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小麦研究所所长徐伟刚作为科技战线的人大常委,坦言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个大问题是政策多变,“一次设置推广研究员和教授,一次不允许高校做,一次取消”他感到鼓舞的是,第二次审议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对一些关键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使科技人员放心。
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时,许多与会者发表了意见。
科技成果收入如何使用?
草案第四十三条提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在本单位,主要用于科技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对完成和转化本岗位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在小组讨论中,许多与会者对“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与转化”提出了不同意见。
“现在使用‘少校’这个词。看来‘次要’可以用于一个目的,但事实上‘次要’有很大的影响。”周启峰委员认为,要实现这些科技成果,真正转化科技成果,不仅是科技研发和成果本身的转化,还需要单位、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等方面的支持。
在他看来,更重要的是如何花钱,这涉及到单位自治的问题。“应该给予他们自主权。教育机构应该有管理自己学校的自主权,而不仅仅是语言上的自主权。”周启枫建议删除这句话:“事实上,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不会乱花钱。如果它们被列入预算,预算法将规定如何依法花钱。”
于建民委员还认为,该规定只能用于科技发展,不合适,不符合科技发展规律。
如何确保科技工作者得到应有的回报?
草案第45条规定了对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奖励办法。草案第三项提到“如果该岗位的科技成果是自己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成功实施转化后,每年应连续三至五年提取不少于5%的科技成果实施营业利润”
陈伟文专员认为,这将带来两个问题:第一,一个产品已经连续投入生产三至五年,产品不成熟,市场不了解你,近年来它是补贴和没有利润,所以这一规定基本上是没有意义的。第二个问题是运营利润。科技人员找不到对方的账户。信息是不对称的。很难知道是否有利润以及有多少。此外,企业自身的管理变化很快。科技人员很难获取经营利润,这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他认为,生产后相对可靠的产值或营业额“每年不低于0.5%是好的”
委员黄晓京认为,有关部门应该做好计算,如何做才能使科技工作者得到应有的报酬,后续工作将是有益的。否则,经过半天的工作,什么也不会实现。
应该尽快制定详细的规则。
草案没有明确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能否从科技改造的收益中获得奖励,或者持有企业股份。
全国人大代表罗平认为,此次修法中最重要的条款是第43、44和45条。这些条款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受益权进行了明确的法律界定,也是激励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重要依据。
如果要真正落实,可否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有关部门在文件中明确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兼职、兼薪或在企业中持股的条件,以利地方遵守
方鑫还建议,相关部门应在该法颁布后尽快制定细则。《科技成果转化法》于1997年颁布,从未有过实施细则。因此,这项法律目前无法实施。现在,如果修订后的法律要付诸实施,我们希望将尽快发布详细的规则。”
此外,她认为,今后这项法律将需要协调各领域的政策。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科技成果的转化可以以股权的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只有在分红的情况下才缴纳所得税。不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从知识产权成为股份之日起将缴纳所得税,“我希望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政策协调。”
赵委员在讲话中还表示,如果处置权、收入分配权、报酬权和转换激励机制得不到落实,那么新一轮的法律修改将被视为毫无意义。
(北京,8月25日,《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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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的奖励将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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