相关行为,就构成违法行为。
随着“互联网+”在各行各业的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平台领域反垄断立法的探索有望为实体经济更广泛领域的反垄断监管提供借鉴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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