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最近,农业部和科技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实验动物的检疫。首先,它明确了实验动物的检疫范围。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制定了《实验动物品种和质量等级目录》,包括8种常用实验动物和9种地方实验动物品种,基本涵盖了目前生产和使用的主要实验动物品种。第二是阐明实验动物的检疫要求。在疫苗接种、质量检验和临床健康检查方面,对实验动物提出了具体的检疫要求。对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动物(如非免疫和有缺陷的实验动物)也进行了解释。第三,简化了对实验动物的检疫和监管要求。省内运输实验动物不需要检疫,运输只需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跨省销售和运输的检疫程序进一步简化。
农业部、科技部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易发2017年第36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科技厅(局、委、办)、*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贯彻《动物防疫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实验动物检疫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先,明确实验动物的检疫范围
实验动物是指经过人工饲养,控制其携带的微生物,具有明确的遗传背景或来源,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验证和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实验动物的检疫范围包括《实验动物品种和质量等级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所列的所有实验动物。未列入清单的动物不是实验动物,根据实验动物检疫要求,不得检疫。
二、切实做好实验动物检疫工作
(一)跨省销售和运输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实填写检疫申报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实验动物生产单位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 .实验动物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3.实验动物的质量证明(复印件)和最近3个月内符合实验动物微生物等级标准的实验动物的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无菌动物在最近1年内);
4.实验动物免疫(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用于特定病原体研究和生物制品质量评价、不能按标准免疫的实验动物除外)。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受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官方兽医到现场进行检疫。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动物检疫证书》。不符合项按相关规定处理。
1.实验动物来自非封闭区域,实验动物养殖场在半年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
2 .实验动物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有效保护期内接种疫苗(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动物除外);
3.《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质量证明书》和《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合法有效。
4 .临床健康检查(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动物除外)。
(三)本省出售和运输实验动物,凭加盖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印章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所附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出售和运输。
三、加强实验动物管理
地方科技部门应加强对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监管,督促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实验动物品种如有调整,应及时向科技部申报调整名单。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实验动物运输的监管,对跨省运输实验动物的车辆进行检查时,应当严格查验《动物检疫证》(原件)。对运输实验动物通过本省的车辆进行检查时,必须严格查验加盖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印章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所附的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发现相关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及时通知同级科技部门。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附录:实验动物品种和质量等级表
农业部、科技部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
实验动物品种和质量等级表
注意:
1.标记的地方是地方标准,其他地方是国家标准。
2.实验动物标准见中国实验动物信息网。
特别声明:转载本文仅用于传播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或确认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他们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承担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果作者不希望被重印或联系重印费,请联系我们。
下一篇:美国会尝试减少研究机构监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