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协印发科技创新成果科普成效等评价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科技创新成果科普效果和创新主体科普服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实施国家科学质量行动计划的所有成员单位,所有全国性学会、协会和研究机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所有*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中国科学院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 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实施办公室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科技创新成果科普效果管理和创新主体科普服务评估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实际情况执行。
国家科学质量行动计划执行办公室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代印)
2017年6月2日
科技创新成果科普效果管理及创新主体科普服务评价暂行办法
(审判)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中国科学院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 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普及法》、《*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法》、《科学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为做好此项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评估的目的是充分体现科普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是科技工作者的职责。充分激发和调动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教育、传播和普及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也是为了促进公众对科学的理解,最大限度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的科学、技术和经济价值。充分展示科技创新的社会文化价值,让科技创新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推动全社会形成重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实现跨越式发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基础。
第三条科普评价包括科技创新成果的科普效果评价和创新主体的科普服务评价。
科技创新成果科普效果评价是指对科学研究、技术研究、重大项目等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新发现、新知识、新思想、新方法、新技术、新应用以及其他成果的过程和效果进行的评价,并及时向社会传播和推广,不涉及保密。
创新主题科普服务评价是指对规划实施、投资保障、服务效果等方面的评价。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参与科普服务。
第四条公共财政资助的科技创新项目成果应当接受科技创新成果的科学推广成果评估。依靠公共财政支持的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大学、科研机构或者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接受创新主体对科普服务的评价。
其他科技创新项目成果和创新主体可以自愿申请参加科普评估。
第五条科普评估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强化责任、科学公正、稳步推进、追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科普评价的要素
第六条科学技术创新的科学普及成果评价主要包括科学普及计划、科学普及人员和经费、科学普及行动以及科学研究、技术研究、重大项目等生产过程中涉及科学技术传播和普及的科学普及效果的评价。
第七条创新主体科普服务评价主要包括对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所涉及的科普组织、科普规划、科普经费和人员投入、科普设施、科普服务项目、科普服务效果的评价。
第三章科普评价方法
第八条科普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依据是评估对象近三年的科普情况。
第九条科普评估由国家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办公室组织实施,通过统一部署、自查自评、终评和公告等方式进行。
(一)国家科学质量计划实施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每次科普评估的具体计划,部署科普评估的实施。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评估对象进行自查自评,对评估对象的自查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和抽查,形成本地区、本部门的综合自查自评报告,并上报国家科学质量计划办公室。
(3)国家科学质量大纲实施办公室通过引入第三方专业组织等方式进行最终评审,形成评审结果,并上报国家科学质量大纲实施办公室。
(4)国家科学质量计划实施办公室将对最终评审结果进行评审,并将最终的科普评价结果报国务院,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对在科普评价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创新成果和创新课题进行表彰。
第四章补充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科学质量纲要实施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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