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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一日起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金享个税优惠

科普小知识2022-07-09 09: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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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支持实施全民创业创新国家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从7月1日起,科技人员将获得岗位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并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

通知明确指出,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依法批准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可以从科技人员当月的“工资收入”中,扣除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的现金奖励的50%,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营利科研机构和大学包括国家科研机构和大学、私立非营利科研机构和大学。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大学中,在其岗位上为完成或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布相关科技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布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包括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权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大学将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后三年(36个月)内奖励科技人员的现金。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并按照《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查登记,取得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证书。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财务会计,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纳入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科技人员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