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高校成果转化收益留归学校 不缴国库
信息地图。中新社记者伯阳
新华社北京8月17日电教育部和科技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提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全部留在学校,免除高校领导因科技成果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的决策责任。
《意见》指出,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要阵地,应引导和鼓励科研人员传授知识、教育人,注重知识的传播和转移,及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学科和专业发展的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意见》提出,高等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或者定价,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以外,不需要批准或者备案。高校科技成果转让和转化的全部收益,应当留在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得上缴国库。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奖励后,主要用于科技研究和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意见》还指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如果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的方式确定价格,或者按照规定通过协议确定价格并在学校公示,则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谋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高校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免于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动的决策责任。
《意见》明确规定,高等学校依法对完成本岗位科技成果的人员和其他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通过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对本岗位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不得低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净收入的5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转化为固定价格投资的,应当按照固定价格投资获得的股份或者投资比例的50%以上进行奖励。对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不低于50%的奖励。
扣除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后,成果转让和转化收入主要用于科技研发、成果转让和转化等相关工作,支持技术转让机构的经营和发展。
《意见》指出,如果大学主要领导或附属于大学的独立法人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完成科技成果或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主要人员,可根据大学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入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成果的转让和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入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奖励。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实行公告申报制度,并明确公布其对完成成果或成果转化的贡献以及奖励和分配比例。
《意见》明确指出,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可以在不超过三年的时间内兼职从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也可以离职自主创业,保留人事关系。科技人员在离职创业期间,原则上不得暂停承担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行政措施办理手续。
鼓励高等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门岗位,建立相应的评价和聘用制度。鼓励高等学校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教育部将组织高等院校开展试点,将企业工作经验作为新聘工程教师的必要条件,并加强应用型本科和高职院校专业教师的校企交流。
《意见》建议促进科研设施和设备的开放和共享。鼓励大学与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等组织共同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创新联盟,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推广和标准化研究开发。支持高校、地方*和企业共建实验室和大型设备共享平台。在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加快高校科研设施和仪器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研究开发机构等社会用户开放和共享。
《意见》强调,高校主管部门应根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支持高校的重要依据之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已纳入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评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