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发布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第二批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所有相关单位:
现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第二批项目申请指南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推荐:要求各相关推荐单位按照指南要求,在各自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内组织项目申请。建议的数量没有限制。建议的单位包括以下类别: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国务院直属机构)科技主管部门;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原部门转制后成立的行业协会;
4.国务院SASAC直属*企业;
5.科技部批准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二。项目申报
1.申请人应当是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条件,经营管理规范,在*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一物品只能由一个推荐单位申报一次。
2.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是在职人员,且仅限于一个项目。被研究项目(课题)负责人不能申报项目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也不能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课题);项目主要参与者的申请项目和研究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两个(2014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并被接受的研究项目不包括在内)。
各单位在正式提交申请前,可以通过项目申请中心查询相关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避免重复申请。科技部将组织对项目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项目申请将被取消。
3.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指南明确的重点和目标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应提出明确的研究目标和评估指标,提取需要解决的核心和关键技术,突出研究重点。
4.围绕确定的研究目标组织研究团队,鼓励跨单位、跨部门的研究团队组织。研究团队应该精干,结构合理,优势互补。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高水平的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对于工业目标明确的项目,应优先考虑由企业牵头。
5.项目实施周期约为3年。根据研究方向二级职称的指导申报,没有二级职称的可以根据一级职称的研究方向申报。
6.申请材料应当如实反映申请单位的工作依据和研究情况,以及参与者的基本情况,如实反映申请项目与相关国家科技计划在建项目(课题)的关联情况。
7.申请本项目时,申请项目不预先设定预算控制额度。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结合现有配套条件和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项目经费要求。各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需求将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因素,也是项目审批后进一步细化项目概算的重要依据。
8.项目申请撤回专家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的同时,出具正式函件,提出撤回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申请退出每个项目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名。由于不充分的原因或延迟申请,将不予考虑。
9.项目申请人应遵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和监督办法》。如有违反,科技部将予以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具体程序
(1)组织网上申报。
1.声明方法。请按要求组织申请单位进行网上申请,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申请表的具体格式可从国家科技计划应用中心相关栏目下载。
项目应用中心:http://program.most.gov.cn
技术咨询电话:088659000
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most.cn
2.接受时间。从2014年6月25日8:00到7月25日17:00。
(2)推荐和提交材料。
1.组织建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完成网上申报,并通过各推荐单位提交正式文件。各推荐单位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被推荐项目申请人及其合作伙伴的资质和科研能力的审查和控制,并出具推荐书。
2.提交材料。请于8月1日前将以下材料发送至科技部信息中心。请不要在现场提交。
(1)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书(纸质,一式两份)。
(2)推荐项目清单(一式两份)和光盘(Excel格式)。
(3)直接生成并在网上盖章的项目申请表(纸质,2份)。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木樨地茂林大厦18号办公楼,科技部信息中心协调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38
联系人:沈老师088654074 088654075、88654076
四.相关领域的联系人
1.能源部门
高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司能源司
曹058881579
2.材料字段
高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司材料处
徐058881533
3.运输领域
运输、高技术发展和工业化部
李洪刚058881535
4.农业
农村科学技术部
李树辉058881440魏秦方058881410
高旺盛058881489
5.村镇建设
农村科技厅基层科技处
肖丽春058881400
6.资源与环境
资源与环境、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司
黄胜标058881475
7.人口与健康
社会发展科学技术部生物医学处
张兆峰058881473
8.公共安全
社会发展科学技术部社会事务司
陈绮贞058881422
9.科学研究条件
研究条件和财务司
刘春晓058881695
10.技术标准
发展规划部科学技术研究室
赵静058881677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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