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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奖励可否按20%的偶得税率缴税

科普小知识2022-07-10 21: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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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提出了自己的困惑: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家庭津贴”税率为20% ~ 40%;科研人员的年终奖金包括在薪金税扣除中,税率通常相对较高。钟南山建议我们可以考虑调整相应的税收政策,对科研奖励按或有收入的20%一次性扣除。

随着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实施》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计划》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在过去六个月中逐步完善。

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奖励份额不得低于奖励总额的50%这一鼓舞人心的政策被视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个突破,其50%的奖励比例远远超过美国。

然而,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奖励金额是根据“工资和薪金收入”计算的,税率最高可达45%。钟南山在今年两会上提出的建议也反映了许多科研人员的共同愿望。

转换奖励是否应根据“工资和薪金收入”征税

陈延庆是四川某制药企业的高级制药工程师。他花了两年时间才赢得了与他的企业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争论。但是他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

据媒体报道,陈延庆共获得奖金175.89万元。当他作出领取奖金的法院判决时,他被告知这笔钱将按“工资收入”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按45%的税率征收77.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在帮助科研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张效愚总能感觉到现行的科研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个人税收政策影响了科研人员转化科研成果的积极性。

张潇予是盛京网通技术转移中心主任,也被称为“技术中介”,一直服务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第一线。在他看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有很多,但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收入如何征税仍然存在分歧,这让许多科研人员在迈出第一步时担心,科技成果转化后他们实际能得到多少钱?

自1993年修改《税法实施条例》以来,中国对科技成果奖励实行“工资薪金所得”累进税率。在新修订的《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单位应当连续3至5年从实施科技成果中提取不少于5%的新增利润,并对完成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这种奖励一般被认定为“工资薪金收入”,而“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提取不少于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净收入的50%”也被认定为“工资薪金收入”,税率最高为45%。

江苏瑞科国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代斌算了一笔账。以某大学专利转让费净收入为例,如果发明人团队按总额的70%进行奖励,扣除税款后,发明人团队仅获得30多万元。

“科技成果转化本身是一种偶然现象,教师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现金奖励更不可能是事件。获得的奖励属于非经常性机会收入,符合“意外收入”的性质和特点。代斌认为,根据“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符合所得的本质。如果在“附带收入”的基础上把税率降低到20%,将更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

个人所得税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是否应该只为某个群体调整税制也存在争议。

“例如,医务人员也需要激励。它们应该分开考虑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陈志勇建议,减轻税收负担应与整个个人税收问题方案结合起来考虑,而不是将每个项目分开考虑。

可以选择技术入股,但企业害怕成为“老鼠”

由于一次性技术交易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奖励收入可能面临较高的个人税收压力,在当前的财税政策下,一些科研人员*想出避税办法,一些科研人员将科技成果转化的大笔资金拆分成小额资金,然后慢慢分配,从而“源源不断”。一些人“原地不动”,把钱存入学校账户,等待政策放松。

然而,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技术的定价方式来成为股东。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十余年的青岛蓝海科技交流网负责人郭继鹏表示,就他自己的情况来看,更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方式,或者科研人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技术交易的一次性交易做得比较少”。

“如果以股权的形式分配,就没有税收。到了领取股息的时候,股息只需缴纳20%的税。”创新服务平台天津分公司负责人赵峰(化名)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是“长流水”还是“原地不动”,无论是技术入股,研究人员都只是在思考如何获得更多的回报收入。

然而,许多企业仍然不敢接受技术入股定价的合作,因为他们害怕成为科研成果转化的“老鼠”。万鑫(化名)是江苏南通一家管道检测仪器制造企业的负责人。2016年,由于企业内部技术升级的需要,他向赵峰所在的创新服务平台发布了需求。很快,专家们接管了需求,并把技术带到企业中来谈论合作。

聊了不到半个小时,万欣和专家们分手了。“没有交流的方式。”他说,专家的技术不能直接应用,也与公司的技术原则相去甚远。

郭继鹏从事“科技中介”工作已有十多年。他注意到,即使高校的科技成果愿意走出实验室,真正满足市场需求并能产生市场经济效益的仍然相对较少。许多科技成果仍处于商业发展的早期阶段,企业往往不敢承担。

“企业想要盈利。它喜欢在使用的时候使用技术。然而,大多数大学的科技成果还远远没有被企业直接利用张效愚也表达了自己的担忧:现在有些教师把企业当成“实验场”,把自己的科技成果带到企业进行实验,企业就成了“老鼠”。

高校“身份不平等”使转型“难产”

企业害怕成为“老鼠”的更深层次原因可能仍然在于缺乏足够的优秀科技成果来转化。此外,由于转化奖励经常被包括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工资和薪金收入”中,许多科技成果经常被“锁”在实验室里或在转化过程中遇到“困难劳动”。

“首先要问的是,是否所有高校教师都有转化科技成果的动机?”赵峰认为,无论奖励多少,个人所得税扣除多少,都不能改变的一个问题是,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定和论文写作往往没有什么帮助,应用型科技研究课题的科技成果转化也没有评价指标。如果科研成果转化不如多做几个国家重点课题,那么转化的动力从何而来?

在许多高校,这种“地位不平等”确实存在——“科研>教学>社会服务”。与此同时,倾向于更重视论文而不是转换一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教师对产业化不感兴趣,大量成果在实验室里“沉睡”。

根据《2015年高校科技统计汇编》,全国各高校科技经费总额为1244亿元,全年授权专利总数为82369项,转让合同数为2257项,转化率不到3%。当年全国各高校专利销售实际收入为5.4亿元,当年技术转让实际收入为26亿元,占科技拨款总额的2.5%。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和产业化程度低于发达国家40%~60%的平均水平。

从论文发表情况来看,多年来,中国在世界著名的SCI、EI和CPCI-S科技文献检索系统中排名第一。2015年,中国工程索引论文21.33万篇,占世界论文总数的32.0%,比2014年增长20.4%,增长0.4个百分点,连续三年位居世界第一。CPCI-S(科技会议录索引)在论文数量上位居世界第二。科学引文索引(SCI)连续第七年位居世界第二,占世界总量的16.3%。

鉴于高校“重研发轻转化”、“重论文轻专利”的倾向,2015年新修订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和高校应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职称评审、岗位管理和评价制度。

然而,这项政策是否能真正在大学实施,效果如何,只能通过时间来检验。