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通知,以后不能再用网盘分享未授权资源
根据国家版权局的最新通知,国家版权局最近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磁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规定禁止用户上传、存储和共享未经授权的作品。此外,诸如用户名、账号、网络地址、联系信息等注册信息。应当完整保存,并按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用户上传、存储和共享的侵权作品、网络地址或域名等必要信息。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监控和管理,对侵权用户进行黑名单和终止服务等处罚。
这一通知赢得了市场上几乎所有主流网络光盘制造商的支持。百度互联网、360互联网、金山互联网、腾讯魏云、新浪微博、迅雷快递、华为互联网等视频网站。
本通知主要针对网络上许多未经授权的作品资源通过网络磁盘上传、共享和下载,侵犯了著作权,不利于良好创作环境的形成。初衷很好。国内确实缺乏这种真正的意识,不利于创作者的生存。从长远来看,这是一件好事。然而,一些外国作品可能需要以一种更完美的方式引入,并且应该建立一个完美的分级系统,以便为每个人提供同时观看的常规频道。
所附通知的详细内容:
为规范互联网光盘服务的版权秩序,根据《*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互联网磁盘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合法使用和传播作品,并履行著作权保护义务。
2.互联网光盘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必要的管理机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积极筛选和清除侵权作品,防止用户非法上传、存储和共享他人作品。
三、互联网光盘服务提供者应当提示用户遵守著作权法,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互联网光盘首页显著位置非法上传、储存和分享他人作品。
四、互联网光盘服务提供商应在互联网光盘首页详细标明权利人通知、投诉方式,及时受理权利人通知、投诉,并在收到权利人通知、投诉后24小时内删除相关侵权作品,删除、断开相关侵权作品链接;同时,应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通知》的有关规定。
五、互联网光盘服务提供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用户非法上传、存储和共享下列作品:
(一)根据权利人的通知被拆除的作品;
(二)权利人已经将权利公示或者声明作品发送给互联网光盘服务提供者的;
(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重点监管作品。
六、互联网光盘服务提供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用户非法上传、存储和共享下列未经授权的作品:
(1)目前正在播出并销售良好的作品;
(二)出版、影视、音乐等专业机构出版或者制作的作品。;
(三)其他明显被视为未经许可的作品。
七、互联网光盘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上传他人未经授权或组织的作品,不得对用户上传或存储的作品进行编辑、推荐或排名,不得引导、诱导或鼓励用户以各种方式非法分享他人作品,不得为用户利用其他形式的互联网服务非法分享他人作品提供便利。
8.互联网磁盘服务提供商应加强用户管理,并要求用户对其账号异常登录和流量异常变化等可能的侵权案件给予及时、合理的解释。拒绝解释或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的用户可以暂停或终止使用其账号。
九、互联网光盘服务提供者应当保存用户的名称、账号、网络地址、联系方式等注册信息,并按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用户提供上传、存储和共享侵权作品、网络地址或者域名等必要信息。
十、互联网光盘服务提供商应建立侵权用户处置机制,根据用户的侵权情况,予以黑名单、暂停或终止服务等处置。
十一、互联网光盘服务提供商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本通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光盘服务提供者的监督,依法查处其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版权局201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